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52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旭,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系永吉县黄榆乡平埠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于2010年受县、乡政府委托组织本村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其妻子贺桂芝名义虚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77亩参加农业保险,骗取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偿金10 452.00元,非法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高某某任永吉县黄榆乡平埠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期间,在协助永吉县黄榆乡政府组织本村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工作中,采取骗取手段,以其妻子贺桂芝名义虚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77亩参加农业保险,骗取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补偿金10 452.00元,非法据为己有。2013年4月9日,侦查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初查,在掌握高某某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线索后,同年4月11日对其传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15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追缴赃款人民币10 4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永吉县黄榆乡委员会证明、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永吉县黄榆乡平埠村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赔款公示明细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明细,证人牛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能够自愿认罪、赃款全部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贪污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0 452.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于 顺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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