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7:01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佟某某,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江南,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09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甲,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郇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通河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四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 [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及其辩护人江南、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纠集许某甲、李某甲、赵某某、郇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附近利用吸铁石、带铁的瓜仔为作案工具,以猜瓜子数量为手段进行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元,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 000元,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元,骗得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500元,骗得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3 200元,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700元。

抓捕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被害人孙某某、石某某、周某某、郭某乙、许某乙、袁某某陈述;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及其辩护人江南、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佟某某的辨护人认为,被告人佟某某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纠集许某甲、李某甲、赵某某、郇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等人,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附近利用吸铁石、带铁的瓜仔为作案工具,以猜瓜子数量为手段进行诈骗。先后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元,骗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 000元,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0元,骗得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500元,骗得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3 200元,骗取袁某某人民币7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各被告人的家属主动代各被告人将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6 000元交到本院,以退还给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系被抓捕传唤到案。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许某甲、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的自然情况。

3.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无前科劣迹,孟某某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4.指认诈骗地点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诈骗地点情况。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被抓获时扣押的物品清单情况:许某甲纸板1个、布1块、铁丝瓜子1个、吸铁石1个、丝瓜子120个、碟子1个、人民币500元;张某某人民币500元;李某甲人民币503元;李某乙人民币556元;郇某某人民币20元;佟某某人民币2 331元;孟某某人民币555元;赵某某人民币500元;郭某甲人民币500元;郑某某人民币500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9日早上8点左右,我路过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黄河路公交站点,看见有一帮人围着,我就挤进去看,我看见里面有一个男子用一方盒,然后往方盒里放豆子,让围观的人猜豆子的数量,押多少赔多少。我看了一会,发现赢的人挺多。然后就有人拽着我上去押钱,我第一次押了100元,我看见一个男子往碗里放了两个豆子,然后盖上盖子,让我们押钱的人猜数量,我猜是两个豆子,结果打开发现是三个豆子,我就输了,但是有几个人赢了,然后我又押了四次,结果都输了,我一共输了五百元钱,我钱都输没有了,就走了,我感觉赢的人、拽我押钱的人和那个男的是一伙的。

2.被害人石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9日早上9点多钟,我从站前科技城出来,路过人民大街路口,看见围着一堆人,我就挤进去看,看见中间有一个五十多岁的男子用一个白色的小碟,往小碟里放豆子,然后让边上的人猜豆子的数量,猜对数量的押多少钱赔多少钱。我看了几把,有赢也有输的。这时五十多岁的男子往碟里放了两个豆子,然后用纸盖上了,我旁边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太太,押了100元钱,接着老太太问我,刚才是不是放了两个豆子,我说是,然后,庄家的男子就给了老太太100元钱,那老太太还说我和边上一个小伙也押钱了,接着庄家男子也给我和那小伙子每人100元钱,我还没等接呢,庄家男子把100元钱又要回去了,说我和小伙没有押钱,问我和小伙是否带钱了,那小伙从身上拿出500元,我从身上拿出了1000元钱,庄家男子就把我手里的钱拿过去了,这时庄家把纸一掀,我看见碟里是三个豆子,这时边上的人一下子就把我挤出去了,他们就都跑了。我的钱是五十元面值的,共二十张。那男子五十多岁,穿黑色上衣,没有戴帽子。那五十多岁的老太太较胖。我当时穿黑羽绒服,蓝色裤子。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2015年1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在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国商东门口溜达,看见一帮人围着,我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往一个小碗里放几个小黑豆子,猜是几个,大家都在那押钱,押对了就赔钱,押错了钱就归那个男的了。我正在那看呢,正在玩的一个男的让我猜碗里是几个黑豆,我说三个,打开盖子一看,真是三个,那个玩的男子就说我赢了,让庄家给我钱,庄家说我没押,那个男的问我有没有钱,我就从兜里掏出100元钱,这时有一个女的从我手里把100元钱拿过去,然后就说我输了,我感觉不对,就走了。坐庄的男的四十多岁,较黑,带个帽子。和我说话的男子瓜子脸,四十多岁,一米七左右的个,穿烟色羽绒服。拿我钱的女的三十多岁,较胖,穿个黑色棉袄,红围巾。我被骗时穿蓝色棉袄,黑色裤子。

