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6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鹏,住本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以来,被告人吴鹏以牟利为目的,在长春宽城区春铁新城小区家中,多次利用互联网从QQ好友手中低价购买多个360云盘账号和密码后(内含淫秽视频),以每个账号和密码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经鉴定,其售与王某某的云盘账号中包含的280个视频皆为淫秽视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记录、扣押清单、视频截图,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鹏的供述,淫秽信息鉴定书。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吴鹏以牟利为目的,在其家中(位于本市宽城区春铁新城1栋3门907室),向王某某(已被判刑)出售360云盘账号akm207、ayx968、nme201、fia335、vto317、rj1813、io6090及密码,内有视频文件280个,获利约人民币300元。经鉴定,上述七个360云盘账号中的280个视频文件均具有淫秽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吴鹏系被抓捕到案。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载明被告人吴鹏的自然情况,且无前科劣迹。
3.微信转账记录:载明被告人吴鹏贩卖给王某某360云盘账号后,部分获利40元。
4.视频截图:载明被告人吴鹏贩卖给王某某淫秽视频文件的部分画面。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载明吴鹏大概是2015年农历过年开始卖云盘的,我记得当时我和家人在重庆,他经常给我存电话费,我知道他当时无业在家,就无意中问他哪来的钱,他说卖云盘挣得。我就问他什么云盘,他说就是存了淫秽视频的360云盘。他将这些云盘账号密码卖给别人,对方就可以登录买到的云盘看里面的淫秽视频。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吴鹏以前卖给过我360云盘淫秽账号密码,卖过很多,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账号akm207、ayx968、nme201、fia335、vto317、rj1813、io6090这7个360云盘账号(含有淫秽视频)及密码是吴鹏卖给我的。是吴鹏告诉我的,他看我没事干,说让我干这个挣点钱,所以我才和他学着卖360云盘淫秽视频账号的。我记得是大约今年3月份的时候,吴鹏卖给我前五个账号,花多少钱,我也记不住了。rj1813、io6090这两个账号好像是吴鹏在今年3月初左右卖给我的,我付给他40元钱。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吴鹏的供述:载明今年2月份,我和王某某在九台路的“京味烧烤”吃饭,看到王某某经济拮据,我就跟王某某说现在网上卖云盘账号能挣钱,王某某问我怎么挣钱,我说通过网上买账号,登录账号能在云盘上看淫秽视频,打广告卖账号就会有人出钱买,赚取差价就能挣钱,当时王某某同意了,我就用王某某的手机操作登录了一个账号演示给他看,王某某向我要了这个账号,我就把这个账号和密码告诉王某某了,实际就是给他了,并告诉他需要在QQ群里打广告卖账号。第二天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从我这买账号出售,从那时起只要王某某向我要账号,我就通过微信发布信息,每次给王某某一个或两个账号,王某某就卖了挣钱。最初一个星期王某某从我这买账号出售,后期就不从我这买了。
账号akm207、ayx968、nme201、fia335、vto317、rj1813、io6090,后面2个账号rj1831、io6090(密码a123456)这7个360云盘账号(淫秽视频)及密码是我卖给王某某的。这些账号,我卖给他二三百块钱。
(四)鉴定意见
淫秽物品鉴定书:经鉴定,涉案280个视频文件均具有淫秽性。
(五)视频资料
光盘五张:载明涉案280个视频文件的淫秽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鹏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吴鹏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鹏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追缴被告人吴鹏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屹红
代理审判员 巴 卓
人民陪审员 田玉新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