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学,吉林省吉林市人。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5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2012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福和,吉林省永吉县人,现住吉林市。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3年8月因盗窃被治安拘留三日,2006年6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变诉字(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学、唐福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王志学患有严重疾病,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3月29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被告人王志学、唐福和及其辩护人刘淑文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内、永吉县口前镇等地,趁人不备,多次窜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得现金及手机等物品进行挥霍,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18 910.00元。其中,在永吉县口前镇吉原种业盗窃张艳华现金人民币450.0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社区服务中心盗窃田昌华化妆品一盒,价值人民币570.0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城南社区盗窃张晓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0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周尔达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0元;在永吉县医院盗窃王艳玲现金人民币400.00元;在永吉县房产处盗窃郭英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0元;在吉林市森洋大厦盗窃刘影现金人民币4 000.00元;在吉林市东局子街道盗窃李庆芝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0元;在吉林市林德学门诊盗窃林德丛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300.00元;在吉林市中铁一局办公室盗窃任秀花现金人民币2 000.00元;在吉林市妇联门卫室盗窃林贵龙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00元;在吉林市越山路社区盗窃王亚文现金人民币500.00元;在吉林市哈达湾小街副食盗窃赵霞人民币6 500.00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市内及永吉县口前镇等地,趁人不备,多次窜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现金及手机等物品进行挥霍,盗窃所得价值人民币5 329.00元。其中,在吉林市北山金石医院盗窃孙金红MP3一部,价值人民币400.00元;在吉林市北山街道盗窃赵振亚皮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0.00元;在永吉县文化中心盗窃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680.00元;在永吉县地税局办公室盗窃赵良义现金人民币600.00元,烟嘴一个价值人民币400.00元;在永吉县牧业局盗窃林泽平棉袄一件,价值人民币500.00元;在永吉县口前镇平安门诊盗窃任美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在永吉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盗窃杨丽华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9.00元;在吉林市东市场华阳公司盗窃刘宜强现金700.00元;在吉林市丰满绿化管理处盗窃庞传代现金800.00元;在吉林市红运汽车修配厂盗窃陈新人民币5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现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
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学、唐福和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志学辩称庞传代、刘宜强身份证是拣来的,没有盗窃现金;认定五粮液的价格过高。
被告人唐福和辩称,吉林市哈达湾小街副食店和永吉县文化中心两起我没有参与,盗窃森洋大厦现金是1 800.00元,不是4 000.00元,盗窃李庆芝的手机鉴定价格高。
唐福和的辩护人刘淑文认为,1、被告人唐福和能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 2、揭发他人的犯罪的行为,应从轻处罚;3、盗窃物品已无法找到,认定盗窃数额有的定价不准。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志学、唐福和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2006年初,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妇联门卫室盗窃林贵龙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6年夏天,我俩骑摩托车到政府边有个妇联楼里,一楼旁边门卫室里桌上有部手机,唐福和进屋把手机偷走了,卖了200.00多元。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6年夏天,在妇联一楼门卫办公桌上一个红盖TCL手机,正在充电呢,我偷走了,卖了350元。
3、失主林贵龙陈述,2006年初,在一楼门卫室内,我被盗过一部浅红色直板手机。手机价值1000.00多元,买二年了。
4、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第[2012]03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浅红色直板TCL手机价格为500.00元。
(二)、2006年,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东局子街道盗窃李庆芝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10月份,在新地号街道办事处二楼,唐福和偷一部手机,在朝阳街卖了800.00元钱,我俩分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6年夏天的一天中午,我和王志学坐车去的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社区,在社区一办公室电脑桌旁边我偷了一部手机,卖了150.00元。
3、失主李庆芝陈述,我在东局子街道工作过,2001年-2007年任副书记,在工作期间被盗过一部手机,熊猫牌红色翻盖手机,买时1 850.00元,买三四个月。
3、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熊猫牌红色翻盖手机鉴定价格为1500.00元。
