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226号
罪犯周永升,吉林省敦化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日作出(1998)延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31日以(1998)吉刑核字第9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2001年1月5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周永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2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周永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6年6月1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二年;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2月3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周永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子臣
审 判 员 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 刘 卓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馨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