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辛玉存,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7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玉存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玉存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辛玉存伙同马金凯(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马金凯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拉着辛玉存潜到永吉县运管所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济南轻骑(QS11)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马金凯将盗得的摩托车发动机装在自己三轮车上,车架子被卖掉得赃款6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QS11型摩托车价值1 800.00元。
2011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辛玉存窜至口前镇老客运站新华综合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劲龙ZL150两轮摩托车运到公路旁,后电话通知李阳、马金凯(二人均已判刑)到老客运站,二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辛玉存将摩托车运走卖掉。三人将赃款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劲龙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800.00元。
2011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辛玉存伙同马金凯,经事先预谋,窜至口前镇滨河大厦楼下,将停放在该大厦南侧车棚处的CQ150-17两轮摩托车盗走,运至永吉县政府桥南。后马金凯、李阳明知是被告人辛玉存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帮助运走,共同卖掉。赃款被三人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CQ150-17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700.00元。
2011年11月13日23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辛玉存伙同李阳窜至口前镇广播局家属楼下,采取撬门后接线方法,将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红色奥拓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奥拓车价值人民币5 255.00元。被告人辛玉存经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玉存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辛玉存辩称,我没跟着偷。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辛玉存伙同马金凯(已判刑),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马金凯开着自己的三轮车拉着辛玉存潜到永吉县运管所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济南轻骑(QS11)型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马金凯将盗得的摩托车发动机装在自己三轮车上,车架子被卖掉得赃款60余元,赃款被二人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QS11型摩托车价值1 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辛玉存供述,2011年大约4月末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和马金凯在口前镇客运站东边挺远的一个楼后盗窃过一台摩托车,那车有九成新,我看那台车值三、四千元。马金凯开他的摩托车车去的,我们到那把车装他摩托车上了,拉到口前镇老客运站北边一个修摩托车地方让我们拆了,发动机马金凯留下了,第二天把车件卖给收破烂的了,共计卖了70来元,吃饭了。
2、同案马金凯供述,在2011年4月末一天晚上11点多钟,我和辛玉存在永吉县运管所楼下偷一台摩托车,是一个轻骑摩托车,当时我是骑我的电动三轮车拉着辛玉存去的,我们俩一起将这台摩托车抬到我的三轮车的,装好车后,我就开车和辛玉存上的乃子街附近的吉桦公路道边处,将这台摩托车放在一边,当天晚上我和辛玉存就回家了,第二天早晨6点多钟,我和辛玉存一起用扳子将这台摩托车拆解了,发动机我拿回来换到我现在的摩托车车上了,其他零件卖给过路的收废品的人了,卖六、七十元,钱我和辛玉存吃饭了。
2、失主张道辉陈述,今天早上6点40分发现在口前镇运管所楼下我的摩托车被盗了,是济南轻型QS11铃木牌的,2009年买的,现在价值2 600.00元。
3、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载明马金凯指认2011年4月末的一天晚上,伙同辛玉存在永吉县运管处家属楼盗窃一台灰色济南轻骑两轮摩托车。
4、QS110摩托车销售发票,载明2009年5月18日,张道辉购买QS110摩托车,价格为4 400.00元。
5、价格鉴定结论,济南轻骑两轮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 800.00元。
(二)2011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辛玉存窜至口前镇老客运站新华综合楼下,将停放在楼下的劲龙ZL150两轮摩托车运到公路旁,后电话通知李阳、马金凯(二人均已判刑)到老客运站,二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辛玉存将摩托车运走卖掉。三人将赃款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劲龙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辛玉存对此起犯罪事实不供认。
2、同案李阳供述,2011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在旅店睡觉,马金凯给我打的电话,说是老金雇咱俩将他偷的摩托车弄走,是马老凯开他的三轮车接的我,到老客运站小利民农机商店门前,老金已经将摩托车推到公路上,车灯都亮着,车已打着火了,老金看我来了,就从他的兜里掏出50.00元给我说,我是雇的你,将这摩托车骑到城门处,又给马老凯50.00元,说也是雇他的,我骑着这台摩托车到城门方向走,马老凯开着他的三轮拉着老金在我的前边走,到了城门一个卖铲车的地方,就停下了,老金让我和马老凯将这台摩托车装上马老凯的三轮车,马老凯就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老金往上海路方向去了,我就回家了。我看是150型号的。什么牌不知道。
3、失主刘宪忠陈述, 2011年9月15日晚上6点多钟,我就把摩托车停在老客运站新华综合楼门前,9月16日早上7点左右,发现摩托车没有了,黑色两轮摩托车,价值2 000.00元。
4、辨认笔录,载明李阳指认2011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伙同辛玉存、马金凯盗窃一台黑色两轮摩托车。
5、价格鉴定结论,劲龙ZL150两轮摩托车的鉴定价格为1 800.00元。
