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0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刘琳娜,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7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与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因与被告人林某达成和解协议,于2012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