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希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302号

罪犯房希望(曾用名:王明宇),吉林省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作出(2003)宽刑初字第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希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6月30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5月11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房希望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房希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房希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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