4.被害人郭某乙陈述:2015年11月19日早上9点多钟,我路过长春市宽城区站前广场,看见国商边上围着一堆人,我就进去看,看见中间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用一个红色的小碟,往小碟内放黑色的瓜子,让围观的人猜数量,猜对的押多少钱庄家就赔多少钱,我看了大约四五把,围观的人有赢的有输的,这时其中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说给我和另一个女的钱,庄家说他们没有押钱,这把不算,接着玩下一把,我就押了300元钱,我看见庄家往小碟里放了三个瓜子,然后就盖上盖子,我就猜三个,结果庄家打开盖后,发现是四个,我就输了,第二把庄家往里放了四个瓜子,我押了200元,打开后发现是五个瓜子,我又输了,我看一会就走了。那个男子四十多岁,穿黑色棉袄,中等体态,戴一个黑色毛线帽子。我被骗时穿黑色衣服,背一个包。我被骗的是100元面值的钱。

5.被害人许某乙陈述:2015年1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路过宽城区站前广场国商门口,看见一帮人在那围着,我看见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往一个红色小碗里放几个瓜子,猜是几个。大家都在那押钱,押对了那个男的就赔钱,押错了钱就都归那个男的了。我看见赢的多,边上有人劝我也押钱,说有钱赶紧押,准赢,我就心活了,第一次押了500元,第二次押了1000元,第三次押了1000元,第四次押了700元,一共是3200元,每次都猜错了,都是输了,我每次看见那庄家往小碟里放的瓜子和打开的都不一样数量。坐庄的男子是四十多岁,较黑,带个黑色毛线帽子。我被骗时穿浅灰色衣服,戴个灰色帽子,当时骑个自行车,被骗的都是100元面值的钱。

6.被害人袁某某陈述:2015年11月20日上午9点多,我路过国商门前,看着围着一堆人,我看见设赌局的男子往碗里放小黑豆子,让大家猜碗里放几个,猜对了押多少钱庄家赔多少钱。我看了三把,见押钱的都猜对了,赢了钱。这时有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就问我押没押钱,我说没押,这把他们赢钱了,没有我的。然后我就押了100元钱,我看见庄家往里放三个豆子,我就猜三个,结果打开盖之后是四个,我就输了。我第二次押了200元钱,第三次押了400元钱,都输了,我输了700元钱,就走了。问我押没押钱的男子较胖,一米七七左右,女的穿紫色衣服。我当时穿黑色棉衣,黑色打底裤,背一个红色的包。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侯某某供述:2015年11月初的一天,佟某某找到我,说想在站前摆个摊“砸瓜子”,让我帮着找找人,“砸瓜子”得来的钱给我提百分之三十,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和佟某某说,我得派个人天天在那看着点,郇某某是我找的,帮我看着他们,防止他们密钱。砸瓜子”就是他们在街头骗人钱的一种方式,具体怎么骗钱我不清楚,我没去过,天天都是郇某某在那儿看着。佟某某他们是从2015年11月11日开始街头诈骗的,佟某某他们在宽城区的国商附近和黄河路客运站附近周边。佟某某每天收完摊后,把当天骗来的钱的百分之三十给郇某某,郇某某再交给我,郇某某每天都是下午三四点钟收完摊后到黄河路我住的地方,把钱给我。我一天给郇某某一百元钱,如果多了我就给郇某某一百五十元。从开始到现在,我一共得了大约有九千多元,这九千多元,我都买衣服和吃饭花了。郇某某负责帮我看着他们密不密钱和把风。我主要是城管来了,我帮说说情,要不然佟某某他们干不了。佟某某在街头诈骗的这几天,有几次城管把他们撵走了,有一次城管把他们骗人工具收走了,是我帮着要回来的,我知道佟某某他们是骗人的,我和佟某某组织一些人在街头诈骗就是为了挣点钱,在外面别人都管我叫“大兵”。

