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32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立国,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206201813,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三台子村二组。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立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立国于2011年5月承包了由吉林市柏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吉林省绿能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品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的钢结构安装、彩板维护工程。因其不具备建筑资质,便以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公司名义,伪造该公司印章并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吉林市析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所雇用工人冯文翀从高处坠落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立国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立国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耿侠、李庆证言;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工程承包协议书、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吉林市析源钢结构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9.1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及事故报告、和解书、收条及收据、情况说明2份,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立国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付立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立国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立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 亮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