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94号
罪犯付士财,无文化,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日做出(2002)四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士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费腾各项经济损失23307.20元。被告人付士财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付士财的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部分。2005年7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士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付士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付士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