2.被告人佟某某供述:我们一共十一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我们实施诈骗行为是用一个盘里面放上丝瓜子,盖上盖,让路过的人押钱猜瓜子的个数,猜对了,给对方钱,押多少给多少,猜错了,对方押的钱就归我们了。我们用来赌博用的瓜子或者盘子盖有磁铁,可以按我们的意图变换丝瓜子的个数。我们这伙人是“大兵”(侯某某)组织起来的,我是通过刘波认识的叫“大兵”,“大兵”找到我,我找的“小崽”(孟某某),“小崽”找的其他人。我们就组织这些人开始实施诈骗了。从2015年11月11日上午九点开始一直到被抓,我们这些人天天出来在站前国商附近进行诈骗,我负责放风,就看能不能来警察和有输钱的人闹事。总是“小崽”(孟某某)给他们分工,我不知道其他人怎么分工做事,具体在那儿做庄的是许某甲,他是摆弄丝瓜子个数的人,其他的人是托,在那装着押,引诱过路的人参与押钱,在没有外人时,他们押钱都赢,如果有外人来押,许某甲控制丝瓜子个数就会让外人押的输钱,在外人看见许某甲明明放在盘子里的瓜子是两个,但盖上盖子后一掀开盖儿,却是三个。这些天每天能骗多少钱数不固定,最多时6 000元,少的时候2 000元,这些天共骗两三万块钱。我们骗来的钱都由我经管,“大兵”拿走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十给刘波,剩下的钱许某甲比我们多拿200元,其他的人都平分钱,我们的钱是“小崽”给分。到现在,我得到两千多元,诈骗得来的钱在我农行卡里,我的农行卡被刘波拿去了,银行卡号我记不住了。

3.被告人孟某某供述:我们进行诈骗都在站前国商周边的道路上进行的,一共十一人实施诈骗行为,具体实施诈骗的是我们十个人,另一个不是具体干活的,是保地的,我们出事他可以给我们摆事,我没见过他,这人都是谁我都叫不出全名,老佟打电话联系的我,要我找人干活,我找的其他的人,我给这些人打的电话,说到长春干活,就是通过猜丝瓜子骗人。我们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是用个小盘往里面放瓜子,让外人猜几个,猜对了押多少钱就赔多少钱,猜错了押的钱就归我们了。我们用来让外人猜使用的盘和丝瓜子有问题,丝瓜子有磁铁,老三(许某甲)手上也有磁铁,我在这伙人中是牵驴的(就是托),我们这伙人没有谁给分工,谁会干嘛就干嘛。从2015年11月11日上午9点开始一直到被抓,我们这些人天天出来在站前国商附近进行诈骗,具体在那坐庄的叫许某甲的,他是摆弄丝瓜子个数的人,姓佟的,还有个男子在外面望风,我和其他的人是牵驴的,女的(就是托)在那儿装着押,引诱过路的人参与押钱。在没有外人时,他们押钱都赢,如果有外人来押,许某甲控制丝瓜子个数就会让外人押的输钱,在外人看见许某甲明明放在盘子里的丝瓜子是两个,盖上盖子后,用手中的磁铁控制盘里的瓜子个数,一掀开盖却是三个。我们骗来的钱,一天一分,这些钱的百分之四十老佟拿出去给保地的,剩下的钱由我分给其他人,许某甲比我们多二百元钱,到现在我得到一千四五百元,我通过诈骗得来的钱花到现在就剩五百元了,剩下的钱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4.被告人许某甲供述:我们以猜瓜子的方式在街头诈骗,我用事先准备好的丝瓜子和吸铁石骗人。有七个人是托,两个人把风,我坐庄,往碗里放瓜子,我们用的瓜子是丝瓜子。周围有很多我们一伙儿的托帮助劝旁边的观众,让观众也拿钱,猜碗里的瓜子数量,碗里边有一个带铁的瓜子,我利用手套里的磁铁,吸碗里的瓜子来改变碗里的瓜子数量骗观众押在我这里的钱。我们有十个人参与街头诈骗,还有一个我们的上线,每次都提百分之四十的钱。这十个人中,我只认识八个,另外两个放哨的我不认识,其中我认识的有叫大姐(郑某某)、小郭子(郭某甲)、二姐(张某某)、李某甲、小崽(孟某某)、老李(李某乙),还有老五(赵某某)。我是坐庄的,负责操作瓜子,还有七个人是托,负责骗观众押钱的,还有两个放哨的。小崽(孟某某)给我打电话和我说让我到长春来参加他们的诈骗团伙,我们是在火车站附近诈骗,在国商百货门前、人民大街口,还有黄河路客运站。我们先把赌局摆上,我和那几个托自己先玩,我故意输给他们钱,引诱旁边的路人上当。我们骗取的总数被一个放哨的郇某某说是给上线拿走百分之四十,剩下的百分之六十,我们九个人分,我比别人每天多100元,小崽(孟某某)也比别人多100元。2015年11月19日8时许,我和其他几个人把摊摆在黄河路的客运站门前。我们先是自己玩儿了一会儿,我故意输给几个托点钱,这时有个五十多岁的男的(孙某某)来我们这看了一会,就上来押了,第一把押了200元,面值100元,买开三个子,结果我开了四个子,他输了。紧接着他又押了300元,买开四个子,我开了五个子,他又输了,他就骂骂咧咧地走了。2015年11月19日9点多,我们到站前广场人民大街路口摆摊时,过来一个六十多岁的男子(石某某)一上来就押了300元,面值50元,买开四个子,我开出了五个子,那个男子输了。之后第二把又押了300元,买开四个子,我又开出了五个子。那男子挺激动的,第三把他押了400元,买开四个子,这回我开出了三个子,那个男子站起来就走了,这个男子石某某输了1 000元钱,都是50元面值的。下午两点半钟左右,我们来到了站前广场国商东门摆摊,过来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周某某),站在那看了好长时间,他看别人都赢了钱,他也押了100元,面值100,买开三个,子,结果我开了四个子,他想说什么,但没有说就走了。2015年11月20日早9时许,我们在站前广场国商旁边摆摊时,有一个穿黑色衣服,背黑色包的女子(郭某乙)第一把押了300元,面值100元,买开三个子,我开了四个子。第二把又押了200元,买开四个子,我开了五个子,她又输了,这个女的看了一会就走了。2015年11月20日9点半,在站前广场国商正门左侧的一个胡同,来了一个小姑娘(袁某某)她第一把押了100元,面值100元,买开三个子,我开的是四个子。第二把押了200元,第三把押了400元,她都输了,我们赢了她700元。2015年11月20日10时许,我们在国商正门附近继续摆摊,来了一个穿灰色棉衣四十岁左右的男人(许某乙),第一把押了500元,面值100元,输了,他又押了几把,我们一共赢了他(许某乙)3 200元。

