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永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林,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山东省诸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林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旭,被告人张玉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张玉林谎称自己是安图县公安局安庆交警中队的协管员,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骗取了永吉县口前镇居民祖德君的信任,被害人祖德君找到54个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人,先后七次给被告人张玉林汇款14.3万元,被告人张玉林将14.3万元全部挥霍。被告人张玉林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张玉林之行为已构诈骗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玉林通过朋友与被害人祖德君相识,张玉林称其能够办理驾驶证,祖德君信以为真。祖德君联系需要办理驾驶证人员,并收取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后将收取的办理驾驶证的费用14.3万元分七次存入张玉林指定的其母亲朱宝英的名下,被告人张玉林将款全部提出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张玉林外逃。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张玉林在山东省诸城市被抓获。
另查明,2010年5月起,由被害人祖德君陆续将款10.73万元退还给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人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玉林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个人储蓄凭证、祖德君返还办证人员的收条、永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证人祖某甲、吕某某、祖某乙、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玉林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于 顺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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