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0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49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雷,男,1988年12月0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812010333,汉族,工人,住丰满区。

被告人王智超,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880326151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市轻型车厂聘用人员,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街道恒东花园2-7-702(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道顺城街100-1-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1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2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文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雷与被告人王智超故意伤害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双方自愿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雷自愿撤回附带民事告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雷撤诉。

审 判 长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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