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21刑初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铁江,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5年1月12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铁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铁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7月20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种蓄场住宅,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 645.00元。
2015年7月21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二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68.00元。
2015年7月中旬,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东滨胡同6号,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姜某甲家中,盗走银镯子一个,金戒指两个。
2015年7月中旬,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街里,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金某某家中,盗走炕柜内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7月25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镇郊村六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姜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
2015年8月1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廼子街七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初某某家中,盗走阿迪达斯牌上衣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皮鞋一双。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8月14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镇西村一社,采取撬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孙某甲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0元,硬包长白山烟一条、雄狮烟三条。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00元。
2015年8月15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二村,采取撬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朴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 000.00元。
2015年9月1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黑鱼村,采取破窗方式,侵入黑鱼教会聚集点,盗走被害人孙某乙等人放在教会的韩币131万元及人民币1 300.00元,总价值人民币8 500.00元。
2015年9月9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西阳村二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姜某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 000.00元。
2015年9月12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五里河村一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姜某丁家中,盗走1997年集邮册一本、女士玉镯一个、黄金情侣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对、袜子12双、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9月12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白马夫一村七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崔某某家中,盗走女士瑞士达手表一块。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16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西阳村二社,采取溜门方式,侵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 100.00元及铜钱五个。经物价鉴定:五个铜钱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15年9月16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西阳街道,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梁某某家中,盗走男士红色保暖内衣一套。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15年9月16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西阳街道,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 300.00元。
2015年9月18日上午,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二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李某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0元。
2015年9月18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马鞍山村一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00元。
2015年9月18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十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董某某家中,盗走戒指二枚、耳环一对、古董手镯一只、人参一根、小孩带的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15年9月18日,顾铁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务本村十社,采取破窗方式,侵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中,未盗走财物。
2015年7月至9月间顾铁江在吉林省永吉县、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等地入室盗窃19起,总价值人民币28 362.00元,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顾铁江经抓获归案。并认为,被告人顾铁江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铁江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表返还给被害人崔某某、将扣押的五个铜钱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铁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捕经过、韩元汇率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朱某某、姜某甲、金某某、姜某乙、初某某、孙某甲、朴某某、孙某乙、徐某某、王某乙、姜某丙、王某丙、姜某丁、崔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董某某、李某丁、赵某某的陈述,手印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铁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50%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顾铁江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中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家,因未盗走财物,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顾铁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盗窃事实,部分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铁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顾铁江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28 137.00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 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