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刑初字第1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44岁,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科员。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61岁,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镇人,现住镇赉县,系镇赉县棉织厂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女,56岁,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男,60岁,194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55岁,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下岗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60岁,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下岗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62岁,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63岁,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60岁,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临时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61岁,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镇赉县,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镇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玩忽职守及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诈骗一案,由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30日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助理检察员高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在担任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科员期间,自2010年8月份起对所负责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本人及家庭成员是否有退休金、工资收入等情况到社保局、财政局、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致使刘某某、李建平等62户城市居民,在领取退休金或家庭收入高于同期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情况下,顺利通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致使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损失526 690.50元。案发后已追缴损失125 315.75元。被告人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自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1年6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7 290元。案发后刘某某返还赃款3 000元。
被告人苗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自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8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5 430元。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自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3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6 230元。案发后樊某某所得赃款全部返还。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其妻子王丽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1年12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8 720元。案发后王某甲返还赃款3 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其妻子孙淑芳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8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2 390元。案发后王某乙返还赃款3 000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自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2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7 140元。案发后何某某返还赃款1 000元。
被告人毕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自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8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3 840元。案发后毕某某返还赃款6 920元。
被告人祝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其妻子寿丽文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9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2 380元。案发后祝某某返还赃款6 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0年8月,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故意隐瞒其妻子王凤英有退休金的事实,顺利通过镇赉镇民政办审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截止2012年9月,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2 420元。案发后汪某某返还赃款3 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祝某某、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祝某某、汪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被告人樊某某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何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间量刑;对被告人王某乙、祝某某、汪某某、毕某某在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间量刑;对被告人苗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
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祝某某、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吉林省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此证据证明: 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于2004年3月25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十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该办法规定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以及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骗取低保金等情况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2)《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暂行)。
此证据证明:《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对城市居民家庭收入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及家庭实际收入、隐性收入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家庭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3)《镇赉县2009年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月160元。
(4)《镇赉县2010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方案》。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自2010年7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233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 363元。
孙祥、王景福等人领取社保退休金情况统计表。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祝某某、汪某某等57人自2001年至2013年间,分别领取社保退休金及具体数额情况。
陈文春、李建平、徐昌凤、孙景贵、张凤山、孙祥、万小侠、王凤兰、王景福、王友等人违规领取城市居民低保资金统计表。
此证据证明:陈文春、李建平、徐昌凤、孙景贵、张凤山、孙祥、万小侠、王凤兰、王景福、王友等62户居民自2008年至2013年间共违规领取城市低保金共计人民币527 050元。该62户居民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初审人员为何艳辉、崔某某。
(7)证明材料。
此证据证明:2014年6月25日镇赉县镇赉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称崔某某为镇赉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全镇城市低保初审工作。
(8)身份证复印件。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崔某某、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的身份证明,即上述10人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寿立文、汪某某等人的身份证明。
(9)低保人员工资单。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领取低保工资的情况。
谷显军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谷显军、刘某某二人于2010年8月17日在镇赉镇广通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钟平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钟平、苗某某、钟振辉三人于2010年8月17日在镇赉镇广通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12)樊延勇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樊延勇、樊某某、张淑兰于2010年8月10日在镇赉镇华城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王某甲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王某甲、王丽英于2010年8月16日在镇赉镇华城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王某乙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王某乙、孙淑芳于2010年8月20日在镇赉镇民康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何某某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于2010年8月11日在镇赉镇庆安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毕某某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材料。
此证据证明:毕某某于2010年8月16日在镇赉镇庆生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祝某某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此证据证明:祝某某、寿丽文于2010年8月6日在镇赉镇庆余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申请、审批材料证明。
汪某某申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此证据证明:汪某某、王凤英于2010年8月18日在镇赉镇铁北社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材料情况。
