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0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金玉,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404143019,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鲁会文,男,1962年3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20305305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盗窃于1998年8月18日被劳动教养3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6月2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于199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1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6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金玉、鲁会文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金玉、鲁会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金月与鲁会文、那军(在逃)经合谋后,分别伙同鲁会文、那军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5月9日间先后窜至本市龙潭区、昌邑区、船营区、丰满区等地,以撬门破锁手段盗窃作案11起,盗窃香烟、白酒等物品,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33,725元,被告人鲁会文参与盗窃作案5起,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19,922元,所盗赃物除一部分被挥霍,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1、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3年12月16日1时许,窜至本市龙潭区小北山小区,盗得被害人李某某捷达车用赛轮夏季轮胎2个,捷达车用冬季轮胎2个,捷达车用轮毂4个,价值人民币1430元。

2、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鲁会文、那军(在逃),于2013年12月17时许,窜至本市昌邑区江湾路永强超市,盗得被害人高×中华牌香烟(软盒)6盒、南京牌香烟(炫赫门)5盒、黄鹤楼牌香烟(硬盒、扁盒)4盒、金桥牌香烟(硬盒、扁盒)3盒、七匹狼牌香烟(纯雅)4盒、七匹狼牌香烟(白狼)5盒、普通云烟(硬盒、红盒)6盒、红双喜牌香烟5盒、白沙牌香烟(绿盒硬盒)6盒、白沙牌香烟(红方印)4盒、红金龙牌香烟7盒、云烟(软紫盒)6盒、云烟(硬紫盒)3盒、金桥牌香烟5盒、玉溪牌香烟4盒、玉溪牌香烟(软盒尚善)2盒、芙蓉王牌香烟5盒、娇子牌香烟3盒、泰山牌香烟(扁盒白色)3盒、普通红河牌香烟(红色硬盒)6盒、黄果树牌香烟(长征)5盒、长白山牌香烟(红盒、硬盒)25盒、长白山牌香烟(红盒子、软盒)5盒、长白山牌香烟(神韵)6盒、长白山牌香烟(蓝盒、硬盒)5盒、长白山牌香烟(黄盒、硬盒、人参烟)3盒、白红梅牌香烟5盒、红塔山牌香烟(软新)3盒、黄鹤楼牌香烟7盒、黄鹤楼牌香烟(软蓝)3盒、555牌香烟1盒、中南海牌香烟7盒、黄金叶牌香烟4盒、小楼牌香烟5盒、白沙牌香烟(精品二代)1条、长白山牌香烟(红盒、硬盒)3条、普通云烟(硬盒、红盒)2条、红双喜牌香烟(南洋)1条、利群牌香烟2条、红塔山牌香烟1条、飘柔洗发露5瓶,价值人民币3433元。部分赃物被卖掉,得赃款1000元,其中朱金玉,鲁会文各分得赃款300元。

3、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鲁会文、那军(在逃),于2014年1月13日1时许,窜至本市船营区乐园二区春光乳业奶站门市部,盗得春光牌瓶装酸奶107瓶、春光牌瓶装鲜奶69瓶、春光牌袋装酸奶18袋、春光牌袋装鲜奶52袋,键盘、鼠标、音响各一个,电脑主机(双核)一个、视频采集卡一个,价值人民币1309元。

4、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4年1月某日1时许,窜至本市昌邑区和平路顺利通讯商店,盗得被害人王某某AOC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100元。

5、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4年1月某日1时许,窜至本市龙潭区鸿运食府饭店,盗得被害人刘某某泸州老窖牌白酒2箱(每箱40瓶)、冬虫夏草牌白酒1箱(15瓶)、川锦窖牌白酒1箱(12瓶)、巴国佬牌白酒2瓶、尚引牌白酒3瓶、四川宜宾散白酒10斤,价值人民币745元。

6、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鲁会文、那军(在逃),于2014年2月16日零时许,窜至本市昌邑区虹园新村小鱼之家花卉水族馆,盗得被害人张某某金龙鱼1条、罗汉鱼2条、锦鲤19条、巴西亚鱼1条,价值人民币12850元。

7、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4年3月5日1时许,窜至本市昌邑区江湾路农贸大厅芳姐煎粉店,盗得被害人赵某某裕龙牌大豆油16瓶、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20元。

8、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4年3月19日1时许,窜至本市船营区中国电信吉林市电力学院西营业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苹果5S手机钢化贴膜(B版)10个、苹果5S手机修复贴膜(B版)24个、苹果4S手机钢化贴膜(B版)5个、普通手机贴膜30个、金士顿8G内存卡8个、金士顿4G内存卡5个、手机数据线10个、苹果5S手机套8个、苹果4S手机套6个、三星N719手机套3个、普通手机套15个、普通手机耳机3个,价值人民币3023元。

9、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那军(在逃),于2014年3月24日1时许,窜至本市丰满区钢厂小区梅悦手机卖场,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紫光随行牌充电宝2个、绿钻牌充电宝2个、装饰项链1条、装饰耳钉5对、男式齐头棉质花色内裤40条、富贵鸟男式翻毛皮鞋1双、男式纯棉休闲裤40条、女士小衫15件、夏新唱戏机1台、中国联通电话卡(含200元话费)3张、中国联通电话卡(含50元话费)20张、中国联通长途电话卡(含50元话费)5张、中国联通省通电话卡(含50元话费)10张、中国联通10元500M电话卡(含50元话费)5张、中国联通10元300M电话卡(含50元话费)6张、中国联通200分钟免费电话卡(含80元话费)3张、中国联通全无卡(含50元话费)5张、中国电信电话卡(含50元话费)5张、中国移动电话卡(含50元话费)12张,价值人民币7685元;

10、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鲁会文、那军(在逃),于2014年4月6日1时许,窜至本市龙潭区营口路老北京涮羊肉饭店,盗得被害人陈某某黄鹤楼香烟6盒、玻璃金龙鱼摆件1个、洋河海之蓝白酒1瓶、泸州老窖头曲1瓶、老窖洮南香2瓶、醇雅洮南香2瓶、百家宴洮南香2瓶、巴国佬3瓶、老窖金牌酒2瓶、简装牛栏山6瓶、劲酒10瓶、老坛陈酒10瓶、贵宾酒3瓶、简装贵宾宴酒3瓶、口杯10瓶、尚引酒2瓶、茅粮酒2瓶、赖茅酒4瓶,价值人民币1337元;

11、被告人朱金玉伙同鲁会文、那军(在逃)于2014年5月9日1时许,窜至本市高新区大头烤肉店,盗得被害人徐某某半球牌电水壶1个、打火器1个、海胜达牌双层蒸锅1个、九阳牌电磁炉1个、阿迪锅1个、塑料票据箱1个、长白山软包香烟2盒、尚引酒2瓶、新怀德酒2瓶、吉林原浆酒1瓶、粗粮酒4瓶、三沟原浆酒1瓶、女士PU皮夹克1件,价值人民币993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朱金玉、鲁会文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金玉、鲁会文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金玉、鲁会文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李甲某、王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陈述;证人万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苏某某证言;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7份)、发还清单(13份)、指认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份);辨认、搜查笔录及照片;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12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鲁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朱金玉、鲁会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朱金玉、鲁会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金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鲁会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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