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40号
罪犯董金链,吉林省图门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4日以 (2003)延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金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犯抢劫罪未执行的残刑一年九个月十七日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英丽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 70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玉亮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 390元。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0年2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金链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董金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董金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