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判决书

2016-07-14 06:55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8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余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同年1月1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扶余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3日以扶检刑诉[2016]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丈夫纪某某骑摩托车在扶余市新站乡的南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摔伤,在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申请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谎称纪某某是修理雨风时,从自家房子上不小心掉下来摔坏的,从而在扶余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药费6877元。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汤某某、纪某某、曾某某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丈夫纪某某骑摩托车在扶余市新站乡的南北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被摔伤,在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为了能从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药费,姜某某谎称纪某某是修理雨风时,从自家房子上不小心掉下来摔坏的。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丈夫纪某某骑摩托车摔伤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条件,仍申请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谎称其丈夫系修房子摔伤,从而在扶余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药费68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将赃款6877元退回。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记载被告人的自然信息、无前科记录情况。

2、到案经过,2016年1月9日上午9时许,扶余市公安局新站派出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姜某某本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姜某某本人到达后对其用纪某某摩托车摔坏一事诈骗新农合医药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扶余市公安局依法在扶余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取吉卫联发(2012)71号文件一份、纪某某医药费补偿审批表一张、病例一份、姜某某签名的承诺书一张、纪某某住院票据(金额为24629.88元)一张、纪某某医疗补偿票据(金额6877元)一张、扶余市新农合意外伤害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一份、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方案(2011年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关于新站乡新和村纪某某退缴新农合资金的处理结果一份、关于对医药费补偿审批表的说明及纪某某退给新农合补偿款收据一枚,证实因政策变化“交通事故”不予报销,纪某某受伤原因系由交通事故造成,不在新农合补偿范围内,按规定不予补偿。姜某某以其修理房屋从房上摔伤为由从新农合医疗管理中收骗取补偿款6877元。纪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主动将6877元报销款退给新农合。

4、证人纪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7日,我骑摩托车倒在道路右侧的沟里,后来我媳妇来给我送松原市中心医院了。出院后要报销费用时我媳妇姜某某找村长曾某某和会计汤某某给我开的证明,证明我是在自家房子上修理雨风时掉下来摔骨折的,因为交通事故不给报销,后来去扶余市报销费用也是我媳妇经手办理的。一共报回来六千八百多元钱。

7、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纪某某媳妇来说纪某某在修理雨风时掉下来摔了,我就让汤某某照她说的写的住院原因,之后我签的同意,盖的我们村的公章。然后劳保所所长李新海盖的扶余市新站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公章,我领纪某某媳妇去找副乡长王永华签的字,纪某某媳妇去扶余办理的,报销回来6877元。

8、证人汤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曾某某村长给我打电话说咱俩去乡政府劳保所给纪某某开一个意外伤害证明去,说纪某某要报销医药费使用。我到劳保所问事故原因怎么写,曾某某说就写在房子上房修理雨风掉下来摔的吧,如果写交通肇事报销不了。这就这么写的,曾村长签字了,写的同意,盖的我们村的公章。

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纪某某喝酒骑摩托车摔坏了,让曾某某出假证明,证明纪某某自己从房上不小心摔坏了。曾某某就出假证明,从新站乡报出医疗保险一万多元钱。

10、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13年6月17日,我丈夫纪某某骑摩托车摔坏了,到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时,有人说骑摩托车摔坏的合作医疗不给报销。于是在看病时我就对医生说他是在上房修理雨风时从房上摔下来的。出院后,我想到合作医疗报销的事,于是我找一台轿车拉着村长曾某某和会计汤某某来到新站乡政府填表,村会计汤某某和村长曾某某问我纪某某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我说他上房修理雨风时从房上摔下来受伤的。汤某某签的补偿审批表,村长曾某某签字,又找的新站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我自己拿着填好的表去扶余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的纪某某住院的医疗费,报的是现金六千八百多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考虑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将赃款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落实帮教措施,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丽君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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