5.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我们在站前国商附近和黄河路客运站附近的街头诈骗。有我、赵某某、张某某、郇某某、郭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是佟某某领着我们在街头诈骗的。我们通过以玩猜丝瓜子的方式进行街头诈骗,拿个小碟往里放丝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里面有多少丝瓜子,其中有个丝瓜子里面是放的铁片,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有吸铁石,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随意改变丝瓜子的数量,再加上我们几个托在旁边劝人押钱,过路的人就有玩的。其中有一个是瓜子是许某甲事先做好的,他把丝瓜子一分为二,在里面装块铁,再把丝瓜子合起来,那个丝瓜子是特意做好骗人用,许某甲坐庄,让大家猜小碟子里丝瓜子的数,郇某某和佟某某是放哨的,看着警察,警察一来就叫我们散,其他七个人当托,负责勾引过路的人上当。每次骗完人,我们都会跟着被骗的人走一会儿,我们怕他们报警。佟某某说,我们每天诈骗来的钱百分之四十要给帮我们摆事的人,剩下的百分之六十,我、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李某乙、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我们平均分,其中每天多给许某甲200元钱,郇某某不和我们分,他是摆事那边派来看着我们的人。我们一共诈骗了能有三万多元钱,我得了大约有两千元左右,都吃饭住店用了。在人民大街路口骗了一个老头(石某某)1 000元钱,都是50元面值的。还在黄河路公交站点骗了一个男的500元钱 (孙某某),都是100元的。在国商门前骗了一个穿灰色棉衣骑个自行车的人(许某乙),骗了他3 200元,在国商门前骗了两个女的,一个(郭桂铃)500元,一个(袁某某)700元。我主要是当托,劝路过的人往上押钱,被骗的钱多了,我怕他报警,我就跟着他走一段路,他要报警,我们就跑,不报警我们就继续骗。

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我们在宽城区火车站国商和黄河路附近参与街头诈骗,我负责当托,负责陪玩家输,在赌后给庄挡着人,让庄脱身,我们一共十个人参与街头诈骗,这其中有人负责带注,没人时带注的就自己玩赢钱给别人看,有玩家的时候,陪注的就负责陪着玩家一起输,不让玩家起疑心,还有两个人负责盯梢。2015年11月19日,我记得骗了一个老头(石某某)1 000元人民币。2015年11月20日10时左右,一个男子(许某乙)穿灰色棉衣,骑个自行车,在国商附近被我们骗了3 200元,剩下的还有100元的、500元的不等。我们通过猜丝瓜子数的方式进行诈骗,拿个小碟往里面放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多少,其中有个瓜子里面是放的铁片,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面有磁铁,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坐庄的随意改变瓜子数量,再加上我们这几个帮托在旁边说,过路的就有人玩了。我是小崽(孟某某)找来的,孟某某负责给我们分钱,我诈骗所得的钱都吃饭住店花了。

