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温龙吉,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尚志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延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龙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 000元。2008年10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龙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温龙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温龙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