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基哲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李基哲,黑龙江省通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敦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基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 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基哲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基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基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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