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非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6:51

吉 林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7102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某物流公司临时送车员,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1月2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沈阳铁路公安局吉林公安处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吉铁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雪峰、代理检察员邱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购买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先后购买了济南西至北京南的D404次列车,乌鲁木齐至兖州、徐州、济南的1086次列车,乌鲁木齐至石家庄北的T70次列车,乌鲁木齐至西安的1044次列车以及其他车次列车的半价火车票,累计骗取铁路车票金额为人民币7165.5元。2016年3月3日,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被执行刑事拘留;现涉案钱款已全部返还中国铁路总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确认的书证李某某实名制乘车记录、主要犯罪地数据表、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残疾军人证电话查询记录、吉林公安处传讯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沈阳铁路局客运运价杂费收据、吉林车务段收款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再次到案情况说明、退赃退赔记录、发还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骗取铁路客票差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全部返赃,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禹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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