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59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某,男。曾因犯抢劫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 000元,于201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女。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1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并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某、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今,被告人沙某某提供毒品,在长岭县长岭镇雅居宾馆、尚客优宾馆二店,沙某某花钱开房,多次容留蒋某某、石某某吸毒,容留陈某某吸毒一次。

2015年11月9日至11日,被告人石某某在自己租住的长良小区一号楼四单元402室家里三次容留沙某某、蒋某某吸毒。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沙某某、石某某主动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沙某某辩称, 2015年7月份在河南,他父亲住院的时候回来的,大概9月20多号。2015年11月份左右,他在雅居宾馆以蒋某某的身份证开的房间,蒋某某说给他介绍个叫陈某某的人,然后找石某某吸毒。他在雅居宾馆花钱开房间,蒋某某去买的冰毒,工具是大伙用矿泉水瓶子做的。他容留蒋某某、石某某、陈某某他们三个人就一次。他在雅居宾馆住了5、6回,每次都是蒋某某支付房费,房费是美团88元。他没有在尚客优开过房。他一共吸毒七次。雅居两次;在石某某家三次,都是蒋某某提供的毒品;在尚客优一次,蒋某某家一次。蒋某某贩毒。另外,他曾在2015年11月报过案。并且他和蒋某某到东北派出所自首的。

被告人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1日22时许,蒋某某和被告人沙某某到东北街派出所报警并向禁毒部门干警交代了近三天多次在长岭镇暂住居民石某某家吸毒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随后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抓获。经讯问,石某某对其于2015年11月9日至11日多次容留沙某某、蒋某某在自家吸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沙某某也交代了自2015年8月份以来,多次使用蒋某某的身份证在长岭镇雅居宾馆、尚客优宾馆开房,容留蒋某某、石某某、陈某某(未到案)吸毒的犯罪事实。且三人的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证明三人近期有吸毒行为,案件告破。

2.出警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1日晚22时许,蒋某某和被告人沙某某到派出所投案。经询问,这两人于当日在石某某家内吸食冰毒,公安民警将在石某某的家内将其抓获。经测试,尿样检测呈阳性。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沙某某提出其系派出所线人的事根本不存在,沙某某和民警欧国政及派出所任何人都没有联系,欧国政和沙某某也不认识。

4.辨认笔录证实,沙某某、蒋某某通过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组织辨认,均辩认出容留吸毒人陈某某(真实性名陈连海)。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长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告知因蒋某某有吸毒行为,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长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长岭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2日决定对蒋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7.长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长岭县拘留所于2015年11月12日蒋某某入所。

8.尿样毒品检测笔录证实,蒋某某与被告人沙某某、石某某尿样检测为阳性,证实近期有吸毒行为。

9.旅客记录、住宿记录以及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1月至9月份,被告人沙某某在雅居、东方时尚旅店、金嘉利、尚客优等宾馆开房情况。

10.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沙某某用农行卡号是6228483738702876多次支付房费88元情况。

11.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沙某某于1987年7月3日生;被告人石某某于1986年4月12日生;蒋某某于1990年8月5日生。

12.违法犯罪记录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1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沙某某于2008年6月5日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14.长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一份证实,经侦查未发现涉案人员蒋某某有贩毒行为。

