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永刑监字第1号
申诉人刘凤志,男性,汉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诉人刘凤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而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刘凤志撤诉。
审判员 董作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紫溢
(2012)永刑监字第1号
申诉人刘凤志,男性,汉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诉人刘凤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申诉人因不能提供新的证据,而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申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诉人刘凤志撤诉。
审判员 董作军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紫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