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崔成万,绰号”一条”,吉林省柳河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成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成万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崔成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成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