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辽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东辽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2月20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7日以东辽检公诉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德禄、书记员白云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哄骗至自家房中,再使用暴力将其摁倒在自家炕上,扒掉李某某下身衣物,将其奸淫。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强奸上,属强奸未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4年2月19日下午4点多,我将被害人李某某哄骗至自家房中,使用暴力将其摁倒在自家炕上,扒掉李某某下身衣物,将其奸淫。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4年2月19日下午5点来钟,我从外面玩完回家,看见田某某从我家出来,他对我说:“上我家玩电脑啊?”我说那得和我妈说一声,田某某说都跟你妈说完了,走吧。这样我就跟田某某去了。到他家后他就往炕上推我,我说你干啥啊?他说“玩呗。”我问他玩什么,他还往炕上推我,我说我要小便去,我就往外跑,刚要推门,他就把我摁外屋地上了,我起来后他就打我两个嘴巴子,并把我拽回屋里坐在炕沿上,他从冰箱上面拿把小刀比量我小声说几句话,我也没听懂,他就往下扒我衣服和裤子,我也没敢动,然后他让我躺在炕上,他也脱光了下身扒在我身上,把小便插进我小便里,在我身上开始上下动了四五下,他就下来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上我身上,把他小便插进我的小便里上下动,这次时间比较长,我就哭了,他就捂着我嘴,完事他下来后还用手抠我小便,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我听见我妈在喊我名字,田某某就急忙穿衣服并在中间那屋小框里拿出一把较长的刀比量我肚子说:“回家不许说干什么了,要不我杀了你,明天你再来我家,不来我杀死你全家。”我没说啥,这时田某某就让我走,我出屋就看见我爸进院了,田某某也出来了,跟我爸说:“她在我家玩电脑了,”我在前面走到大门那看见我妈,我这时吓的直哆嗦,我妈看出来了,问我咋的了?我说他玩我了。我妈说:“回家再说,”田某某也在后面跟到我家了,我妈问发生什么事了,我说田某某强暴我了,田某某在旁边说:“没这事,”我妈就让我到屋里脱下裤子,看了我的小便,然后就报警了。
3、证人冯某某证实:2014年2月19日田某某来我家唠嗑,在他临走时,我女儿李某某骑车回家了,她把车子放在我家苞米楼子旁边,这时我看见田某某对我女儿说了几句话,但是说什么我也没听见,李某某就和田某某一起出我家院子了。后来我丈夫李某回家了,问我孩子怎么没在家,我说出去玩了吧,然后李某就出去找她,但没找到,这时我寻思李某某和田某某一起出的大门,我就对李某说赶紧去田某某家,看孩子在那没,当我们到田某某家门口时,他家关灯没有人,这时我就喊我女儿的名字,也没动静,这时我看见田某某的弟弟也去他家了,他弟弟也说屋里没人,然后我就接着喊孩子,这时我对象也回来了,他手里拿个电棒往田某某家屋里照呢,田某某这时就把他家门开开了,他跟我女儿一起出来的,田某某说孩子来我家玩电脑,打游戏来了,听完我就把孩子手牵过来,孩子手直哆嗦,我当时就觉得不对劲,我就往家领孩子,走着走着孩子跟我说:“妈,我不想活了,我没脸做人了,”我说:“别说了,回家再说,”又走没多远,我女儿说:“妈,他玩我了,他用小便插我小便里了,”我说:“姑娘你别说了,等回家再说,”这时田某某和我对象在后面呢,还说我姑娘是在他家玩电脑了,我就跟田某某说:“行了,你别说了,一会上我家说,”到家后,我姑娘就把田某某强暴她的过程说了,田某某说我姑娘在那编,我对象就把田某某领我家腰屋去了,我把我姑娘的裤子脱了,看到我姑娘外阴上有血迹,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李某证实:2014年2月19日下午5点多,我回家后看见我媳妇冯某某自己在家,我问孩子呢?冯某某说不知道啊,是不出去玩了,接着我就出去找孩子,但找了一圈没找着我就回家了。到家后和冯某某合计了一下,寻思在屯道上喊喊,孩子听到了就会回家了,当我与冯某某在屯道上喊李某某时,我看见田某某和李某某从田某某北边的房门已经出来了,冯某某见我女儿后一把就把李某某拽过去了,田某某对我们说,孩子上我家来玩游戏机来了,接着我们就往家走,当时我看孩子有些不对劲,但我没说什么,田某某就在我们后边跟着,在回家的道上冯某某跟李某某说了几句话,但我没听见说什么,但看孩子象要哭似的,这时冯某某对我说:“李某,啥也别说,咱回家再说。”到家后冯某某问李某某:“田某某他碰你哪没?”李某某说他用男的那玩意碰我了,我听后我就把田某某拉到我家别的屋了,不一会冯某某叫我们过去,冯某某对我说:“孩子小便破了,她反抗田某某打她,还用刀吓唬她,并且说明天要是不去他家就杀了她,说完冯某某就报警了。
5、东辽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
6、东辽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提取物品登记表证实:刀两把、袜子一双、内裤一条、毛发五根。
7、东辽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左、右两侧面部略红肿,左手腕挠外侧皮肤划伤。
8、东辽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血液、阴茎擦拭物和被害人血液、阴道擦拭物提取过程。
9、辽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田某某阴茎擦拭物DNA分型检出混合DNA分型谱带,田某某、李某某血样的DNA分型谱带在其中均同时可见。
10、辽源市妇婴医院诊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处女膜2点处充血,5点处陈旧性裂伤、充血。
1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身份符合本罪主体要件,被害人李某某年龄未满12周岁。
综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有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供述,证人冯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东辽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照片,东辽县公安局提取物证清单、辽源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认为自己属于强奸未遂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奸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周晓杰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史海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舒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