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
此证据证明: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刘某某等人骗取低保金共计42 150元的证明。
2、证人证言
(1)何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并供述她在负责初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把关不严,使一些家庭人均收入高于镇赉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居民也享受到了城市低保,造成国家城市低保专项资金部分流失,在她负责城市低保初审工作中,她觉得社保开资的同时又领取低保工资的多,这个情况是2012年和2013年民政局查到一些社保开资的同时又领取低保工资的人员,把名单返给过她时她知道的,以及城市低保工作的具体审批流程。其还供述镇赉镇民政办就是能过入户调查当面询问申请人是否有固定工作、退休金、车辆、多处房产、买卖、遗属费等情况,因为她2010年刚接任民政办主任,业务工作不熟,没有对城市居民申报低保信息到社保局、工商局、交警队、房产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所以申请城市低保的居民撒谎了,他们也不能及时发现,她们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其还供述根据省里文件规定,对申请低保城市居民个人家庭收入等信息应该去社保局、工商局、交警队、房产等部门去做信息比对,但是她工作安排不到位,他工作有错误。以及2010年镇赉镇民政办人员构成情况、分工情况,她负责全面工作,崔某某协助她负责城市低保初审工作,黄龙协助她负责残联和城建廉租房工作。
(2)何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供述在2010年下半年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国家流失多少低保专项资鑫她不清楚。基证实广通社区谷显军等4人、华城社区崔云生等7人、民康社区代荣等10人、庆安社区代文荣等9人、庆生社区毕某某等6人、庆余社区等张凤友7人、铁北社区孙祥等7人、团结社区刘宝芝等4人、正阳社区王国芹等6人、新兴社区关文生等2人,共计61人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第6页初审人员签字也是她签的,对上述这62户申请城市低保居民她没有相关部门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只是通过询问进行初审,没去社保、公积金、财政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其供述2010年镇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为月人均233元,对侦查部门经过调查由于她工作不到位,致使一些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违规享受低保,给国家造成536 418元损失是她工作失误,没安排明白,她有错误。以及镇赉镇民政办的人员分工情况。其余供述与上份笔录基本一致。
(3)何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此份证言与上份证言基本一致。
(4)袁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袁某某证实县民政局城市低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具体职责对乡镇场民政办所辖区上报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查和信息比对,对手续齐全的,她们会同乡镇场民政办、各社区工作人员联合入户与申请人户户见面、交谈,核对名乡镇城办上报的材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他们三家进行评议,由低保中心主持评议、无记名投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场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他们将公示名单报民政局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合格后,他们就打低保证、低保折。以及城市居民申请城镇低保需要的手续和具体申报程序,民政局低保中心的人员分工情况。其证实她记得低保档案是2003年开始建立的,后来省里更换几次档案式样,2010年7月份全省开始重新认定低保资格、核对低保条件、并发放新式低保审批表,2010以前的档案因为2010年根据省里要求重新建档,之前的档案作废了,所以2010年以前的档案今年5、6月,经局领导批准,已全部销毁。以及镇赉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年为160元、2010年提高到233元,2012年1月1日至今执行标准是297元,城镇居民实际执行的人均月补助标准是2010-2011年每人180元,2012年执行标准每人为200元,2014年执行标准是240元。
(5)于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于某某证实他是2011年7月8日到镇赉镇民康社区当主任的,之前在铁北社区当主任了。其证实他们社区的低保工作归镇赉镇民政办管理,镇赉县城镇低保由镇赉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负责审批管理。以及2010年城镇低保的审批工作流程为申请低保居民到所在社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社区审核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他们把这些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到镇民政办,民政办工作人员和社区人员再次去申请低保的居民家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由镇赉县民政办报到县民政局城镇低保科,城镇低保科会同镇赉镇民政办和社区低保员再次入户调查核实,核实后由县民政局城镇低保科、镇赉镇民政办、社区主任和低保员一起召开民主评议会,认为申请低保居民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把居民申请低保的材料报到镇赉镇民政办,再由镇赉镇民政办报县民政局。镇赉镇民政办对于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会告知他们社区哪些人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为什么不符合,并且让他们把上报的材料给申请人返回去。其证实他在任社区主任期间,有报到民政办申请材料退回来的,一般是因为申请人年龄偏小,与所报材料诊断书上的病情不符的,除了这个原因,没有因有私家车、财政开支、退休金等原因退回来的。其还证实2012年以前他们社区凭申请人口述确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2012年以后民政局有信息比对平台,有些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民政局和民政办就不入户调查了。从2014年开始民政办要求社区向申请居民要“无退休工资证明”,民政办没要求过社区去财政、社保、公积金、工商房产处等部门核查申请低保居民的信息,社区只是做些前期性基础工作,民政局和民政办才是负责审批管理的。其还证实2010年全省统一换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对所有正在享受的低保户进行了入户调查,审批后建立档案。镇赉镇民政办在2010年重新核查、审批、登记低保过程中会同民政局在社区的引领下进行入户调查,对社区报送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到民政局,同时告诉他们对合格的填写档案。以及其证实侦查机关出示的2010年8月16日王永久申请的“吉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相关申报材料是2010年重新核查低保时填的档案,其证实民政办和民政局是否应该去房产、社保、公积金、财政、工商等部门核对申请居民的基本情况他不清楚。
(6)吴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吴某某证实他是2011年7月份到铁北社区当主任的,2012年2月到庆余社区当主任了,负责社区的全面工作,其证实他们社区的低保工作归镇赉镇民政办管理,镇赉县城镇低保由镇赉镇民政办负责初审、县民政局负责最后审批,镇赉镇民政办负责初审,是实地入户调查,民政办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再报到民政局,以及城镇低保的具体审批工作流程。其证实近几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有160元的,有200多元的,现在是多少他也不清楚。
(7)王某丙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某丙证实他是2010年3月份到庆安社区当主任的,他负责社区的全面工作。其证实镇赉县是在2003年开始成立社区的,在成立社区之前就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的他不清楚,他们社区的低保工作由镇赉镇民政办管,镇赉镇民政办负责初审,镇赉县民政局负责最后审批,以及城镇低保的审批工作流程,县民政局、镇赉镇民政办和社区的各自职责。其证实2010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230元,他们社区是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询问申请低保居民的家庭收入确定申请享受低保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的,他们确定申请低保人是否有工资、退休金,社区只能通过询问申请人,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去核实这些信息,民政局和民政办也没授权给他们这些权利,民政局、镇赉镇民政办是怎么确定申请低保人家庭是否有工资、退休金的他不清楚,但是按规定民政局和民政办必须得入户调查申请城镇低保居民的家庭情况。其证实2010年吉林省又统一重新核查、审批、登记低保情况,社区在这过程中协助民政局和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根据民政局要求建立低保档案,镇赉镇民政办对社区报送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并且入户调查后上报到民政局。社区没有到社保、财政、工商、公积金、房产等部门核对申请居民的基本情况,民政局和镇民政办没授权我们去核查,他们也无权去这些部门查询信息。据他了解2010年他们社区重新对低保户进行审批建档时,不存在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申请通过审批的。
陈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陈某某证实他是2011年7月份到广能社区当主任的,之前在民康社区了当主任的,负责社区的全面工作。其证实他们社区只对镇赉镇民政办负责,镇赉镇民政办也对民政局负责。镇赉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他2005年当社区主任时就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了,具体什么时间开始的他不清楚。镇赉县城镇低保工作由镇赉镇民政办负责初审,县民政局负责最后审批,以及城镇低保的审批工作流程,县民政局、镇赉镇民政办和社区的各自职责,镇赉镇民政办负责的初审是实地入户调查。其证实2011年他到广能社区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200多元,现在是多少他不清楚。他认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包括申请居民通过劳动得的工资、岁数大居民的退休金、遗属费等,他们社区是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询问申请低保居民的家庭收入确定申请享受低保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的,如果社区居民撒谎,他们也没法界定,2014年根据镇赉镇民政办要求才开始要求申办的居民必须提供社保开具的没退休证明。民政办队了要求申请居民提供社保开具的证明外,没有要求该居民提供公积金、工商、交警队、房产处等开具的证明,也没要求社区去财政、社保、公积金、工商、房产处等部门核查申请低保居民的信息。社区是否对申请低保居民进行信息比对,民政办没有规定让社区去,社区只是做些前期基本工作,不是审批机关,民政局和民政办才是负责审批的。其证实民政局、镇民政办确定申请低保的家庭是否有工资、退休金等收入,根据规定民政局和镇民政办必须得入户调查。其证实2010年全县重新核查审批低保档案了,社区在这过程中协助民政局和镇民政办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根据民政局要求建立低保档案,镇赉镇民政办对社区报送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初审并且入户调查后上报到民政局。侦查机关出示的,2010年8月10日一兵申请的“吉林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是2010年重新核查低保时填的档案。镇赉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是否应该去房产、社保、公积金、财政、工商等部门核对申请居民的基本情况他不清楚。2010年他们社区重新对低保户进行审批建档 时,不存在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申请通过审批的。
(9)杨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杨某某证实他是2008年1月到镇赉县民政局低保中心的,他们低保中心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非农业户口困难家庭申请低保的审批评议,以及低保中心审批评议的具体工作流程,社区工作人员、镇赉镇民政办在申请低保过程中负责的具体工作,及他们低保中心人员分工情况。其证实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是非农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如家庭生活困难,因病致贫家庭、刑满释放人员无工作期间等情况。今年和去年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是297元,前几年的记不清了。其还证实他们低保中心是通过将上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中提取出姓名和身份证号,将姓名和身份证号输入房产、车辆、工商、社保、财政五项信息库中进行比对,查看上述人员是否有多处房产、车辆、商铺、退休金和财政开支。
