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宝元,男,1961年4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610403091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四合村村委会主任,住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四合村二组。曾因犯偷税罪,于2004年2月17日被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现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2年2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元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二O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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