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志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51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永刑监字第1号

申诉人刘凤志,男性,汉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诉人刘凤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而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刘凤志撤诉。

审判员  董作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紫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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