(10)吕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吕某某证实他任城镇低保中心副主任的工作职责为审批评议、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城镇低保中心的日常管理,以及低保中心对新申请人员的具体审批流程情况。其证实2010年以前在没建立信息平台时他们亲自去工商、房产、交警、财政和社保这五个部门查询核对新申请低保人员信息;2010年有信息平台之后,他们直接在低保中心就可以信息比对了。对新申请低保的人员必须进行信息比对,对原有的低保人员进行不定期、经常性的信息比对。镇赉镇民政办对社区上报的新申请低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并且逐户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公示等,以及他们低保中心的人员及分工情况。
(11)付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付某某证实他是2008年1月7日到镇赉县民政局低保中心的,他们低保中心负责全县城市户口困难家庭申请低保的审批评议工作,以及低保中心的具体工作职责。其证实他们低保中心对所有申请低保的人员都进行了入户调查,对现有的低保户不定期的、经常性的进行信息比对。以及2008年1月他到低保中心后负责的具体工作及低中心人员分工情况,对于低保人员有变更情形的,按各自所负责社区,拿着社区提供的变更表和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入户进行核实变更情况,对于新申请的人员的入户调查、信息比对、评议都他们低保中心共同完成的。
(12)许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许某某证实她是2005年7月退休的,当时开400多元钱,她爱人庄家伟没有退休。2004年她身体患病,家庭生活困难,她和她爱人在华城社区申请的低保,每人每月100多元,当时她和她爱人没有退休,以及此次申请低保提供材料情况。其还证实除第一次申请低保外,2010年华城社区工作人员又让她提供过申请低保材料,申请材料都是她提供的,申请书是她小叔子庄家新替写的,其他表格是她说,社区人员帮忙填的,具体是哪个工作人员她记不清了,其中“申请承诺书”上面“应家伟”、“许春凤”是她签的。社区工作人员替她填表时,她也没说有工作单位并已退休的事,因为社区工作人员没问,其称她不知道如果和社区工作人员说有退休金能不能申请低保,因为没有人向她宣传过低保的相关政策。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他家基本情况。2010年她申请低保时他爱人的退休金为800元,但是她不知道有退休金就不能领低保的政策。其家的低保是2012年下半年被取消的。
(13)陈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陈某某证实他是2000年12月份到镇赉县宾馆上班的,2010年时,县宾馆给他实际开800多元,其因爱人身体有病,家庭生活困难,于2009年在广通社区申请低保,2010年初他家三口人低保批下来的事实经过,此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到他家走访调查时问过他在县宾馆上班的事,他说在县宾馆打更一个月就挣500多元。其证实2010年8月广通社区的低保员给他打电话让他重新提供的低保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是他本人签的,“低保申请书”是他在家写好拿去的,其他材料是他口述,社区的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具体是哪位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他不记得了。此次他申请低保,把实际在宾馆每月开800元,而在申请登记表、收入证明中隐瞒在县宾馆的实际工资就是想把这低保申请下来,当时在低保申请书中写没工作,就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想得到点低保工资。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他家基本情况。2012年春天,他家的低保被取消的,后来他去社区问,社区工作人员跟他说他有公积金,不应该再享受低保了,其称镇赉宾馆给他交公积金大约三、四年了,具体他记不清了,2010年他再次申请低保时他也不知道是否符合条件,但他开的工资实在太少了,才申请的低保。其称以他名注册的财盛食品超市是2011年11月注册的,开超市的房子是2010年夏天以他的名义贷款买的120平越层商业楼,他父亲替他交的首付。其称他对侦查机关查证的他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一共违规领取低保14 490元的事实无异议。
(14)陈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陈某某证实称2010年8月重新申请低保一共三口人享受低保,每月500多元。其称此次申请低保,社区的工作人员问过他是有正式单位的事,但他没敢说有,他害怕享受不了低保,他隐瞒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能享受低保工资。其他供述与上一份供述基本一致。
(15)崔云生证言(侦查卷宗第1册第120-124页)
此证据证明:崔云生证实他是2009年病退的,他和他妻子樊江珍开个小卖店,其于1994年患癌症做完手术后内退,后他因病家庭困难,他上访找到时任主管工业副县长王守志,王守志指派县委办主任孙伟光找镇赉镇民政办给他办低保的事实经过。其称他在华城社区申请的低保,具体什么时间享受低保记不清了,他一个人享受的低保,开始享受低保时每月开100多元钱。其证实侦查机关出示的2010年编号为0208号的低档案中的申报低保材料是他提供的,申请承诺书上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助他填的。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有事给他打电话,他就过去了。他的低保是2011年被取消的,后来他打电话问华城社区的一名男子,这个人告诉他有退休金,就不能享受低保了,他退休后领取了几年社保他记不清了。其称他退休证叫崔云生,而低保证和低保折上的名为崔生,这两个名都是他本人,当时办低保的时候,县城市低保中心弄错了,因为怕麻烦,他也没问什么。其称他不是正常退休属于病退,他不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领低保,也不知道是不是违法行为,如果知道是违法,他也不能去领。其称对2009年退休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到2011年,一共违规领取低保金7 185元他没有异议。
(16)赵航证言(侦查卷宗第1册第137-141页)
此证据证明:赵航证实李淑芬是她婆婆,王巍是她丈夫王波的哥哥,她婆婆和大伯哥都有精神病,他们和她公爹王景财一个户口单过,2010年3月她公爹王景财去世后,由她和她丈夫负责照顾他们,她婆婆和王巍现在生活不能处理,神志不清,总说胡话。她婆婆李淑芬是一九九几年在镇赉县药材厂病退的,王巍今年52岁,他18岁时就得精神病了,生活一直不能自理。其证实王巍和李淑芬享受过城镇居民低保,是在华城社区申请的,但这是她公爹生前给申请的,有些事她不清楚。2010年下半年社区的工作人员通知她让她再提供一下她婆婆和王巍的低保申报材料,社区工作人员又替填几个表,“申请承诺书”中的“王巍”的名是她签的。2010年,她婆婆李淑芬退休金开700多元。当时她没有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李淑芬有退休金,社区工作人员帮写“低保申请表”、“收入证明”中填写李淑芬无业,收入是0元,这都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填的,填完后她也没细看,也没问她李淑芬是否有退休金的事。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他家基本情况。其证实李淑芬是2012年9月份社区主任打电话告诉她婆婆有退休金不能享受低保,但她以为她婆婆和王巍都有精神病,可以享受低保呢。其称李淑芬有退休金,2010年时她不知道不符合申报低保条件,2012年社区主任给她打电话告诉她时才知道。其对侦查机关查证李淑芬从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共领取低保金15 949.6元的事实无异议。
(17)王丽英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丽英证实孙景贵是她丈夫,她本人于2007年在镇赉县锅炉厂退休的,退休时每月开400多元,2010年每月开700多元。其证实她家是2009年申请的城市低保,申请低保的手续都是她丈夫办的,他丈夫去申请低保是以几个人名义申请的,每月多少钱她不知道。
(18)王素芹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素芹证实她是2010年退休的,当时每月开300多元钱,其称她记得是2002年在华城社区以她和她女儿的名义申请的低保,每人每月80元,当时她提供的相关材料。其证实2010年华城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她又提供的申请低保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申请承诺书是她签的,申请登记表和收入证明等材料是她口述,社区工作人员帮忙写的,但具体是谁帮她写的她记不清了,在填写这些材料时,社区工作人员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但是她说没退休,在让社区工作人员替她填写“申请登记表”、“收入证明”时隐瞒退休并领取退休金的事,当时她的户口在县城,她在东方红农场领退休金,社区人员查不出来,所以她就隐瞒了。此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人没来过他家做过入户调查,也未打电话询问过情况。其称她的低保是2012年8、9月份取消的,她去开低保工资时,存折上没有钱,她就知道被取消了,社区没通知她,她也没去问。她知道2010年再次填写低保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时,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还证实她身份证的姓名是王素琴,以前她的名字叫王淑芹,是后来换身份证时给她写差了。
(19)李翠荣证言(侦查卷宗第1册第162-166页)
此证据证明:李翠荣证实李德学是她大哥,她大哥李德学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糖尿病,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其证实李德学是从镇赉县燃料公司退休的,后来因为患有精神病提前离职,2003年11月正式退休,刚开始离职时,每月开几十块钱,2003年11月归社保以后才开支,具体当时开多少她记不清了。其证实李德学享受过低保,是在华城社区申请的,具体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的她记不清了,每月享受60多元的低保钱,以及李德学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李德学申请低保后,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镇民政办及民政局工作人员知道她大哥有精神病,一般时候也不去,当时是否问过李德学有没有退休金她不清楚。其证实2010年李德学又向社区提供过申报低保材料,当时是她和她大哥李德学一起去的。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申请承诺书上的李德学是她大哥签的字,申请书是她大哥李德学口述,她帮着写的,其他材料是谁填的她不清楚。2010年李德学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是否到他家调查核实她不清楚。2010年她大哥的低保工资开100多元,2010年时李德学的退休金有600多块钱,她的低保工资是2012年5月取消的。2010年李德学已经退休,又重新申请低保,她不知道是否符合规定。
(20)张立华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立华证实她是2009年6月退休的,当年12月才给她发的退休金。其称她记得是2000年左右她以自己的名义在民康社区申请的低保,每月65元。其证实2010年社区又让她提供的申请低保材料,侦查机关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材料都不是她提供的,名字也不是她签的,手印也不是她摁的。2010年她没让别人替她去申请低保,她的低保是2010年6、7月份被取消的,以及2010年3月份她领取退休金,2010年6月她女儿大学毕业,民康社区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让她把低保折送到民康社区的事实经过。其称她的低保是2010年6、7月份取消的,不是2012年3月份取消的。
(21)孙淑芳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淑芳证实王某乙是她丈夫,她本人于2005年5月在镇赉旅社退休的,退休时每月开400多元,2010年时每月开800元,她家是2002年左右申请的城市低保。申请城市低保的手续都是她丈夫王某乙办的。她丈夫去申请低保她不知道。当时她丈夫是以她和她爱人的名义申请的,每人每月50元,她俩每月一共100元。
(22)董向欣证言。