15.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她和沙某某是在天津打工认识的,沙某某总给她打电话,那时候她还不认识沙某某。2015年8月份末的时候,她从天津到的长春,沙某某去接的她,这才认识的沙某某的。当天晚上沙某某给她拿200块钱让她在雅居宾馆开个房间。她和沙某某是情人关系,没有和沙某某同居生活,只是偶尔在宾馆一起吸毒。2015年9月初左右,她和沙某某就开始在雅居宾馆住了,基本2、3天就抽一次冰毒。然后又在尚客优二店住6、7天,在那也是2、3天抽一次,之后他俩又回雅居宾馆住了,也是经常抽冰毒,抽的次数太多了,根本记不清了。在雅居宾馆里吸冰毒时住过的最多的房间是405,但别的房间也住过,在尚客优二店三楼住哪个房间她记不清了。她和沙某某在雅居居住期间,有一次晚上沙某某把石某某找去了,他们三个在宾馆抽的,抽完不一会,沙某某的一个叫陈某某朋友来了,他把他们抽剩下的冰毒抽没了。她和沙某某住宾馆基本都是用她的身份证登记的。她用手机“美团”团购软件定的房间,然后沙某某用“支付宝”或者“微信支付”软件支付房费,雅居宾馆美团价格是78元每天,尚客优二店是108元每天。支付房费的钱都是沙某某的。沙某某用的手机不是智能机,不能使用美团,她手机是智能机,当天晚上沙某某让她用她手机下载的美团,沙某某用她手机上的美团支付房费。钱是沙某某的,有时他用他的农行卡通过她手机上的美团支付房费;有时沙某某把房费打到她的农行卡上,然后再通过美团支付房费。沙某某的农行卡号是6228483738702876,密码是605290,她的农行卡号是6228483730696309615,密码是919191。她有三张银行卡,一张是邮政银行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一张农业银行的,邮政的、农村信用社的都不能用美团支付房费。他俩用美团一天一支付房费,即使不是当天支付,也得跟服务员说好,隔一、两天再支付。他们吸食冰毒都是沙某某拿钱买的。沙某某用矿泉水瓶吸管做的冰壶。2015年11月11日下午1点多,沙某某打电话让她到石某某家,说要和她唠唠感情的事。到石某某家后她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石某某躺在沙发旁边玩手机,也没说啥,沙某某就用矿泉水瓶组装完“冰壶”,自己先抽了几口,之后让她抽,她先说不抽,沙某某说“来吧,咱们最后玩一回(指吸食冰毒),以后再也不在一起玩了”,她还是没抽,沙某某就把冰壶递给石某某了,石某某接过冰壶后抽了几口,沙某某不停劝她抽,她就接过冰壶抽了几口,又帮石某某燎了几口,她也又抽了几口,剩下的冰毒沙某某自己抽了,抽完之后他们三个人就一起下楼溜达。在街里瞎逛了大概半个小时之后,她和沙某某因为分手的事吵吵了,之后石某某说到三中北门见朋友,沙某某先把她送到了三中体育场北门那,沙某某又开车拉着她在街里逛,他俩继续吵嘴架,沙某某对她说“你信不信我把你送派出所去,我告你吸毒加贩卖?”她说“那就走吧,我自首去”。她说完就用自己手机打了110说她自己吸毒。110问她在哪,让她去公安局,期间沙某某继续开车,车开到县中医院位置时车停了,她来气就自己下车直接到东北派出所去了,沙某某开车也跟着去了,派出所的人看出他俩吸毒了就把他俩控制了。今年7月份至今和沙某某几乎2、3天就抽一次冰毒,毒品基本上都是沙某某拿。认识石某某这一个月后基本就是他们三人在一起抽,最近几天他们三人天天在一起抽,上个周五,她和石某某俩人在石某某家客厅里抽的冰毒,毒品是石某某的,工具是她用装糖的小瓶做的。这周一也就是2015年11月9日上午10点多,石某某说她还没吃饭让她给拿点饭去,下午4、5点钟左右她才去,也没给带饭,在石某某家里呆了大概一个多小时之后,沙某某去的,拿的方便面和火腿肠,她给石某某煮的,吃完饭,沙某某进屋后就从石某某家橱柜里拿出一个冰壶,然后他就拿出带来的冰毒放在锡纸板上了,她、沙某某、石某某都抽了,抽完冰毒是大概晚上8点多钟,沙某某走了,她和石某某在家住的;第二天也就是2015年11月10日早上石某某出去打麻将了,她自己在石某某家里呆着,中午12点左右沙某某来了,不一会儿石某某也回来了,沙某某在石某某家卧室睡到了天刚黑醒的,之后他出去买回来的饺子,他们三个吃完饺子后,沙某某又拿出了一个塑料化妆品小瓶做的冰壶和冰毒,他们三个又轮流吸食的毒品;今天也就是2015年11月11日他们三个也是在石某某家抽的这次,被抓了。他们吸食的冰毒都是沙某某拿出来的,她问过沙某某也不告诉她,沙某某的手机每次打完电话发完信息都是清空,她不知道沙某某从哪整的冰毒,也没问过石某某冰毒是从哪整的。她是10月份左右从天津回长岭以后才和沙某某、石某某在一起开始抽冰毒的。她吸食冰毒后不困也不饿,一直想玩手机里的扑克游戏停不下来。她没有贩毒或者伙同他人贩毒的经历。

