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佟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57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某某,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桦甸市夹皮沟镇。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某于2013年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为姚某某办理六级矽肺用钱找人办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姚某某共计53 000元并挥霍;被告人佟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能为曹某某办理矽肺需要用钱找人办事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曹某某共计人民币38 000元人民币并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佟某某供述、被害人姚某某、曹某某陈述、证人曹某某甲、姜某、成某证言、收条、收款凭据、转账凭单、分户账信息、存折、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办理矽肺鉴定,需找人办事用钱为由,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先后九次骗取曹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8 000元;于2013年期间先后八次骗取姚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53 000元,所骗取的款项均被其挥霍。

被告人佟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收条,证实被告人佟某某于2013年3月17日收取姚某某现金20 000万元。

2、收款凭据,证实被告人佟某某通过曹某某甲收取曹某某办事款人民币10 000元。

3、银行转账凭单、分户账信息、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告人佟某某诈骗犯罪的事实。

4、证人曹某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其与佟某某通电话时佟某某说他亲属在吉林职业病医院,能办下来矽肺,说他老丈母娘在当官,要退休了,给二个名额,其便提出让佟某某给其哥哥曹某某办一个,后其给曹某某打电话问办不办,曹某某说办,过了几天,佟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哥哥曹某某办不办矽肺了,其说办,佟某某让其领着曹某某第二天带10 000元钱到桦甸找佟某某,第二天,其和曹某某与佟某某在桦甸市大市场附近的一个饭店见面,佟某某说办一个矽肺得20 000多元钱,要是想办就先交10 000元钱,办成了把剩下的钱补上,办不成把钱返回来,曹某某同意了,当时就给了佟某某10 000元钱,并签了一个协议,其和曹某某就回夹皮沟了。后来听曹某某说佟某某又要钱了,一共又给佟某某了28 000元钱,加上之前的10 000元,共计给佟某某38 000元钱。

5、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2 年末的一天,其与佟某某坐车从夹皮沟回桦甸,佟某某问其有没有要办矽肺的,他能办,其说回去问问。2013年3月份左右,姚某某给其打电话问其认不认识能办矽肺的人,其说认识一个,之后其给佟某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办矽肺,佟某某说能办,并让其带姚某某见个面,过了几天,佟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带姚某某到吉林市的一个洗浴去找他,并说如果姚某某同意办矽肺就给其5 000元钱好处费,第二天,其和姚某某到吉林市找到了佟某某,佟某某对姚某某说办一个矽肺得40 000多元钱,并让姚某某先拿20 000元,办成了把剩下的钱补上,姚某某当天就给了佟某某20 000元钱,二人又签了一个协议, 佟某某给了其5 000元的好处费。

6、证人成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帮助姚某某给佟某某汇了10 000元钱。

7、被害人姚某某陈述,其是夹皮沟金矿的工人,2013年3月16日,姜某给其打电话问其是不是要办六级矽肺,其说办,姜某说他找佟某某给办,并说佟某某妻子的姨是吉林职业病医院的会计,第二天,其和姜某去了吉林市,找到佟某某后,佟某某说他姨丈母娘是职业病医院的会计,有点实权,有办几个矽肺的名额,并说办不成给其退钱,其当天给了佟某某20 000元钱,佟某某给其打了一个收条,并拿出5 000元钱给了姜某。4月1日,佟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办矽肺要打点一些人,让其先汇款5 000元,不够的话再管其要,其通过银行给佟某某汇了5 000元,4月21日给汇了3 000元,8月9日给汇了2 000元,之后又给佟某某汇了二次钱,每次10 000元,其中有一次是让其亲属成某某给汇了10 000元,其还汇过一次2 000元,汇过一次1 000元,佟某某以给其办矽肺为由,共计骗取其53 000元钱。

8、被害人曹某某陈述,其是夹皮沟金矿的工人,佟某某以给其办矽肺为由诈骗了其38 000元钱。2012年11月份,其弟弟曹某某甲给其打电话说现在能办矽肺了,问其办不办,其说办,第二天,其和曹某某甲一起来到桦甸找到佟某某,佟某某说他丈母娘是矽肺鉴定小组的,快退休了,医院给了她二个名额,肯定能办下来,并让其先给10 000元钱,其当时就给了佟某某10 000元钱,当场还签了一个协议,办不成的话钱原数返回,其就回夹皮沟等着去了。2013年5月份,佟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办矽肺找人需要用钱,让其再给汇5 000元,其给佟某某汇了5 000元,6月份的时候,佟某某以同样的理由要钱,其又给汇了5 000元,7月份其又给汇了三次钱,分别是2 000元、4 000元、5 000元,共计是11 000元,8月份的时候,给汇了3 000元,12月份的时候给汇了2 000元,2014年4月份给汇了2 000元,佟某某要这些钱都是以办矽肺为由要的,佟某某共计骗其38 000元钱。

9、被告人佟某某供述,其没有给人办矽肺的能力,之前也没有给他人办过矽肺。2012年10月份,其与曹某某甲打电话聊天的时候问曹某某甲有没有办矽肺的,并说其丈母娘是吉林职业病医院的,快退休了,医院给了二个名额,能办矽肺,曹某某甲说问问他哥办不办。11月份的时候,其给曹某某甲打电话,问到底办不办矽肺,曹某某甲说办,其让曹某某甲第二天带10 000元钱到桦甸找其谈,第二天,其与曹某某甲、曹某某在桦甸大市场附近的一个饭店见面了,其让曹某某当天交给其10 000元定金,并说办不成返钱,曹某某当场给了其10 000元钱,之后,其又向曹某某要了八次钱,累计28 000元,其共计向曹某某要了38 000元钱,其当时根本办不了矽肺,就是想用曹某某的钱倒点树苗,想挣点钱,挣钱了把原来的钱还上,就以给曹某某办矽肺为由骗曹某某的钱。2012年底,其遇到姜某时对姜某说其能办矽肺,问姜某有没有办的,如有办的,到时候给姜某分点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姜某给其打电话说姚某某要办矽肺,其对姜某说如果姚某某要办就给姜某5 000元好处费,第二天姜某领着姚某某在吉林与其见面,其说其妻子的姨是吉林职业病医院的会计,其给姚某某办矽肺,让姚某某先给其拿20 000元钱,办成了再给拿30 000元,办不成退钱,姚某某当天就给了其20 000元钱,其给姚某某打了一个收条,并从20 000元里拿出5 000元给了姜某当介绍费,姚某某和姜某走了。2013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其想让姚某某再给其拿点钱,就给姚某某打电话说办矽肺需要打点人,钱不够了,让姚某某给其再汇钱,又先后七次骗取姚某某款项共计33 000元,其中有一次是姚某某的连桥给其汇款10 0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应依法退赔被害人姚某某和曹某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佟某某依法退赔被害人姚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曹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

人民陪审员  陈凤清

二0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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