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57号

罪犯李小龙,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5)吉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桂芝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 210.80元。2009年9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龙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