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82号
罪犯黄荣海,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磐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荣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与之前犯盗窃罪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荣海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黄荣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黄荣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