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0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408号

罪犯朱文举,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核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19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朱文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2008年10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朱文举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朱文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举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朱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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