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311号
罪犯徐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4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徐波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十三年零五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4月1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波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徐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徐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