此证据证明:董向欣证实她家两口人,她和她弟弟董学森。其证实她弟弟董学森2000年因患精神分开症,从造纸厂退职的,退职时刚开80多元,现在开1000元多一点。她弟弟2000年在退职前在民康社区申请的城镇居民低保,以及董学森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8、9月份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让她去社区签的字并提供的她弟弟的申请低保材料。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申请承诺书上的董学森是她替董学森签的,手印也是她按的,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助填写的,具体哪位工作人员帮填写的记不清了。2010年时她弟弟的退休金是600多元钱,2010年董学森再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我弟弟是否有退休金,当时她也没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此次她弟弟申请低保,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打过电话询问。她弟弟董学森的低保金是2012年9月份被取消的。她认为董学森领退休金后因为他有精神病,吃药得花很多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证实她对侦查机关查证董学森从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共领取9 000多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23)万小侠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7页)
此证据证明:万小侠证实她是2005年4月份退休的,每月开800左右块钱。2007年7、8月份之后正式归社保开支,每月开596.48元。她丈夫于洪江是石油公司职工,现在还没退休。她和她丈夫,以及她儿子于万龙在民康社区申请过低保,每人每月60元。2010年民康社区的低保员打电话通知她让她去重新提供申请低保材料,因为她儿子有工作单位,此次申请取消了,这次她和她丈夫申请的低保,并提供的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上面“于洪江”是他本人签的,按的手印,其他材料也是她填的。当时在填写基本信息时,没有如实跟社区说已经领取退休金了,她怕如实说了,她就不能享受低保了。2010年她的退休金900多元,她丈夫工资平均每月1000元左右。此次他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问过她和她爱人是否有退休金,但她隐瞒有退休金和她丈夫有工资的事,她害怕她说了就办不下来低保了。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她家基本情况。她和她爱人的低保是2012年9月份被取消的,她知道有工资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得点低保工资,解决点家庭困难。
(24)万小侠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8-14页)
此证据证明:其对侦查机关查证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共领取低保工资合计11 060元的事实无异议,其他供述与上份证言基本一致。
(25)张玉英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5-19页)
此证据证明:张玉英证实她是2009年9月份退休的,每月开400多元,她老伴是1994年年末退休,也开400多元。她于2008年在民康社区申请过低保,每月130元,以及她申请低保的经过。2010年社区的工作人员让她重新去签字,提供手续,其中“申请承诺书”上面是她本人签的,按的手印,其他材料也是她填的。当时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她是否退休,2010年她的退休金900多元,她丈夫工资平均每月1000元左右。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她家基本情况。她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被取消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领取违规低保金2 570元的事实无异议。
(26)潘静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20-25页)
此证据证明:潘静证实她是2010年2月份退休的,每月开600多元,以及她和她两个女儿在二街社区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当时她们三人每月150元,2006年时她两个女儿的低保就取消了。她于2008年在民康社区申请过低保,每月130元,以及她当时申请低保的经过。2010年社区的工作人员让她重新去签字,提供手续,其中“申请承诺书”上面是她本人签的,按的手印,申请书是她女儿白岩帮她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她填的。当时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工作人员问过她是否退休,因为她不知道自己是否真正退休,她告诉社区工作人员现在没退休。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她家基本情况。2010年他重新申请低保时已经退休,但她当时以为符合条件,她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被取消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领取违规低保金3 130元的事实无异议。
(27)李建平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26-29页)
此证据证明:李建平证实他是2011年在民康社区申请的低保,当年他之所以申请低保是因为他患肾小球肾炎,干不了重活,儿子正念大学,家里非常困难,以及他申请低保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情况,其中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他写的,其他材料是他口述,社区的人给他填写的。当时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有没有工作的事,但他没如实说,他害怕低保批不下来,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到他家调查核实过一次,问过他工作的事,但他没如实回答是防腐厂职工,申报材料中也没写有正式工作,如果写有正式工作,,他就不能申请下来低保。2011年时他的工资是1100多元,他知道不符合申报低保条件,但是他家非常困难,他还有肾病,为了缓解困难才申请低保的,他的低保是2012年3月份被取消的。
(28)李建平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30-35页)
此证据证明:李建平证实称从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2012年4月份的360元的他没领,剩下的5 460元他都领了。其他证言与上一份证言基本一致。
(29)王淑芹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36-40页)
此证据证明:王淑芹证实他老伴宓占海是2004年退休的,2010年她本人退休开460多块钱。她于2008年开始在民康社区申请过低保,每个月50元,以及当时她申请低保的经过。2010年社区让她去重新签的字,提供的申请低保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上的王淑芹是她签的字,按的手印,其他材料是他口述,社区的人给他填写的。此次她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有到她家调查核实过,也没打电话询问过。2010年时她和她老伴已经退休领取退休金,她也知道不符合条件。她的低保是2012年3月份被取消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一共违规领取低保7 080元的事实无异议。
(30)张凤山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41-46页)
此证据证明:张凤山证实他是十多年前企业内部下岗在家呆着,他老伴身体有病,也在家呆着,刚下岗时开600多元钱,现在开900多元钱。大约在十多年其以自己的名义在民康社区申请的低保,每月开80多元。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的“申请承诺书”是他本人签的,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他定的,其他材料也是他口述,社区工作人员帮填的。当时社区工作人员在帮他填写基本信息时,他没有如实说已经领取退休金了,他怕如实说就不能享受低保了。2010年他的退休金700多元,此次他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是否有退休金,但他隐瞒有退休金的事,他害怕她说了就办不下来低保了。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他的低保是2012年春季被取消的,他知道在领取工资的情况下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得点低保,解决点家庭困难。他对侦查机关查证他从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违规领取低保金6 590元的事实无异议。
(31)代升义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47-52页)
此证据证明:代升义证实他家四口人,他父亲是2008年底的时候搬到他家住的,他父亲是1981年退休的,2003年镇南种羊场把他父亲纳入社保开支了。他父亲2008年1月开始享受过低保,社区工作人员和镇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到他家调查核实过,他们没问过他父亲是否有退休金。2010年庆安社区的打电话通知重新建低保档案,让他重新提供他父亲的低保手续,其中申请承诺书上“代文荣”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他写的,其他申报材料都是他提供的。他在填写收入证明、登记表时没如实填写他父亲有退休金的事,他怕如实填低保批不下来,这次他父亲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社区工作人没来他家调查核实,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基本情况,他父亲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取消的,2010年他父亲的退休金1000多元,他知道他父亲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他隐瞒他父亲有退休金的事实,就是想多开点低保钱。他对侦查机关查证他父亲从2008年1月到2010年违规领取低保资金6 080元,2010年到2011年4月违规领取的低保资金是2 890元的事实无异议。
(32)胡长富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66-70页)
此证据证明:胡长富证实他是1998年12月份退休的,2010年他和他老伴都在家呆着,他当时每个月开1200元退休金。他和他老伴于2009年1月开始享受的低保,是在庆安社区申请的,以及当时他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这次他申请时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主任没问过他是否有退休金,但是他们都知道。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胡长富不是他签的字,也不是他按的手印,申报低保材料是他提供的,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他家的低保是2011年1月份取消的,他知道有退休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但就想多得点低保,解决家庭生活困难,他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09年1月到2011年1月一共违规领取低保资金10 160元的事实无异议。
(33)胡长富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71-73页)
此证据证明:胡长富证实检察机关在2014年4月26日找他时,他有些问题记差了,今天来重新说一下。他的宴请低保审批表中,“承诺书”上的签字是他女儿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他女儿写的,其他材料也是他女儿根据他提供的材料帮他填的。
(34)李晓伟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74-78页)
此证据证明:李晓伟证实李国臣是她父亲,她父亲于2014年3月30日出世了。她父亲大约是1990年末病退了,当时单位只给开40多块钱,他父亲李国臣享受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约是在2008年或2009年在庆安社区以她父亲和她母亲潘玉杰的名义申请的,每人每月100多元低保金。2010年社区给她母亲打电话让她母亲重新提供申报资料,当时他母亲身体不便,所以她去社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2010年她替她父亲申报低保的事实经过。其中,低保申请书上的“李国臣”她替她父亲签的字,当时在她在低保申请书上写其父亲无生活来源,是她看别人都那么写她才写的,当时她也没和社区工作人员说她父亲李国臣有退休金。此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人没来过她家做过入户调查,也未打电话询问过情况。2010年她父亲李国臣的退休金为700多元,她知道她父亲领取退休金后再申领低保不符合条件,她父亲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取消的。她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09提9月至2011年4月她父亲李国臣违规领取低保金8 400元事实无异议。
(35)芦义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79-82页)
此证据证明:芦义证实他是1991年6月份从橡胶厂退休的,但具体开多少钱他记不清了,其享受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他自己名义在庆安社区申请的,什么时间享受的他记不清了,刚开始领低保时70多元。2010年他是否重新申请过低保,他记不太清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他填的,叫什么他不知道,当时社区工作人员是否问领退休金他记不清了,他的低保被取消三年了。2010年他申请低保后民政局、镇民政办、社区工作人员没来他住的福寿祥老人院调查核实过,也没打电话询问过情况,2010年他领1 000元左右退休金。