(三)、2007年,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哈达湾小街副食店盗窃赵霞人民币2 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9月份在哈达湾附近一胡同二楼有一家做买卖的,唐福和上二楼偷出2 200.00元,我俩平分了。
2、失主赵霞陈述,2007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我家被盗过现金6 500.00元。我家原来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哈达街后面二楼开小街副食,现金就在我家副食二楼房间里面桌上的黑色包放着的,当时我包一共有6 800.00元,被盗6 500.00元,剩300.00元在包里,被盗后也没报案。
3、被告人王志学在哈达湾副食辨认笔录。
4、被告人王志学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四)、2007年5-6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森洋大厦三楼盗窃刘影现金人民币1 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5月份,我俩在吉林市光华路一栋楼,楼里有律师所、培训学校、找保姆的是三楼,在三楼,唐福和偷一个钱包给我了,钱包内有1000.00多元钱,我俩平分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7年5、6月份,我和王志学骑摩托车到吉林妇产医院道东斜对过,一栋楼,楼上有培训班,保险公司等,我俩上的是四楼,从里数第三个办公室,我进办公室看屋里没人,办公桌上放一个包,我打开包,里面有个钱包,我就把钱包偷出来,刚出来碰见一个女的,这个女的问我什么了,我忘了,之后,我就把钱包给被告人王志学了,我俩就骑摩托车跑了,后来在一起一数钱包里共二千八百元钱。钱我俩平分了。
2、失主刘影陈述,我在2007年5、6月份,在吉林市光华路森洋大厦三楼吉林市金属家政服务公司,被盗4 000.00多元。
3、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森洋大厦辨认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森洋大厦盗窃现金。
5、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6、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五)、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林德学门诊盗窃林德丛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天津街有一家皮肤病医院二楼,唐福和偷一件蓝色羽绒服,羽绒服给唐福和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7年11月份在天津街林左华皮肤病医院二楼,王志学偷出一个蓝色羽绒服,一个奥迪车钥匙给我了,羽绒服王志学拿走了。
3、失主林德丛陈述,2007年11月份,我办公室内一件羽绒服被走了,新买的,当时花385.00元买的。
4、被告人王志学在林左华皮肤病医院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志学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伙同唐福和在吉林市林左华皮肤病医院盗窃羽绒服。
6、唐福和在林德学皮肤病医院辨认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唐福和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林德学皮肤病医院二楼医务室盗窃一件羽绒服。
8、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雅鹿牌浅绿色羽绒服鉴定价格为300.00元。
(六)、2007年冬季,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周尔达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5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几月份记不清,我和唐福和到口前镇文化中心楼,唐福和在楼下看人,我上楼,将一台电脑旧主机偷走了,卖了多少钱忘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7年7、8月份一天中午,到口前文化中心四楼或5楼培训班,我在外面看人,王志学把一台灰色电脑主机拿走了,他说他家用。
3、失主周尔达陈述,2007年冬季12月份左右,我们单位卢继华发现的,感觉不对劲,一查丢了一台主机,没有报案。
4、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文化中心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伙同唐福和盗窃电脑主机。
5、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电脑主机。
6、被告人唐福和在口前镇文化中心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伙同王志学盗窃电脑主机。
7、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指认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电脑主机。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1]0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联想牌电脑主机箱一个850.00元。
(七)、2008年4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口前镇吉原种业盗窃张艳华现金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8年3、4月的一天中午,我和唐福和在一种子公司,唐福和进屋偷出几百元钱,我在外看人了,当时分多少我记不清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4月份中午,和王志学到口前红绿灯西边道北种子店一楼办公桌内偷了300.00多元,有100、50、10圆的,分了。
3、失主张艳华陈述,2006年就开始在口前镇开吉原种业。2008年4月份一天中午,我店里被盗四百五十元钱左右,有四张是一百元面值的,剩下是零钱。
4、被告人唐福和在口前镇吉原种业辨认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指认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镇吉原种业盗窃现金。
6、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八)、2008年3、4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口前镇社区服务中心盗窃田昌华化妆品一盒,价值人民币57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8年初,我和唐福和到口前镇铁道北边有一家办出国的楼,我和唐福和都进屋了,我拿出一个化妆盒,化妆盒我拿走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秋天,一天中午,我俩到老街一家办出国的一楼偷化妆盒,给王志学了。
3、失主田昌华陈述,2008年3、4月份,在口前镇老街社区服务中心被盗过一盒化妆品,韩国产,大约500.00多元钱。
4、被告人王志学口前镇社区服务中心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志学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伙同唐福和盗窃女士化妆品一盒。
