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2刑初25号
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东平,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9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东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亚东、代理检察员狄庆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邱东平采取用扳手卸下铁拉门螺丝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邢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7街区“大福源”超市内,后将该超市存放的长白山等品牌香烟28条(价值人民币2680元)盗走。
2015年11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邱东平采取用扳手卸下窗户护栏螺丝的方法进入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9街区“无限极”保健品店内,后将该店存放的“无限极”口服液等物品共计52盒/瓶/支(价值人民币6777元)盗走。
2015年12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邱东平采取打碎窗户玻璃并用锯条锯断护栏的方法进入被害人赵某甲经营的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7街区的彩票站内,后将该彩票站的一台Apple ipad Air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571张未兑奖刮刮乐彩票(价值人民币3580元)及现金1500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邱东平实施盗窃作案三次,所盗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37元。所盗现金1500元已被其挥霍,其余赃物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返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东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赵某乙证言;被害人赵某甲、邢某某、朱某某陈述;被告人邱东平供述;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东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邱东平多次实施盗窃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刑期折抵】、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邱东平退赔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任福生
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佳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