(36)王景福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83-88页)
此证据证明:王景福证实他是2007年9月25日退休的,他是哪一年享受的低保,因为时间太长他记不清了,当时是在庆安社区以他和他老伴宋立侠的名义申请的低保,每人每月180元,以及他当年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这次他是否向社区或民政部门提供过身份证等资料他记不清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王景福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其他申报材料都不是他写的,具体谁填的他想不起来了。2010年他申请低保后社区的工作人员到他家调查核实过, 但没问过他和他儿子是否有退休金和收入的事,他的低保是2012年1月份被取消的,其证实低保折上王景峰和他是同一个人,是民政的人弄错了。其称他退休后,但他老伴还没退休,他以为低保还可以继续领。
(37)王景福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89-95页)
此证据证明:其称2010年8月他再次申请低保时,他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当时他隐瞒有退休金申请低保的目的就是想多得点低保钱,解决点家里的实际困难。其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违规领低保金8 099元的事实异议。
(38)陈桂春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96-102页)
此证据证明:陈桂春证实王志忠是他丈夫,王志忠患有脑垂体肿瘤,现在还未切除,肿瘤压迫视力,双目失明,近两年来生活不能自理。他丈夫2005年9月份退休的,退休时开180多元。她家三口人2005年开始享受的低保,是在庆安社区申请的,当时每人每月30元,一共是90元,以及她家三口人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社区要求低保重新审批,她到社区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是王志忠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她以王志忠的名义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帮填的,这次王志忠再次申请低保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王志忠的退休情况,她也没说,当时她以为国家有政策,王志忠有残疾证,退休还可以领低保。这次他父亲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社区工作人没来他家调查核实,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基本情况,王志忠的低保是2012年5月份被取消的,是2014年4月份她听别人说有退休金就不能再享受低保,所以她就去民政局找低保科的人员了,他们就把王志忠的低保取消了。2010年王志忠已经退休并领取600多元退休金,她也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领取违规低保资金是7 320元,2010年1月到2012年1月领取的违规低保资金是1 6304.40元的事实有异议,其称2012年4月份她就把低保取消了,没领那么多钱,其他的没异议。
(38)赵红梅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03-107页)
此证据证明:赵红梅证实称赵春华是她大姑,她大姑这辈子无儿无女,自2004年就在她家住了,她大姑是镇赉镇青松商店退休工人,她大姑2010年退休时开多少钱她不知道,工资折一直在她那。她大姑赵春华享受过城镇居民低保,是在庆安社区申请的,大约享受十多年左右了。其证实2010年她大姑赵春华向社区提供过申请低保材料,以及2010年8月她去庆安社区帮助她大姑赵春华重新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中申请承诺书上“赵春华”是她替她大姑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她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忙写的,此次她替她大姑写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低保材料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她大姑是否退休,社区工作人员替写收入证明时也没问她大姑是否领取退休金,这次她大姑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社区工作人没来她家调查核实,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基本情况。其证实称2010年她替她大姑申请低保时,她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她大姑的低保是2013年8月份被取消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她大姑赵春华自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其中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是12 614.4元)违规领取18 264.4元低保金的事实无异议。
(39)毕淑华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18-122页)
此证据证明:毕淑华证实她2000年从嘎什根供销社退职,单位每个月给她开80多元的最低生活费,过了一两年,她就在社保开资了。2010年她的退休金涨到500多元了,当时她大女儿上大三,小女儿上初中,她丈夫是农行的,因病去世后,每个月农行给她俩每人补助200元,农行的补助是以她的名义领取的。其称她于2007年在庆生社区以她和她两个女儿的名义申请的低保,以及当时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还证实2010年社区又让她提供过申请低保材料,其中低保申请书是他写的,申请承诺书是她签的名摁的手印,当时申请时她跟社区工作人员说她没有退休金,当时申请时,她没如实写就是害怕低保批不了。这次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社区工作人来过她家调查核实过两三次,但没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她的低保是2012年9月份被取消的,她知道自己有退休金领取低保金的不符合条件。
(40)代桂珍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23-128页)
此证据证明:代桂珍证实她是1991年在防腐厂工业公司退休的,2005年或者2006年才领的退休金,当时300多元钱。其以自己的名义在庆生社区申请过低保的事实经过,当时她每月享受100多元低保金。其证实2010年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又让她填个表,并提供的相关材料,其中低保申请书是她女儿写的,申请承诺书是她签的名摁的手印,其他申请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填写的,当时申请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她是否退休,当时隐瞒收入,就是为了得低保工资,这次申请低保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社区工作人没来她家调查核实过,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她的低保金三年前被取消的,她知道自己有退休金领取低保金的不符合条件,其证实大约领了一年半的低保工资,大约能有5 000元左右。
(41)王秀芝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29-133页)
此证据证明:王秀芝证实她于1999年4月从县食品公司冰棍厂退休的,2010年她退休在家,啥也没干,她儿子有病在家休养,也没有工作,当时她退休金多少她记不清了。其证实2009年下半年,她和她儿子潘凌峰开始享受的低保,是在庆生社区申请的,两口人每月一共300多元低保金,以及当时她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除了2008年申请低保进提供过资料外,她是否还提供过资料她记不清了,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申请承诺书的申请人是她签的字摁的手印,低保申请书也是她定的,其他材料是她的一个邻居帮她填写的。2010年她重新填写低保申报表时,社区工作人员是否问过她有退休金的事她忘了,此次申请低保后社区、民政局、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没到到她家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她的低保是2011年10月份前被取消的,当时她有退休金还领取低保金,她不清楚政策,觉得她家困难的,符合条件。
(42)王凤兰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34-138页)
此证据证明:王凤兰证实她2000年左右从镇赉县服装厂退休的,刚退休时开了300多元,她享受过低保,是2005年在庆生社区申请的,当时她小儿子还上学,是以她和她小儿子的名义申请的,两人每月一共100块钱,以及当时她和她小儿子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称2010年的时候庆生社区的王主任给她打过电话让她去签字,但没让她提供材料,这次申报的材料是2005年申请低保时提供的,申请申请书收是她签的名摁的手印,2010年她再次在申请书和承诺书上签字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和其他收入,此次申请低保县民政局、镇民政办、社区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过,也没打电话询问过情况,她的低保是2011年她家经济状况好转,她主动到社区取消的,2010年她的退休金1000元左右,她知道2005年时她已经退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
(43)王凤兰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39-144页)
此证据证明:王凤兰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共违规领取低保工资合计为6 010元的事实无异议,其他内容与上份证言基本一致。
(44)李万顺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45-149页)
此证据证明:李万顺证实他妻子马丽亚于2008年因病去世。他2010年4月份从县水利局机井队退休,退休时每月领1 000元左右的退休金,他儿子李迪上学没收入,2007年他以他妻子、他儿子李迪及他的名义在庆生社区申请的低保,当时他们三口人每月享受200多元低保金,以及当时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他再次写低保申请书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他是否有退休金,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低保申请材料都是他提供的,其中低保申请书是他写的,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摁的手印。2010年社区、镇民政办和民政局没来人到他家调查核实他家的基本情况,也没打电话询问过,他的低保是2011年4、5月份被取消的。他知道2010年申请恢复低保时,已经领取退休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
(45)张凤友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50-154页)
此证据证明:张凤友证实他妻子陈亚军2008年2月份在医药公司退休的,退休时每月开600、700元左右,他和他妻子2009年开始享受的低保,是在庆余社区申请的低保,以及当时他们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他又向社区和民政部门写过低保申请书、提供过申报材料,侦查机关出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的低保申请材料都是他提供的,其中低保申请书是别人帮他写的,他摁的手印,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摁的手印,此次申请低保时当时人很多,社区的人没问他和他妻子是否有退休金,他也没说。2010年社区、镇民政办和民政局没来人到他家调查核实他家的基本情况,也没打电话询问过,他们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被取消的,2010年他妻子的退休金开800、900元左右。他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09年以来一直到2011年4月被取消低保,一共违规领取低保金4000多元的事实无异议。
(46)寿丽文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67-168页)
此证据证明:寿丽文证实祝某某是她丈夫,她本人于2005年12月份在镇南种羊场退休的,退休时每月开300多元,2010年时每月开1 000元左右。她家是2004年申请的低保,申请低保的手续都是她丈夫祝某某办的,她丈夫去申请低保她不知道,是以她两个人的名义申请的低保。
(47)魏淑梅证言(侦查卷宗第2册第169-172页)
此证据证明:魏淑梅证实王桂芝是她婆婆,80多岁了,一直和她在一起住,她婆婆是2010年在镇赉镇荧光灯厂退休的,退休时开500多元钱。其证实她婆婆2008年开始享受的低保,是在庆余社区申请的低保,开始时得100多元钱的低保钱。其称2010年她婆婆还向社区写过低保申请书,当时她婆婆身体不好,是她社区帮她办的手续,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签的字,写的申请。当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她婆婆是否退休,2010年后民政局、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核实过赵春华的基本情况,也没打电话询问过,2010年她婆婆申请低保已经领取退休金,她不知道是否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她婆婆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被取消的。