6、唐福和老街社区办公室辨认笔录,唐福和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镇社区服务中心盗窃一盒女士化妆品。
7、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1]0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韩国产女士化妆品一盒570.00元。
8、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九)、2008年4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医院盗窃王艳玲现金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8年3、4月份中午,我和唐福和到永吉县医院三楼一间医生办公室,墙上挂一件白色大衣偷出200元钱,我俩分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秋天,到永吉县医院三楼墙上挂一件白大褂,偷了400.00元左右,分了。
3、失主王艳玲陈述,在县医院工作期间,2008年4月一天中午,我穿的白大褂就挂在我办公室里屋的墙上,我就出去一会,我回来时穿白大褂,手一摸兜里发现现金被盗了。现金三百四、五十元钱。我回办公室走廊内发现有两个人,但我记不清了。
4、被告人唐福和永吉县医院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唐福和指认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医院盗窃现金。
5、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十)、2008年4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中铁九局办公室盗窃任秀花现金人民币2 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春天,在离东市场不远铁路什么局四楼,我上的楼,王志学在外面看人,我上四楼左侧好象是第二个不是第三个办公室,我看门开着屋里没人我就进屋,在屋内的办公桌下面柜里有一个包,包里有钱包,我就偷走了,包里共有2 000.00多元钱,分了。
2、失主任秀花陈述,2008年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上午,在我单位中铁九局二公司(吉林市重庆路)丢一酒红色女士挎包,放在我办公室班台边地上了,包里有现金二千六、七百元,银行卡2张,大福源卷2张,每张500.00元,我的身份证一个,别的想不起来了,办公室在四楼,右侧第二个门,我发现有一个男子从我办公室出来,我就叫他上我办公室,他下楼跑了,我感觉不对,发现包没了,我就报警了,当时没取材料。
3、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中铁九局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中铁九局二公司办公室盗窃现金。
4、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十一)、2008年4、5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越山路社区盗窃王亚文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年末,我和唐福和骑摩托车到吉林市沙河子转盘南有个社区二楼,那是主任的办公室没人,我俩都进屋了,我在办公室抽屉里偷了一百多元钱。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春天,到沙河子转盘南社区二楼办公室偷10来盒长白山烟、200.00多元钱。
3、失主王亚文陈述,我在北极望云社区工作时间是2008年2月份,2008年4、5月份一天上午10点左右,在社区中间会议室内,我包里被盗过500元面值100.00。
(十二)、2008年,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口前镇城南社区盗窃一次。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我和唐福和到口前镇南边有个社区,我俩进的一楼,唐福和在外看人,我进社区一楼一办公室,在办公室上偷一部手机,卖了400.00多元。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夏天一天中午,我俩到口前南边有个社区一楼办公室桌上偷一部手机,三星,卖了400元左右。
3、失主张晓玉陈述, 2008年秋天的一天中午,在城南社区我的办公室。我和单位的同时在单位的南侧屋里玩,我的一个女士挎包放在我单位北侧我办公室的椅子上了。包里有钱包,钱包里有600多元钱,玩到中间,我感觉不好,就像有预感的,我就上我的办公室一看我的挎包还在,一打开挎包发现挎包里的钱包没有了。我就四处找也没有找到。
4、被告人唐福和在口前镇城南社区辨认笔录,载明伙同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镇城南社区办公室盗窃手机一部。
5、被告人王志学在口前镇城南社区辨认笔录,载明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口前镇城南社区盗窃一部手机。
(十三)、2008年10月份,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永吉县房产处办公室盗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8年3、4月份,我和唐福和在口前北面房产处,唐福和上二楼,偷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在朝阳街卖了100.00多元钱,我俩分了。
2、被告人唐福和供述,2008年5、6月份,到口前房产处二楼一上楼梯办公室我进屋偷一部手机黑色诺基亚,卖了150元钱。
3、失主郭英兰陈述,我在永吉县房产处工作,在2008年10月份,在房产处一楼办公室柜台上被盗一部手机,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新的价值700.00多元。
4、被告人唐福和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5、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黑色诺基亚直板手机鉴定价格为300.00元。
二、被告人被告人王志学单独盗窃的犯罪事实:
(一)、2010年9月初,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北山金石医院盗窃孙金红MP3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了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10年夏天,我到吉林市北山金石医院二楼办公室内桌上有一个MP3我偷走了,拿家去了。
2、失主孙金红陈述,我在吉林市金石医院工作,2010年9月份我的MP3丢了,放在二楼办公室内办公桌上了,索尼爱立信黑色带耳机。
3、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金石医院辨认笔录,载明在吉林市金石医院盗窃MP3。
4、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5、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黑色索尼爱立信MP3鉴定价格为200.00元。
(二)、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口前镇平安门诊盗窃任美玉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10年12月份,我到口前镇平安诊所二楼,我看一屋内没锁,我推门进屋看见屋内地上放一部手机,正在充电,我就偷走了,第二天,卖了50.00元。