(三)2011年9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辛玉存伙同马金凯,经事先预谋,窜至口前镇滨河大厦楼下,将停放在该大厦南侧车棚处的CQ150-17两轮摩托车盗走,运至永吉县政府桥南。马金凯、李阳明知是被告人辛玉存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帮助运走,共同卖掉。赃款被三人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CQ150-17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 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辛玉存对此起犯罪事实不供认。
2、同案李阳供述,2011年9月20日前后的晚上,我和马老凯在天源旅店住宿,晚上9点多钟,老金给马老凯打电话,马老凯没在屋,马老凯回来就告诉他老金来电话了,马老凯给老金回电话,之后马老凯就出去了,我就在屋里睡觉了,大约晚上11点30分左右,马老凯给我来电话叫我过去,在政府桥头的南侧,看见老金和马老凯都在,旁边放着一台两轮摩托车,另一台是马老凯的三轮摩托车,我就问老金这两轮摩托车是从哪偷的,老金说是滨河大厦南侧的胡同里偷的,之后老金叫我骑着这台摩托车,马老凯开着他的三轮车,老金坐着车,我们上的丰满区四合村高老孟家不远处,被一个30多岁的男子买去了,我得100.00元,马老凯得120.00元,老金得多少我不知道了。
3、失主吴桂环陈述,2011年9月20日前后,我的丈夫刘辉将摩托车放在农电3号楼(滨河大厦)车棚的东侧,第二天早晨起来用车时发现车没了,没有报案。现在值2 000.00多元。
4、辨认笔录,载明李阳辨认在口前镇滨河大厦南侧车棚外边伙同辛玉存盗窃一台黑色两轮摩托车现场。
5、CQ150摩托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CQ150摩托车购于2003年6月11日,价格3 600.00元;
6、价格鉴定结论,150-17两轮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 700.00元。
(四)2011年11月13日23时许,经事先预谋,被告人辛玉存伙同李阳窜至口前镇广播局家属楼下,采取撬门后接线方法,将停放在楼下的一台红色奥拓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奥拓车价值人民币5 255.00元。永吉县公安局于2012年2月17日将被告人辛玉存列为网上逃犯,于2012年7月10日21时,被告人辛玉存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辛玉存对此起犯罪事实不供认。
2、同案李阳供述,2011年11月13日晚上,在口前镇大市场的一个吃部吃饭时,老金说“有好东西,吃完饭,咱俩去看看,是在政府桥头南侧,大河的东边”,具体的东西没有说,之后,我去县医院去看我的亲属了,老金就说在政府大桥头等着,等到晚上10点钟,我到政府的桥头看见老金,老金说我都整完了,就是方向盘没有扒啦动,他说让我将车开走,我就从后备箱处爬进车里,车已经被打着火了,我就将钥匙门锁卸下来,方向盘能动了,我就将车开走了,拉着老金上的下达的桥上,我和老金在车上睡一宿,第二天早上,我将车开下达的山上了,老金和马老凯晚上去的,给拿的吃的,晚上就下来在口前街里出租。后边的车牌照我掰的,随手就仍旁边大河里了,前边的车牌照是老金掰的,也扔大河里了。我偷完车之后,一直自己开着,在口前街里出租,2011年11月17日中午,吉林市交警支队的警察在口前镇的红绿灯处将车扣留,后放在吉林市一中东北面的停车场处,2011年11月18日,警察领着我将车取回来返还失主了。
3、失主白金耀陈述,我家是在口前镇广播局家属楼信,我的红色奥拓车昨晚就停放在楼下靠河边处,2011年11月14日早4点40分许,我起来发现奥拓车没有了,知道被盗了,就报警了。车有七、八成新,价值7 000.00元
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载明扣押红色奥拓车及返还白金耀。
5、吉林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载明2011年11月17日15时40分,直属大队二中队在口前镇客运站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因当事人李阳实施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95条规定,将该车扣留至船营停车场后,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携立案决定书将涉案的李阳驾驶的×××车辆扣回。
6、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勘验检查情况,现场方位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被盗现场方位图。
7、辨认笔录,载明李阳确认其所盗窃的红色奥拓车牌照×××被扔弃的现场,在其确定的现场找到一副牌照及李阳指认2011年11月13日10时许伙同辛玉存盗窃一台红色奥拓车的现场。
87、李阳指认盗窃的×××车辆照片。
9、价格鉴定结论,红色奥拓车鉴定价格为5 255.00元。
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辛玉存的自然情况。
2、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1988)永法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1988年7月17日,被告人辛玉存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在逃人员登记表,载明2012年2月17日,永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辛玉存上网追逃。
4、抓捕经过,被告人辛玉存被抓获情况。
5、辨认笔录,载明马金凯辨认同案犯辛玉存;李阳辨认同案犯辛玉存;辛玉存辨认同案犯马金凯;辛玉存辨认同案犯李阳。
5、吉林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载明2011年11月18日1时8分接到丁娜报案,永吉县口前镇滨河大厦A座1单元楼下,看见有人在楼下偷车。
6、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情况说明,载明辛玉存、马金凯等人盗窃案,辛玉存自称对口前镇不熟悉,再加上黑夜作案,对其盗窃现场已经找不到,没有辨认现场能力,因此没有组织辛玉存辨认现场。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8-9月份至11月份,李阳来过其家三次要卖给其车,感觉是偷的,其没要。两次是摩托车,一次是奥拓车。
8、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其是口前镇镇东村二社开废品收购站,认识一个开三轮车出租的三十多岁,大高个,挺瘦,腿脚都不怎么好使的人,2011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这个人开三轮车到其家卖过废铁,他嫌便宜,没卖。
综上,被告人辛玉存共盗窃四起,盗窃总价值10 555.00元,盗窃一台奥拓车已返还失主。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辛玉存盗窃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有同案犯李阳、马金凯的供述,失主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同案犯李阳、马金凯现场指认照片,物价部门价格鉴定结论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玉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辛玉存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跟着盗窃的辩解,有同案犯李阳的供述相佐证,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被告人辛玉存在永吉县运管所楼下盗窃轻型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盗窃一台奥拓车已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玉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