(48)李文坦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1-6页)
此证据证明:李文坦证实他爱人于淑环是镇赉县粮油公司退休工人,2007年9月份退休的,当时退休金是400多元钱。他母亲顾少荣以她本人、他爱人及他的名义在庆余社区申请过低保,但具体哪年的事他不记了,申报的事都是他母亲去办的,当时每人每月多少钱他也不知道,因为低保工资都是他母亲拿着,他母亲2009年去世了。其证实2010年享受低保人员要重新更换档案,当时重新申报的材料是他提供的,其中低保申请书是他朋友李学军帮他的,早请人也是李学军代他签的字,2010年他去社区提供申请低保的材料并写申请书的事他爱人当时不知道,他去社区办完低保后告诉她的。这次交低保申请书并提供申请材料时,他没向社区工作人员说他爱人有退休金的事,如果他说有退休金 ,就申请不了低保了。2010年的时候他爱人于淑环退休金有600多元。2010年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到到他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询问过相关情况。他家的低保是2011年夏天时被取消的,其证实2010年再次申请低保时,他隐瞒他爱人有退休金的事实,他知道不符合条件,但他就是想多开点低保钱。其对侦查机关查证的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违规领取5 880元低保金的事实无异议。
(49)李文坦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7-13页)
此证据证明:李文坦此份证言与上一份证言基本一致。
(51)闻桂琴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14-18页)
此证据证明:闻桂琴证实赵春明是她老伴,她老伴赵春明是2003年12月份退休的,当时退休开300多元钱。她本人是2010年11月1日退休的。她和她老伴从2010年12月开始享受低保,每人每月是180元,是在庆余社区申报的,以及当时她和她老伴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此次申请低保时,她老伴赵春明已经退休了,当时申请低保时“申请承诺书”上“赵春明”是他老伴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和他老伴口述,她小女儿赵红艳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助填写的。2010年她申请低保后,县民政局、镇民政办、社区的工作人员经常有到他家调查核实的,具体是哪的她也不清楚,但他们没问过她和她老伴是否有退休金的事,其证实她和她老伴的低保是2011年12月被取消的,2010年她老伴的退休金是800多元,当时申请低保时,她知道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当时她和她老伴都住院,生活太困难了才申请的低保,她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一共违规领取6 789元低保金的事实无异议。
(52)王国发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19-21页)
此证据证明:王国发证实听说检察院查低保的事,他领他媳妇过来说清她媳妇领低保的事,其证实2010年他开1 000多元钱,她爱人享受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但是什么时间领取的低保工资他不知道,都是他媳妇自己办的。其证实申请承诺书上的“王国发”好像是他媳妇写的。她媳妇申请低保的事,她确实不知道,什么时间开始享受的也不知道,但他听他媳妇说是2012年1月份被取消的。
(53)徐昌凤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22-26页)
此证据证明:徐昌凤证实前几天听说检察院查低保的事,她和她爱人王国发一起来检察院说一下她骗领工资的事。其证实她2007年或2008年在庆余社区以她和她爱人、他家孩子在庆余社区申请的低保,以及当时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她又写的申请并且重新提供的申请低保材料了,“申请承诺书”是她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她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帮她填写的,叫啥名她不知道,她在申请登记表中隐瞒她丈夫有正式工作,就是她怕如实说她丈夫在大屯畜牧站上班,低保批不下来,2010年8月份她丈夫在大屯镇畜牧站上班,每月1 000多元工资。她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到她家调查核实过,也没打电话询问过她这的情况,她的低保是2011年冬天被取消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自2010年8月至2012年1月共违规领取低保11 430元的事实无异议。
(54)徐昌凤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27-32页)
此证据证明:徐昌凤证实2008年1月享受的低保,当时她、她爱人王国发、儿子王海舰三个人名义在庆余社区申请的低保,三口人每月一共240元,其他证言与上一份证言基本一致。
(55)孙景贵证言(侦查卷宗第3册第33-37页)
此证据证明:孙景贵证实他听说检察院查低保的事,他来交待违规领低保的事,其证实他在五棵树粮库工作,五棵树粮库是国有企业,他是2008年在庆余社区以他和他原来的媳妇高淑梅名义申请的低保,当时申报低保都是他提供的材料。2010年8月份社区的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要更换低保档案,他重新提供的低保材料,并在申请承诺书上签的字,他本人写的申请书,当时填表时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是否有工作的事,但他没如实说,他害怕低保批不下来。2010年他申请低保后县民政局、镇民政办、社区的工作人员到他家调查核实过一次,并问过他是否有工作,他隐瞒了有工作的事,如果当时他说有工作,就不能继续享受低保了,他的低保是2012年春天被取消的,2010年他的工资开800元左右,他知道当时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但当时是为了缓解困难才申请低保的。其对侦查机关查证他自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共违规领取9 540元低保金的事没异议。
(56)孙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某某证实2010年他和他儿子每人每月低保工资为170元,2010年他的工资开800多元。此份证言与上一份证言基本一致。
(57)孙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某某证实他爱人是2011年退休的,退休时开500多元。2009年他和他爱人李文芹两个人名义在铁北社区申请的低保,当时每人每月开100多元钱,以及当时他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证实2010年8月铁北社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她儿媳徐晓曼说要低保普查,他又提供的申报低保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儿媳徐晓曼写的。他2010年时退休金为1 000多元。2010年他再次申请低保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他是否有退休的事,他也没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因为他怕说了低保就给取消。此次申请低保社区、镇民政办、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他家调查核实过基本情况,也没打电话询问过相关情况,他家的低保是2012年春天取消的,他知道已经退体并领取退休金不符合条件,他隐瞒有退休金的事,就是想多开点低保钱。
(58)孙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某某证实自己2009年8月7日从镇赉县药厂退休,爱人李文芹2011年退休时开500多元,2009年以自己和爱人两人名义在铁北社区申请的低保,当时两人每月一共300多元。2010年8月铁北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低保普查,本人去一趟,申请承诺书上的“孙祥”是他本人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儿媳徐晓曼写的,其余材料都是他填写的。当时在填写基本信息时,没有如实跟社区已经领退休金了。2010年两人低保工资共300多元,他退休金1 000多元。社区人员没问他有退休金的事,他隐瞒有退休金的事害怕办不下来地低保,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他家核实他家的基本情况,社区没领人问过他俩的收入情况。2012年2月被取消城镇低保,因为复查时知道他有退休金了。他隐瞒退休金是想继续享受低保,解决点家庭困难。社区和民政工作人员没有人来收缴过他违规得的低保。
(59)周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周某某证实李春山和他母亲赵淑芳是2007年左右结合到一起的,没领结婚证,他母亲是农村户口,李春山是城镇户口。2007年他俩结合后享受低保的,是李春山的子女帮着办的。他母亲享受低保时,镇赉县民政局和镇赉镇民政办没有来他村做过调查,他母亲的低保由李春山的子女领。
(60)王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证实汪某某是他丈夫,2004年12月从镇赉五七农场退休,退休时每月开311元,2010年每月开800多元。2010年6月申请城市低保的,手续是汪某某办的,以他和他爱人两个人名义申请的,他俩每月一共340元。
(61)吴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吴某某证实他老伴李淑艳2009年11月退休,2008年11月两人开始享受低保,两人每月是240元。当时他和他老伴都有病,孩子上大学,生活很困难。2010年8月铁北社区工作人员通知重新提供手续,写申请。其中“申请承诺书”上“吴凤军”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着填的,证件材料是他提供的。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镇民政办及镇赉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去他家看过家庭基本情况,看了他的残疾证,其余没问什么,没问过他老伴李淑艳是否退休。他和老伴的低保是2011年4月份取消的,因为知道他老伴已经退休了。2010年申请低保时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通过检察机关才知道不符合,但是他肢体残疾,腿患有滑膜炎,他老伴患有脑血栓,生活太困难,才去社区申请的低保。
(62)封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封某某证实他老伴韩凤琴2010年6月从镇赉县造纸厂退休,开870元。2009年1月两人开始享受低保,两人每月200多元。当时他得脑血栓了,他老伴没退休,靠打零工生活,家庭困难。2010年8月铁北社区的人打电话通知他去社区签字并重新提供材料。“申请承诺书”上“封有江”是他老伴韩凤琴替他签的,“申请书”是他女儿封雪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人帮着填的,证件材料是他提供的,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县民政局及镇赉镇民政办没去他家调查核实,没问过他是否有退休金。2011年4月被取消低保,因为知道他老伴已经退休。他隐瞒老伴退休的事是为了多得点低保钱,解决点家庭困难。
(62)韩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韩某某证实她本人于2010年6月从镇赉县造纸厂退休,开870元。2009年1月和老伴封有江两人开始享受低保,两人每月200多元。当时他老伴得脑血栓了,她没退休,靠打零工生活,家庭困难。2010年8月铁北社区的人打电话通知她去社区签字并重新提供材料。“申请承诺书”上“封有江”是她替封有江签的,“申请书”是她女儿封雪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人帮着填的,证件材料是她提供的,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县民政局及镇赉镇民政办没去她家调查核实,没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2011年4月被取消低保,因为知道她已经退休。
(63)梁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梁某某证实贾井龙是她老伴,2011年因为脑出血做过微创手术,现在有时神智不清、糊涂,2010年2月退休,开1 000多元。2008年他俩开始享受低保,每月一共280元,当时他俩没有住房,都有病,她是高血压、胆囊炎、冠心病,她老伴是腰疼,以前出过车祸,生活困难,社区、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来她家调查核实过情况。平常领取低保、到社区签到,都是贾井龙去办的。2011年3月被取消低保,因为知道她老伴社保开工资了。社区、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她宣传过低保相关政策。
(64)刘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证实刘宝芝是她妹妹,有精神分裂症,1982年患上的,现在神志不清、经常犯病,2003年从镇赉县饮食服务公司退职的,当时每月开147.5元,2010年退休,开600多元,2008年之前享受的低保,具体哪年记不清了,是刘宝芝丈夫赵大力以刘宝芝和她儿子两个人名义在团结社区申请的,每人每月100多元,赵大力2008年因病去世。2010年又向社区写低保申请书、提供过材料,是其他兄弟姐妹领她去办的。社区的人去看过刘宝芝家情况。2012年春天被取消低保,因为知道刘宝芝有退休金了。
