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70号
罪犯张文成,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淑玲、程新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5 523.73元(已经赔偿2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