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5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贵,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03253913,满族,初中文化,系吉林市澜海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吉林市昌邑区辽南小区12号楼6单元302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莲花乡北莲村六社)。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1年9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1年9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4月13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贵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贵于2011年9月2日23时50分许,酒后驾驶冀RLH017号黑色三菱吉普车,从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青龙山庄向吉林市市内方向行驶,当行至丰满区旺起林场东侧时,因青龙山庄有人被打报警而遇到旺起派出所所长董洪波带领民警王昌海、张迪出警并盘查过往车辆,董洪波着装并表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陈贵拒不配合检查,并突然开动汽车,将董洪波拖出50余米后停下,董洪波、张迪将被告人陈贵抓获。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洪波右臂挫伤,构成轻微伤;经吉林市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贵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7.4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陈贵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贵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贵有积极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被害人对被告人陈贵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贵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洪波陈述;证人张玉霞、李磊、王昌海、张迪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三菱吉普车照片、刑事判决书、地市常住人口查询、人民警察证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贵有前科,现又再次犯罪,酌情可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认罪态度较好,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被害人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可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赵 亮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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