(65)刘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证实他是1998年从东方红农场退休的,开300多元,老伴2012年年初退休的。2007年以前他儿子和孙女两个人先享受低保,儿子没有固定工作,脑血栓,生活困难,隔了一年多,他老伴有病,退休金不够花,他和老伴在团结社区申请的低保,社区知道他退休的事。2010年社区又让写申请并提供申请低保材料,“申请承诺书”上“刘振荣”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以他儿子名义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填的,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镇民政办及镇赉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来他家调查核实过情况,他和他们说有退休金,但看见老伴和儿子都有病,生活实在太困难,也就没说什么。2012年初他老伴社保开支后低保被取消。
(66)柳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柳某某证实她2003年1月从镇赉县化肥厂退休,开400多元,儿子徐成亮天生残疾,一九九几年先领的低保,隔了几年,她和女儿申请的低保,女儿2001年结婚,低保被取消,2012年她的低保被取消,儿子一直领着低保。“申请承诺书”上“柳桂英”是她签的字,按的手印,其余材料是她提供的,谁填写的不清楚。她知道有退休金就不能享受低保了,所以没说,怕低保被拿下来。儿子申请低保时,街道、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调查,她和女儿申请低保时,社区、民政局的人来过一次调查。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她也没主动说。
(67)康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康某某证实王国芹是她婆婆,2007年她爱人去世,之后以她,她婆婆和她儿子李浩三个人名义在正阳社区申请低保,每月共180元。2010年社区又让填低保材料,当时她不知道王国芹有退休金,“申请承诺书”是她签的字,其余材料是她提供、社区给填的。社区、民政办、民政局工作人员问过她婆婆是否有退休金,她说不清楚,社区、民政办、民政局工作人员也没来家里核实情况。2011年民政局打电话说她婆婆有退休金,不能再享受低保,就取消了。社区、民政办、民政局工作人员没有向她宣传过低保政策。
(68)王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友证实他1994年4、5月份从镇赉县造纸厂退休,开始没开支,2001年归社保后才开支,每月300多元,老伴没退休,也没单位。2009年12月以他一人名义享受低保,每月80多元。社区工作人员、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来他家调查核实过,因为眼睛受伤看不清楚,来他家问过他的基本情况和身体情况,没问过他是否有退休金。他写申请时没有如实说他有退休金的事,怕低保批不下来,当时他总有病,家里困难,就想多得点低保钱。2010年有几个月民政局把他低保取消了,他想申请廉租房,在2010年又申请的低保,申请书上“王友”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写的,其余材料是他提供的,谁填的记不清了。再次申请低保后,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他家调查核实过。2013年6月低保被取消,因为知道他在社保领工资了。他知道自己不符合低保条件,做法不对,是一种违法行为。
(69)王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证实他1994年4、5月份从镇赉县造纸厂退休,开始没开支,2001年归社保后才开支,每月300多元。2009年12月以他一人名义享受低保,每月80多元。2010年有几个月民政局把他低保取消了,他想申请廉租房,在2010年又申请的低保,申请书上“王友”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写的,其余材料是他提供的,谁填的记不清了。当时他没有如实说他已经领了退休金,怕如实说了,享受不了低保。再次申请低保后,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他家调查核实过,也没问过收入情况。2013年6月低保被取消,因为知道他在社保领工资了。他知道自己不符合低保条件,就想多得点钱,想给自己眼睛治治病,解决点家庭困难。
(70)白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白某某证实他1998年从镇赉县玻璃厂下岗,2001年病退,开300多元退休金,2010年退休金900多元。爱人没有单位,2011年11月办的“五七家属工”退休,开500多元。2010年他和他爱人开始享受低保,每月300多元。他风湿性心脏病,老伴王淑珍做过胃切除手术,还有腰间盘突出,甲肝,租房住,家里非常困难。“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房屋租赁合同”是他写的,其余证件材料是他提供的,其余材料是谁写的不清楚。社区的人来过几次调查核实过情况,其他人不清楚。2011年11月左右被取消低保,因为知道他爱人退休开支了。
(71)冯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冯某某证实她没有单位,自己交的社保,2009年9月退休,开300多元钱。1999年开始一人享受低保,每月20元钱,申请低保时没退休。2010年正阳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说再提供低保材料,“申请承诺书”上“冯爽”是她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也是她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工作人员帮填的,证件材料是她提供的,社区、民政办、民政局是否来她家核实情况记不清了,没问过她是否有退休金。她没领过租房补助。
(72)邢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邢某某证实他有残疾,小儿麻痹,半边身体不好使。2006年他从镇赉县第四粮库下岗,他爱人腿有残疾,干不了活,生活非常困难,他爱人以前是三街四委的委主任,社区成立后就不干了,新来的社区委主任见他俩都有残疾,他又下岗,生活很困难,就提出给他俩办低保,每月共120多元。社区工作人员来他家时没问他在第四粮库上班的事。2010年正阳社区的人员通知再提供一次低保材料,“申请承诺书”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找别人帮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人帮填写的。社区、民政办、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他家调查核实过。2012年5月低保被取消,因为查出他有住房公积金。他不知道符不符合低保条件,他和妻子都是残疾人,生活很困难,才申请的低保。
(73)朱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明:朱某某证实她1996年6月从镇赉县通用机械厂退休,开180多元,2010年开800多元。老伴关文生2013年8月16日退休。2009年12月两人开始享受低保,每月共340元。她老伴是残疾人,身体不好,干不了啥活,生活困难,以前在庆余社区未申请成功过低保,2008年搬到新兴社区,又写了低保申请,社区、民政局的人员来他家调查核实情况,过了一年多,低保批下来。2010年是否让他重新申请低保记不清了,“申请承诺书”上“关文生”是她替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老伴写的,其余材料是社区人员帮填的,证件材料是她提供的。2010年社区、民政办、民政局没来他家调查核实过情况,没问过是否有退休金。她认为自己符合低保条件,老伴是残疾人,还有病,家里确实困难,吃饭都有问题。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崔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称其于2010年开始协助何艳辉主任负责初审镇赉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把关不严,对于社区城市低保的家庭收入没有仔细核实、核对,致使一些家庭人均收入高于镇赉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申请居民也享受到了城市低保,造成国家城市低保资金部分流失。其供述2012年和2013年民政局查到一些社保开资或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又领低保工资的人员,把名单给过他,所以他知道上述情形造成城市低保专项资金流失的较多。在他负责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初审时只是通过询问了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至于是否属实,他们没有依据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规定及时去财政、社保局、工商局、交警队、房产等部门去作信息比对,所以由于他工作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申请人骗取低保金的问题。其还供述镇赉镇民政办一共四个人,何艳辉负责全面工作,他协助何艳辉负责城市低保初审工作,黄龙协助何主任负责残联和城建廉租房,崔振超配合他们三人的工作。
(2)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崔某某供述其在镇赉镇民政办主要负责城市低保初审初审工作,还有医疗救助。2010年下半年,他在协助何艳辉主任负责初审镇赉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入户调查时,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并做登记,没有去财政局、社保局、工商局、交警队、房产等部门去做信息比对,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居民也享受到了城市低保,造成国家城市低保专项资金部分流失。其详细供述了城市低保工作的的审批流程,以及广通社区谷显军等四人、华城社区崔云生等七人、民康社区代荣等九人、庆安社区代文荣等九人、庆生社区毕某某等六人、庆余社区等张凤友七人、铁北社区孙祥等七人、团结社区刘宝芝等四人、正阳社区王国芹等六人、新兴社区关文生等两人,共计61人的“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第六页初审人员签字也是他签的,对这61户申请城市低保居民他没有去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收入信息。
(3)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崔某某供述由于他工作不到位、存在错误,给国家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主动来检察院自首,希望检察机关给予他宽大处理。其他供述与上两份供述基本一致。
(4)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供述其家三口人,她于2003年12月份退休在家没有工作,以及2008年下半年时她老伴有病,小儿子刚考上大学,她个人工资无力承担家里的经济支出,广通社区工作人员高小颖到她家走访时让她申请低保,以及她家三口人申请的低保的事实经过,2009年年初她们享受的低保,在最初申报低保时她向高小颖谎称她没有退休金,她申请低保后社区工作人员和镇赉镇民政办及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到她家核实过。其还供述2010年她还去社区写过申请,提供过相关材料,当时社区工作人员问她有没有退休金和其他收入情况,她还是谎称没退休也没什么经济收入,2010年她的退休金有1000多元,她之所以在申请和工作人员走访时没如实说有退休金就是怕把她的低保取消,她的低保是2011年7月份被取消的。2010年她明知有退休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而申请低保是因为她老伴有病,儿子读大学,她就想申请下来低保,能给家里减轻些负担。
(5)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供述2010年8月其再次申请低保时,隐瞒你有退休金目的是想继续享受低保,家里宽裕点,以缓解孩子上学、老伴有病的难题。其还供述从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民政局低保工资单合计为7290元的低保金都是她领的,这些钱她不该领,但是她骗取的低保金用于孩子上学、老伴看病了。
(6)苗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苗某某供述称她于2008年7月在镇赉县交通局客运站退休的,当时退休时领1000多一点退休金。因家庭生活困难其于2007年春天以她及她丈夫、儿子名义申请低保,2007年底开始享受低保的事实经过。2010年社区打电话通知让她再提供一下她们夫妻的诊断书和其他材料,她也没问什么原因就提供的诊断书和相关材料及申请书,“申请书”、“申请承诺书”是她以她爱人钟平名义写的并按的押,其他材料也都是她提供的,“家庭成员基本信息表”等是她找社区人帮助写的,具体哪个工作人员她记不清了,当时“收入证明”中写“无任何收入”是因为她要填有退休金,她的低保就不能批不来。2010年她再次提供申报低保材料后,社区工作人员领几个人来过一次,但当时她没在家,她的低保金是2012年夏天被取消的,具体几月份她记不清了。2010年她的退休金是1200多元钱,2010年其再次申请低保时,隐瞒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事实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但是因为她手术过好几次,花了不少钱,她爱人还没有退休,就想多得点钱,所以她才申请的低保。
(7)苗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苗某某供述2010年8月其再次申请低保后,她没敢如实说有退休金的事,如果她如实说了,害怕得不到低保钱了。其供述侦查机关出示的苗某某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低保工资单合计为15430元的低保金都是她领的,但这些钱都让她治病用了。其他供述与上一份供述基本一致。