16.被告人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他于2007年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后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打击处理过,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2010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的。2015年11月9日下午4、5点钟,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石某某家,让他给石某某买点火腿肠和方便面吃,石某某吃完方便面,他问石某某有没有毒品,石某某告诉他吸毒工具和毒品在她家吸油烟机边上的柜里,他看柜里有吸毒工具和一个绿色吸管装的毒品,他就把毒品和工具拿出来吸,石某某和蒋某某也跟着吸,吸完他就走了,蒋某某在石某某家住的;第二天上午10来点钟,他去石某某家,石某某不在家,蒋某某在家,他和蒋某某聊了一会儿,他就躺沙发上睡着了。他醒的时候石某某已经回来了,石某某说她饿了,她订的饺子,吃完饺子,他看有茶几上放着的吸毒工具和吸剩下的毒品,他们三个又把这点毒品都吸了。今天下午1点多钟,他给蒋某某打电话要跟她唠唠,他到石某某家之后,他从她家客厅的小柜上面拿下来一个吸壶,这个吸毒工具有两天的不一样,是一个“开卫”饮料瓶子做的,他对石某某说整点呗,石某某从包里拿出来一个小吸管,倒在锡纸板上。他们三个轮流把这一板毒品吸了。他开车拉着石某某蒋某某上街溜达,到三中附近石某某下车了,后来蒋某某和他唧唧了,他说要把蒋某某送公安局去,蒋某某就下车自己走了,他就开车跟着蒋某某,蒋某某走到东北派出所时就进去,他也跟着进去了,警察发现他俩吸毒,就把他俩带到公安局了。他们吸食的都是冰毒,第一次是石某某拿的毒品,第二次是蒋某某拿的毒品,第三次是蒋某某给他的。吸毒工具是他从石某某家找到的,吸完之后都放在石某某家客厅里的凳子上,后来石某某扔没扔他不清楚。他没有贩卖或购买过毒品。他从14岁时就开始抽曲马多直到现在。今年八月末,他在雅居宾馆开个房间和蒋某某住,开了很多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他花钱用蒋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开的房间。他在雅居宾馆这段时间天天都和蒋某某吸毒品,中间有两次半夜蒋某某不在,他找石某某跟他吸的,毒品都是他出钱买的,工具是他用矿泉水瓶做的。还有一次蒋某某在雅居宾馆,石某某去了,他们三个在宾馆房间吸的,后来一个叫陈某某的朋友去了,也跟他们一起吸毒了,毒品是他拿钱买的,工具是自己做的,石某某和他都做过。从8、9月份开始,他在长岭内开宾馆吸毒都是他花钱用蒋某某身份证开的,除了雅居宾馆外,他俩还在尚客优开房住过6、7天,几乎天天都吸毒,住几楼记不清了。他和蒋某某住的时候也都是他花钱并拿钱去买的毒品。他和蒋某某住宾馆他都是用蒋某某手机里的美团网登录他的美团账号,用他的账号团购的宾馆房间,具体日期在他美团网里面有显示,通过网银付款,钱都是他花的。他和蒋某某在宾馆吸毒时工具有他做的,有蒋某某做的。他花钱开宾馆让蒋某某、石某某在那里吸毒就是为了交朋友,他知道吸毒违法。他和蒋某某是朋友关系,他有媳妇和孩子。