2、失主任美玉陈述,在口前镇平安诊所门诊二楼值班室,11月6日9点左右,我把天翼牌手机放在值班室屋里插排上充电没有锁,因为屋里有人睡觉,就去一楼干活。大概11点20分上楼取电话不见了,因为我们有监控,发现一个陌生男子四处看,从屋里出来就走了,在电信营业厅买的,花350元。
3、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口前镇平安门诊辨认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指认在永吉县口前镇平安门诊二楼医务室盗窃正在充电天翼手机一部。
5、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6、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天翼牌直板手机鉴定价格为200.00元。
(三)、2011年1月份,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畜牧局盗窃林泽平棉袄一件,价值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今年1月份,我自己从吉林市坐车来到口前畜牧局一楼收发室,我看室内没有人,我进屋看见墙上挂一件黑色羽绒服,我把羽绒服偷走后座客车回到吉林市一看羽绒服是坏的,我就把羽绒服扔垃圾堆了。
2、失主林泽华陈述,我以前被盗过,2011年1月2日被盗走的,被盗半截大衣,黑色,价值560元,在永吉县畜牧局一楼收发室衣服架上放着发现没了,找了一段时间就不找了。
3、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畜牧局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辨认在永吉县畜牧局盗窃一件上衣。
4、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5、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卡帕黑色半身棉服的鉴定价格为200.00元。
(四)、2011年3月份,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北山街道盗窃赵振亚皮包一个,价值人民币26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失主赵振亚陈述,我在吉林市北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今年(2011年)3月20记号,丢了一个黑色小包,价值400多元
2、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3、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3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黑色皮包鉴定价格为260.00元。
(五)、2011年3月,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文化中心盗窃五粮液白酒一瓶,价值人民币68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了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11年1月份,我到口前镇文化中心三楼或者是四楼,靠边一个屋内做饭,我看有一瓶白酒,我就偷走了,什么白酒不清楚,之后酒哪去了,不清楚。
2、失主常录陈述,我在文化中心楼五楼办公。2011年3月7日中午,在单位五楼一进门左侧食堂内五粮液酒被盗,价值600.00多元钱。我自己家的酒,我拿来准备请人吃饭的。
3、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口前镇文化中心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王志学指认在永吉县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一瓶五粮液酒。
4、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1]0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五粮液白酒一瓶680.00元。
5、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六)、2011年3月,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盗窃杨丽华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11年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我到口前镇公路南边永吉县供销合作社,在食堂墙上挂一件衣服,我正好听手机响了,我从衣服兜里把手机偷走了,卖了30.00元。
2、失主杨丽华陈述,我是永吉县供销联社食堂工作人员,2011年9月9号14时返现手机被盗了,手机放在衣服兜里,直板诺基亚2610,买时499.00元。
3、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供销合作社辨认笔录,载明被被告人王志这辨认在永吉县供销合作社盗窃一部手机。
4、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5、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2]0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直板诺基亚2610手机鉴定价格为100.00元。
(七)、2011年3月,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东市场华阳公司盗窃刘宜强现金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在我家搜出的身份证,是我偷来的,之后放在家了。
2、失主刘宜强陈述, 2011年3月18日在东市场华阳有限公司5楼丢黑色男士背包,放在办公桌上了,包内700.00元左右,本人身份证、一张农行卡、工作卡、公交卡,一个U盘,一个咖啡色包。
3、返还物品清单,载明刘宜强的身份证已返还。
(八)、2011年3月,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丰满绿化管理处盗窃庞传代现金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在我家搜出的身份证,是我偷来的,之后放在家了。
2、失主庞传代陈述,大约2011年3月11日左右,结果第二天下班换自己衣服时发现自己裤兜里黑色对折皮钱包没了,现金大约800.00多元,几乎面额100的,一张身份证、一张医疗卡。
3、返还物品清单,载明庞传代的身份证已返还。
(九)、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地税局办公室盗窃赵良义现金人民币600.00元,烟嘴一个。烟嘴价值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今年三月下旬,我来到口前地税局,进没有人那间办公室,我看见办公室桌上放一个黑色布包,我就把这包放在我衣服里,夹在我腋窝下,我把偷来的包打开,里面有个钱包,钱包里有六百元钱,还有一个黑色、弯型、铜嘴的烟嘴,剩下包里的东西我也没看,就把包扔了。
2、失主赵良义陈述,我在永吉县地税局工作,丢一个黑色帆布挎包,包内现金600.00元、我的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行车证、钥匙、读卡器别的记不住了。
3、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地税局辨认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载明2011年3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地税局三楼305办公室在桌子上盗窃一黑包,包内现金600.00元,一个烟嘴。
