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7:00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397号

罪犯李虎山,吉林省延吉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刑复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李虎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3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李虎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5月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李虎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9月7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虎山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虎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虎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