17.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她叫石某某也叫石某某。2015年11月9日上午,他在家没吃饭,就打电话让小艳给他拿点饭,她到下午4、5点钟才到她家,还没给她拿饭,到她家后,小艳给沙某某打电话,让沙某某给她买的方便面和火腿肠,小艳给她煮着吃,吃完后,沙某某不知道从哪拿的工具,吸壶和锡纸,又拿出绿色的一小管密封吸管装着的冰毒,沙某某燎的板,她、沙某某、小艳就把这管冰毒吸了,抽完以后,沙某某走了,小艳在她家住的;第二天也就是11月10日,她先出去打麻将了,中午回家的,回家时沙某某就在她家了,他睡觉睡到黑天起来的,他出去买的饺子,他们三个,吃完后,沙某某又拿出一个吸壶和一管冰毒,他用锡纸燎的板,她、小艳、沙某某轮流管冰毒吸了,吸完之后小艳和沙某某都走了。今天下午1点多,小艳先上的她家,说和沙某某生气了,不一会沙某某给小艳打电话,之后就去她家了,到她家呆了一会儿,沙某某又不知道从哪又把吸毒工具拿出来了,跟小艳说抽最后一把,就开始自己先吸,小艳先是不抽,她先抽的,抽了几口,小艳架不住沙某某劝,也跟着抽了几口,剩下的都让沙某某抽了,抽完后,沙某某开他的黑色轿车拉着他俩在街里溜达,他俩在车上还是吵架,沙某某说要把小艳送公安局里去,她说有朋友找她,让沙某某把她送到体育场,之后他俩就走了,后来警察就把她带到公安局了。这几次的吸毒工具都让沙某某拿走了。11月6日,小艳没在她家吸过毒。她吸毒4、5个月了。第一次和沙某某吸毒是在今年八月下旬,当时她在南方会所打工,沙某某上半夜就一直打电话让她去雅居宾馆找他,凌晨二点左右她忙完去的,她去时沙某某正玩电脑边吸食毒品。沙某某先跟她因以前吵吵的事道歉,又燎上板让她整几口,她吸食冰毒三、四口毒品后就回南方会所了,工具是沙某某用矿泉水瓶做的吸壶;第二次是九月中旬,那天凌晨一、二点钟沙某某打电话让她去雅居宾馆,她到房间时沙某某也在玩电脑,吸食工具就放在旁边的桌子上,白色晶体粉末的冰毒也放在锡纸上了。他俩先说了几句话,沙某某就自己燎板先吸了几口,然后让她吸,沙某某帮她燎板,她吸了三、四口后呆会儿就回家了。这次也沙某某事先用矿泉水瓶做的吸壶;第三次是半个月前一天凌晨一点多钟,她在家睡觉时沙某某来电话让她去雅居宾馆,她去时沙某某在玩电脑,蒋某某在床上躺着玩手机,他们三个先说了几句话,沙某某就说整几口,沙某某先自己燎板吸了几口,又给蒋某某燎板,蒋某某也就吸了几口,沙某某又燎板让她吸了三、四口,锡纸板上还剩点冰毒,沙某某把吸食工具和锡纸板放在旁边桌子上,他们三个唠了一会,又来个四十来岁的男子,沙某某让她叫六哥,坐了一会儿沙某某把吸食工具递给六哥,沙某某燎板,六哥把剩的那点冰毒吸没了。这次也沙某某事先做好的用矿泉水瓶做的吸壶。有多少冰毒她不知道。六哥的真实姓名也不知道。

综合以上证据,书证破案经过、出警经过以及办案说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回执、尿样毒品检测笔录、旅客记录、住宿记录以及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以及判决书,证人蒋某某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沙某某、石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多次为多人、石某某三次为二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沙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完全供述,故对其自首不予认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被告人石某某无前科劣迹,监管环境较好,建议纳入社区矫正。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上缴国库)。

被告人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丽敏

人民陪审员  李德坤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尚 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