5、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吉永价鉴刑字[2011]02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载明海柳制作黑色变弯曲烟嘴(头上有蓝色金属帽)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00.00元。
6、被告人王志学指认盗窃现场照片。
7、发还物品清单,载明返还赵良义现金600.00元及烟嘴。
(十)、2011年,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红运汽车修配厂盗窃陈新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志学供述,在我家搜出的身份证,是我偷来的,之后放在家了。
2、失主陈新陈述,2011年我在吉林市红运汽车修配厂上班把裤子放在宿舍床上,回来发现裤子丢了,裤兜里有钱夹,身份证一张银行卡,现金40.00、50.00元。
3、发还物品清单,载明返还陈新身份证。
综上,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在吉林市内、永吉县口前镇等地,趁人不备,窜入室内进行盗窃十三起,盗窃总价值人民币11 020.00元;被告人王志学在吉林市及永吉县口前镇等地,趁人不备,窜入室内单独盗窃十起,盗窃价值人民币4 190.00元。其中被告人王志学盗窃赵良义现金600.00元及烟嘴已返还失主。其余所得赃款二被告人均被挥霍。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王志学在永吉县口前镇被抓获,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唐福和在其家中被抓获。
三、其他书证
1、被告人王志学、唐福和户籍证明,载明二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抓捕经过,载明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的案件来源,载明本案系失主赵良义报案后,通过监控录相锁定被告人王志学,并开展侦查工作。
4、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吉市劳字[2008]第34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载明被告人王志学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9年5月20日解除劳动教养。
5、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05)船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王志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四百元。
6、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吉市劳字[2006]第45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载明唐福和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4月29日解除劳动教养。
7、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1992)刑经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唐福和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8、永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载明在二被告人家中搜查的物品进行扣押并返还失主赵良义的现金600.00元及烟嘴等物品。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志学关于庞传代、刘宜强身份证是拣来的,没有盗窃现金的辩解,经查,身份证系侦查机关在其家中搜查出来的,被告人王志学供认在其家中搜查出的身份证是其偷来的,之后放在家了,并有二失主的陈述被盗过现金,故被告人王志学的辩解不成立;关于认定五粮液酒的价格过高、不是五粮液酒的辩解,有失主常录陈述及物价部门的鉴定,其辩解不能成立;关于盗窃吉林市哈达湾副食店现金是2 200.00元的辩解,有失主赵霞的陈述,被告人王志学主动交待该起犯罪事实,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盗窃数额为2 200.00元。被告人唐福和关于没有参与在吉林市哈达湾小街副食店盗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9月在哈达湾附近一胡同有一家做买卖的是二楼,唐福和上楼一屋内偷出2 200.00元,我俩平分了,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其关于没有参与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电脑主机,经查,被告人王志学供述,2007年几月份记不清了,我和唐福和来到口前镇文化中心楼,唐福和在楼下,我上的不是四楼就是五楼有一个办公室内,屋内无人,我偷一台电脑主机,主机我拿走了。被告人唐福和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7、8月份中午,我和被告人王志学到口前镇文化中心四楼或者五楼培训班,我在楼下看人,被告人王志学拿一台灰色主机铁制外壳,电脑主机王志学拿走了,二被告人的供述相互能够印证,故被告人唐福和的辩解不成立;关于在吉林市森洋大厦盗窃刘影现金为1 800.00元的辩解,经查,有失主刘影的陈述,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该起盗窃数额为1 800.00元;关于盗窃李庆芝手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有失主李庆芝的陈述及物价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凭,故其辩解不能成立。唐福和的辩护人刘淑文关于被告人唐福和能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揭发他人的犯罪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唐福和盗窃的物品已无法找到,认定数额的有的定价不准确的观点,因没有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学伙同被告人唐福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志学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盗窃赵良义现金及烟斗、盗窃刘宜强、庞传代、陈新及任秀花现金之外,均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属于坦白,且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福和除辩解其未参与在口前镇文化中心盗窃电脑主机及吉林市哈达湾副食店盗窃现金未参与之外,对其他盗窃事实均能够如实供述,且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任秀花现金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王志学返还失主赵良义现金及物品,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志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福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