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彦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杜彦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彦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辛继华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30日以(2002)吉刑终字第2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杜彦鹏的定罪量刑部分。2006年1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08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彦鹏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杜彦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杜彦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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