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海军故意杀人罪二审裁定书

2016-07-14 06:5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刑终10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海军,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秀萍、齐秀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海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四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邵海军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海军因其妻子刘某与王某(被害人,殁年48岁)而产生矛盾。2015年1月15日6时许,王某携带铁头胶皮棒(以下简称胶皮棒)到邵海军家,与邵发生厮打,被刘某拉开。次日16时许,王某再次到邵海军家,双方发生厮打,王用胶皮棒击打邵头部,邵用剔骨刀刺王头部等部位,并用王的胶皮棒抽打王头部数下,将王拖至户外并报警。王某因胸部损伤致肺脏、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邵海军左侧眶内壁骨折,左顶部头皮一处创口,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

(1)剔骨刀,一审开庭时出示剔骨刀,被告人邵海军确认是其杀人时使用并交给警方的凶器。

(2)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1月17日,公安人员从邵海军身上提取一件黑灰色棉袄、蓝色紫条保暖衬衣、灰色保暖裤、黑色皮鞋及长虹手机一部(号码为15944401856)。

(3)法医学DNA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王某血样、洗衣机附近地面血迹、现场地面血迹、炕上血迹、右侧袖口血迹、门框上血迹、皮鞋上血迹、院内台阶上血迹、尖刀(剔骨刀)上血迹、黑色胶管上血迹、棉呢左袖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送检的邵海军血样、手机上血迹、棉服左肩处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

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吉林省梨树县邵海军家。院内台阶处、东屋室内火炕上、地面及门框处有血迹,西屋地面上有尖刀和弯形油管。相关物证及血迹均予以提取,邵海军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3.法医学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头部、颈部、右锁骨下方各有一处刺创口,头面部多处挫裂创口,系因胸部损伤致肺脏、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4.活体鉴定意见,证实邵海军左侧眶内壁骨折、左顶部头皮一处创口,均评定为轻微伤。

5.书证。

(1)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月16日,邵海军用号码为15944401856的电话于16时7分拨打110报警;于16时9分拨打王某某15004484821电话;于16时12分拨打刘某某13644449410电话。

(2)户籍材料,证实被害人王某出生于1966年3月29日,殁年48岁;被告人邵海军出生于1968年8月12日,犯罪时成年。

6.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被害人妻子)证言:王某与邵海军的妻子刘某交往二十年。其为此找过邵海军,当时邵很气愤,把正在上班的刘某找了回来。

(2)证人刘某(被告人妻子)证言:其与王某交往了七八个月。2014年8月5日,程某将此事告诉邵海军,邵把其打了。2015年1月15日早上,王某到邵海军家拿黑色橡胶棒与邵厮打,后王被其劝走。次日16时许,其在王某某家小卖店被邵海军打电话叫回家,进院时见王某某在院内台阶下躺着,头上都是血,邵衣兜里揣着尖刀,手里拿一根缠着钢丝的胶皮棒。

(3)证人王某某(被告人屯邻,小卖店店主)证言:2015年1月16日16时许,邵海军给其打电话把刘某叫回家。

(4)证人邵某(被告人父亲)证言:2015年1月16日16时许,其接邵海军的电话后到邵海军家,见院内台阶下躺着一个人,脸上都是血,邵海军和刘某站在一旁。

(5)证人刘某某(被告人妻弟)证言:2015年1月16日16时许,邵海军打电话说家里打仗出事了,让其过去。10分钟后,其进邵家院内见躺着一名男子,头部都是血,邵海军说他与王某打起来了。警察来后,其与邵某将王某抬上警车,又和刘某把邵海军送到四平市中心医院。

(6)证人王某甲(被害人儿子)证言:其父王某于2015年1月16日15时许开面包车离家,听说被邵海军用刀扎死了。

7.被告人邵海军供述:其与王某系亲属。2014年8月5日,程某告诉其王某与刘某的关系,其把刘打了,后刘与王不再联系。2015年1月15日6时许,王某拿胶皮棒在其家后门西侧与其厮打,刘某将二人拉开。当晚,其将一把剔骨刀放在炕革下。次日15时许,王某又拿胶皮棒到其家中,二人厮打在一起,王用胶皮棒打其头面部,其用刀扎王。王某倒在炕上,上身、炕上都是血,其头部也流血。其将剔骨刀揣进兜里,拿起王某的棍子击打王头部直到王不动。其将王某拽到屋门外台阶下,打电话报警,又给刘某、邵某打电话让他们来并告知其杀人了,给王某某打电话叫刘某回家。其被刘某和刘某某送到四平市中心医院,后被公安人员带走。扎王某的刀是单刃、木把、全长30公分的剔骨刀,木把被烧黑,后被警方扣押。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海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邵海军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海军有期徒刑十五年。

邵海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到上诉人家中对上诉人殴打,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邵海军因妻子刘某与王某(被害人,殁年48岁)而产生矛盾。2015年1月15日6时许,王某持带铁头胶皮棒(以下简称胶皮棒)到邵海军家,与邵发生厮打,被刘某拉开,邵预感王会再来,遂将一把剔骨刀放在炕革下。次日16时许,王某再次到邵海军家,双方发生厮打,王持胶皮棒击打邵头部,致邵海军轻微伤。邵海军拿出剔骨刀刺王头、颈、胸部,致王某肺脏、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见王某失去反抗能力,邵海军用王的胶皮棒抽打王头部数下又将王拖至室外,后打电话投案。

上述事实有物证凶器剔骨刀、邵海军作案时所穿棉袄、皮鞋,书证邵海军手机通话记录,证人程某、刘某、王某某、邵某、刘某某、王某甲证言,法医学尸检鉴定书、活体鉴定意见、DNA检验报告,现场勘查、指认、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邵海军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关于邵海军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经查,邵海军在被王某勇持胶皮棒殴打后,预感王某还会到其家打仗便准备凶器剔骨刀,次日与王某厮打中持刀刺王某勇头、颈、胸部等致命部位,在王某已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又用胶皮棒抽打王头部数下,致王某肺脏、心包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行为上毫无节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海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到邵家中对邵进行殴打,在案件起因上存在严重过错,且邵海军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故对于邵海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中

代理审判员  尉增辉

代理审判员  张 尧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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