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0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12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永吉县口前镇达屯村村民委员会文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福祥于2010年任永吉县口前镇达屯村村民委员会文书、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评估工作组成员期间,在开展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认定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救灾专项资金损失63.8万元。被告人栾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永吉县“7.28”水灾后,永吉县口前镇达屯村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于八月份成立了由村民委会成员等组成的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评估工作组,开展对本村因灾倒塌、损坏房屋进行评估工作。作为评估工作组成员的被告人栾某某不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事,在研究、确定倒塌房屋受灾户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后也不对受灾房屋进行逐户核查评估,致使该村11户不符合因灾倒塌房屋重建条件的村民享受了国家重建补贴资金,造成国家救灾专项资金损失63.8万元。被告人栾某某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证明、抓捕经过、查档卡、任职证明、会议记录、统计表、收据、口前镇因灾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工作实施办法、永吉县关于农村因灾倒塌房屋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关于永吉县因灾倒塌、损坏房屋重建和修缮参考性意见、补助款收据,证人栾某某、姜某甲、张某甲、高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孙某甲、潘某某、沙某甲、沙某乙、冯某某、梁某某、丛某某、张某乙、邹某某和、王某乙、王某丙、姜某乙、佟某甲、佟某乙、佟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孙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立中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关丽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3页,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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