7. 被告人郇某某供述:从2015年11月12日开始,我们在宽城区火车站国商附近进行街头诈骗,我与佟某某负责盯梢。佟某某找来的那伙人,其中的一个男的(许某甲)负责坐庄,往盘里放丝瓜子,让玩家猜数,我在旁边忽悠玩家下注。我们通过以数丝瓜子儿个数的方式进行诈骗,往一个小碟里面放丝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多少,其中有个丝瓜子里面是放的铁片,然后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面有磁铁,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坐庄的随意改变丝瓜子数量,再加上我们这几个帮找在旁边说,过路的就有人玩儿了,猜丝瓜子数量只有坐庄的人能猜出来,其他人是猜不出来的。一个河北男子(许某甲 )负责做庄,佟某某跟我负责盯梢,其他人都是托,都是在没人的时候先自己下注,然后坐庄的都让托猜对挣钱,吸引过路的过来进行下注。我是通过我弟弟郇宇介绍认识侯某某的,这帮托和坐庄的应该是佟某某找来的,都是老乡。这件事是侯某某找我来的,因为它让我看着对方,怕对方做假私密钱,我实际上不认识对方任何人。我就是为了每天的一百块钱,我负责盯梢,看着警察警车是否过来。2015年11月19日,我记得骗了一个老头(石某某)1000元,因为他当时拿的都是面值为50元的人民币,正好1000元,在站前广场。2015年11月20日10时左右,一个男的(许某乙)穿灰色棉衣,骑个自行车在国商附近被我们骗了3200元。

8.被告人李某乙供述:我们实施诈骗的是十个人,另一个不是具体干活的。我们这伙人都是小崽子联系的,我是通过“小崽”(孟某某)找进来干这事的,保地的我没看见过,也不知道,是姓佟的联系的。2015年11月11日上午九点开始一直到被抓,我们这些人天天出来在站前国商附近进行诈骗。坐庄的是叫许某甲的,他是摆弄丝瓜子数的人,还有个男子在外面放风,我和其他的人有男有女的,是牵驴的,就是托,在那儿装着押,引诱过路的人参与押钱。在没有外人时,他们押钱都赢,如果有外人来押,许某甲控制瓜子个数,就会让外人押的钱输。在外人看见放在盘子里的丝瓜子是两个,但盖上盖子后,一掀开盖却是三个。骗来的钱是老佟(佟某某)经管,这些钱的百分之四十老佟拿出去给保地的,剩下的钱由小崽子给我们分。就是摆摊的许某甲比我们多二百元钱,到现在,我一共得到了一千多元,我通过诈骗得来的钱住店喝酒了,还有五百多元,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9.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1月13日,老佟给我打电话让我来长春干活,16号到长春老佟就接我到站前的一家旅店,老佟就告诉我,用丝瓜子骗人,第二天我们一起就去站前广场,我负责喊数。我们自家玩,使劲喊让路人看,喊的数对,我伙其他人就拉客,有玩家玩时,庄家用吸铁石做鬼就把玩家骗了。我们骗的都是过路的人,男女都有,每次骗的金额不等,有50元的,还有100元、500元、1000元等等,最多一次骗了3200元一个人。有六七个人被骗过,骗多少钱我不知道,骗来的钱老佟每天给我100元钱,别的我不知道。我们通过猜丝瓜子数的方式进行诈骗,拿个小碟往里面放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多少个,其中有个瓜子里面是放的铁片,然后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面有磁铁,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坐庄的随意改变瓜子数量,再加上我们这几个帮托在旁边说,过路的就有人玩了。猜瓜子数只有坐庄的人能猜出来,其他人是猜不出来的,是一个河北男子(许某甲)坐庄,盯梢的两个人,我们诈骗来的钱具体怎么分配我不知道,我们都是没人的时候自己先下注,然后做庄的都让跟注的猜对赢钱,吸引过路的过来进行下注。我诈骗所得的钱用来吃饭住店花了。