(8)樊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樊某某供述称他与爱人分别于2002年退休,当时他开400多元钱,她爱人张淑兰开200元左右。1999年他以妻子张淑半、儿子樊延勇及其本人名义申请的低保,他儿子樊延勇是聋哑人,一直和他们一起生活,2013年他家回迁两个楼后他们才分开过。2010年社区工作人员找他让他去社区填的表,并且按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填写这些材料时,社区工作人员没问过他与他老伴有没有退休金,他也没向社区工作人员说明这事,当时在填收入证明时,他之所以没说有工作单位并且已经领取退休金了就是想多领点低保工资,这次填表申报低保时,县民政局、镇赉镇民政办没人来调查核实他家的基本情况。2010年他和他爱人一共领取1000多元的退休金,他明知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还继续申请低保就想多得点钱。
(9)樊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樊某某供述2010年8月他和他爱人有1000多元退休金 ,已经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了,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还供述侦查机关出示:樊某某从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低保工资单合计为16230元低保金他都领了,这些钱让他用于平常生活了。
(10)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甲供述他爱人王丽英是2007年4月份退休的,当时退休金是400多元钱。2009年他以爱人王丽英及其本人名义在华城社区申请的低保,以及其2009年申请低保提供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事实经过,当时申请低保时他没向社区工作人员说他爱人已经退休,社区工作人员问没问他不记得了,他申请低保后,社区人员、镇赉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人到他家来过,问了他家基本情况和身体状况和收入情况。2010年华城社区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她说要进行低保普查,他重新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中申请书是他让别人代写的,他签的名字,当时他没和社区工作人员说明他爱人有退休金,社区工作人员是否问过他有没有退休金的事他记不清了。写收入证明时,他填他爱人无业,是故意隐瞒了事实,就想多得点低保钱。2011年年底他们的城镇低保被取消了,2010年他重新申请低保后社区、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过基本情况。其还供述对从2009年到2012年领取违规低保资金14219元,其中2010年8月到2012年1月你领取的违规低保资金9399元的事无异议。
(11)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甲供述2010年8月他再次申请低保时其爱人已退休并民经有退休金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侦查机关出示王丽英从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低保工资单合计为8720元,都是他领取的,其余供述与上份供述基本一致。
(12)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供述其于2004年7月退休的,刚退休时领四百零几块钱,其于2000年以后享受的低保,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当时他每月开65块钱。2003年夏天,他小女儿也申请低保,他们两个人每月一共是130元,后来他小女儿大学毕业后就取消了。以及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实经过。其还供述2010年社区又让他填的低保材料,写的申请,为什么让他重新提供申报低保材料他不清楚,当时也没问。其2010年申报低保档案中的申请承诺书上的“何某某”是他签的字,按的手印,“申请书”是他写的,其他材料是社区的工作人员帮他填的。在填写收入证明内容时,他没有如实填写有退休金的,是故意隐瞒了他有退休金的事实,他当时明知道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还继续申请低保,就是想多得点低保钱还债。他的低保是2012年2月被取消的,当时庆安社区的一个女工作人员给他打电话告诉他社保领工资了,不能再享受低保了。2010年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人到他家调查核实基本情况,也没向他宣传过低保的相关政策。
(13)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何某某供述2010年8月其隐瞒有退休金申请低保的目的是他身体不好,女儿上学还欠不少债,他隐瞒有退休金的事实,就是想多开点低保钱,解决点困难,侦查机关出示的其从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低保工资单合计为7140元,这些钱都是他领的,他骗取的低保工资还债一部分,剩下的做生活费了。其他供述与上一份供述基本一致。
(14)毕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毕某某供述其于2010年4月份退休,刚退休时开1100元左右,其爱人2005年已经退休了,每个月的退休金大约300元,以及其于2008年去庆生社区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其还供述2010年4月份他退休后,低保就停了,2010年6月份他老伴得了脑出血,他家欠了很多外债,8月份他给他女儿又去社区申请的低保,重新写的申请,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申报资料填写情况。2010年他再次去社区填写申请低保的相关材料时,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与他老伴有没有退休金或收入情况,他在填写相关材料没如实填写是因为他寻思他老伴有病了,家里也确实困难,如果如实填写了,低保就可能批不下来了。2010年他再次申请低保后社区的两个女工作人员来过他家,看看他老伴的病情况 ,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没来过。他的低保是2012年8月份取消的,什么原因被取消的他也不清楚,后来他让他女儿问社区工作人员,才知道因为退休了,就不能再享受低保了。2010年他的退休金有1000多元,他知道再次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但是因为他老伴有病,家里确实困难,住院和吃药能用低保报销点费用,所以就再次申请了,其亦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毕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毕某某供述他2010年明知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还继续申请低保就是想骗点低保工资。侦查机关出示毕某某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低保工资单合计为13840元都是他领取的。
(16)祝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祝某某供述其没有单位是自己交的社保,2013年10月份退休的,她老伴是镇南种羊场退休工人,2005年12月份退休的,退休时开300多元,以及其于2004年以他和他爱人寿丽文两个人的名义申请低保的事实。2010年8月份庆余社区的女低保员打电话通知他重新交的低保申报材料,以及相关申报资料填写情况。2010年他再次申请低保时,他没说他老伴有退休金,是怕低保不能批了,社区的工作人员没详细问过他家的家庭收入情况。2010年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民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核实过基本情况,亦没打电话核实过。他的低保2012年8月份取消的,社区工作人员告诉他老伴有退休金了,他家的低保被取消了。2010年他和他老伴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当时申报就是想多得点低保钱,解决家庭生活困难,这种做法不对,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17)祝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祝某某供述2010年8月份他爱人有800多元,他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其对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领取12380元低保金的事实没异议。其余供述与上一份笔录基本一致。
(18)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汪某某供述其爱人王凤英2004年从五七农场退休,退休时每月开300多块钱,以及其供述因他和他爱人王凤英身体都有病,她爱人那点退休工资不够花,2010年初去铁北社区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这次他们俩人申请低保是2010年6月份批下来的,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和他老伴是否有退休金,但他谎称他爱人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工作,此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李德宝、镇赉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人没来过他家做过入户调查。其还供述这次申请低保后不长时间,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又让他重新填写并提供的相关申报低保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低保申请书”是他本人写的,上面“汪某某”是他本人签的,其他材料是他说,社区的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具体是哪位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他不记得了。此次他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和他爱人是否有退休金,但他还是谎称他爱人没退休,也没经济收入,他怕如实说了以后,低保就不能给他了,此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没到他家调查核实,也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他家基本情况。2010年他申请低保时他爱人的退休金为700、800元,他知道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就是因为他和他老伴有病,就想得点低保,给家里减轻些负担。其家的低保是2012年10月份取消的。
(19)汪某某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汪某某供述对自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领取低保工资合计为12420元的事实无异议,其他供述与上份笔录基本一致。
(20)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乙供述其爱人孙淑芳2005年从镇赉旅社退休,退休时每月开400多块钱,以及其供述因他和他老伴都下岗了,身体都有病,2002年初去民康社区申请低保的事实经过,此次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镇赉镇民政办和县民政局的人到他家做过入户调查,但具体是哪个单位的人他不知道。其还供述2010年9月份的时候,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又让他重新填写并提供的相关申报低保材料,其中“申请承诺书”、“低保申请书”是他本人写的,上面“王某乙”是他本人签的,其他材料是他说,社区的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具体是哪位工作人员帮他填写的他不记得了。此次他申请低保,社区工作人员问过他是干什么的,他说他在京津鞋业打更,每月400元,但是是否问他爱人退休的事他记不清了。在填写家庭基本收入情况时,他没说实话,他怕他如实说她爱人有退休金的话,低保就不能给了。这次他再次申请低保后,镇赉镇民政办和局政局、社区的工作人员是否到他家调查核实他记不清了,但没有打电话向核实过他家基本情况。2010年他申请低保时他爱人的退休金为800元多,他知道不符合申请低保条件,也知道是违法行为,但就是因为他和他老伴有病,就想得点低保,给家里减轻些负担。其家的低保是2012年9月份取消的。
(21)王某乙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乙供述其对自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领取12390元低保金的事实无异议,其他供述与上一份笔录基本一致。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及被告人刘某某、苗某某、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毕某某、汪某某、祝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各被告人在庭审中都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六、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七、被告人毕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八、被告人祝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元。
九、被告人汪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十、被告人苗某某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周庆林
审 判 员 陆 彬
代理审判员 王 爽
二 0 一 四 年 十 月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杨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