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198号
罪犯朴万能,吉林省磐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永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万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万能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朴万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万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