10.被告人郭某甲供述:我们一共十个人参与街头诈骗,有人负责拉注,没人的时候拉注就自己玩,赢钱给路人看,有玩家的时候陪注的就负责陪着玩家一起输,不让玩家起疑心,还有两个人负责盯梢,一共十个人。2015年11月12日,我与孟某某,还有个男子(李某甲)从张家口坐火车来到了长春,我加上孟某某还有三个男子负责拉注,还有个男的负责陪注,还有个坐庄的还有两个男子(佟某某)、郇某某负责盯梢。一开始我们是八个人诈骗,过了三四天,张某某和郑某某也来了。我们骗的都是过路的人,男女都有,每次骗的金额不等,有50元,还有100元、500元、1000元,最多一天,骗了一个人3200元。我们通过猜丝瓜子数的方式进行诈骗,拿个小碟往里面放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多少,其中有个瓜子里面是放的铁片,然后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面有磁铁,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坐庄的随意改变瓜子数量,再加上我们这几个帮托在旁边说,过路的就有人玩了。猜瓜子数只有做庄的能猜出来,其他人是猜不出来的,一个河北男子(许某甲),我不认识盯梢的人叫什么,但是我们都见过,一个岁数大的(佟某某),一个岁数小一点的(郇某某),那男子是上面大哥叫来的,另一个老佟是孟某某找来的。我们每天诈骗来的钱拿出百分之四十给我们上面的大哥,剩下的百分之六十里面拿出二百元给坐庄的,其余的钱我们九个人平分,这九个人是除了盯梢的一个叫小猛的男子之外的九个人,我们都是在没人的时候先自己下注,然后坐庄的都让跟注的猜对赢钱,吸引过路的过来进行下注,我不认识上面的大哥,都是“小崽”孟某某和老佟(佟某某)负责和大哥联系。孟某某负责给我们分钱,我诈骗所得的钱都吃饭住店花了。这期间我们大概骗了五六个人,从2015年11月13日开始,每次诈骗我都参与了,张某某和郑某某比我晚来几天。

11.被告人郑某某供述:我参与在站前国商附近和黄河路客运站附近进行街头诈骗了,我们一共十个人,有我、李某甲、张某某,其他人我叫不上名字,是其中一个岁数大的放风的佟某某组织的我们在街头诈骗的。我们通过以玩猜瓜子的方式进行街头诈骗,拿个小碟往里放丝瓜子,然后用东西盖上,让大家猜里面有多少是瓜子,其中有个丝瓜子里面放的铁片,然后做庄的人戴的手套里有吸铁石,他想吸上来就能吸上来,坐庄的随意改变丝瓜子的数量,再加上我们几个托在旁劝人押钱,路过的人就有玩儿的。许某甲坐庄,让大家猜小碟子里丝瓜子的数,郇某某和佟某某是放哨的,看着警察,警察一来就叫我们散,其他七个人当托,负责勾引过路的人上当,每次骗完人都会跟着被骗的人跟一会儿,我们怕他们报警。我们每天诈骗来的钱百分之四十要给帮我们摆事儿的人,这个人我不知道,从来没见过,剩下的百分之六十我们平均分,其中每天多给做庄的许某甲200元钱,那个年轻的放风叫郇某某的不和我们分,他应该是摆事那边派来看着我们的人。我们在国商门前骗了一个穿灰色棉衣的人,戴个线的帽子(许某乙)骗了他挺多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还在国商门前骗了两个女的一个(郭某乙)五百元,一个(袁某某)七百元。昨天在人民大街路口骗了一个老头(石某某)1000钱,都是50元面值的。还在黄河路公交站点骗了一个男的500元钱(孙某某)都是100元面值的。还在国商门口骗了一个男的(周某某)100元,那个人个头不高,剩下的都是一二百元的我都记不清了。我主要是当托,勾引路过的人上当。我一共得了一千多元钱,都吃饭住店用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佟某某系组织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某、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许某甲在组织人员分工及具体实施诈骗过程中,起积极作用,系起主要作用的从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郇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郭某甲、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按照各自所能,各有分工,均系作用相当的从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能够积极代为将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主动提交到法院退赔被害人损失,积极消除各被告人行为带来的后果,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佟某某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对被告人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佟某某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许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李某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九、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十、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十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于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五百元、石某某人民币一千元、周某某人民币一百元、郭某乙人民币五百元、许某乙人民币三千二百元、袁某某人民币七百元;

十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纸板1个、布1块、铁丝瓜子1个、吸铁石1个、丝瓜子120个、碟子1个)由暂扣单位予以没收;

十四、扣押的许某甲人民币五百元、张某某人民币五百元、李某甲人民币五百零三元、李某乙人民币五百五十六元、郇某某人民币二十元、佟某某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一元、孟某某人民币五百五十五元、赵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郭某甲人民币五百元、郑某某人民币五百元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繁茂

代理审判员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赵耀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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