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苑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51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力夫,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耀武,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立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立夫及其辩护人于耀武、证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4月某日21时许,酒后与朋友到位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建设村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诊所打“醒酒针”。因诊所已停止营业,在被告知没有所谓“醒酒针”之后,苑力夫与其兄苑某等人将韩某某及其爱人安某某殴打,并将室内的根雕、花盆打碎。

(2)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11月7日21时许,在本村其兄苑某经营的舞厅吃饭。席间因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敬酒时言语不周,被告人苑力夫用拳脚将杨打倒,杨离开现场后,苑力夫追至舞厅附近的加油站,继续殴打杨某某。事后,苑力夫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某日,接到群众报告称有人在建设村埋电线杆,遂赶到现场,并与电业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苑力夫指使他人将电业局工作人员李某某打伤。事后,苑力夫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4)被告人苑力夫于2011年至2012年间,因多次遭到被害人冯某某(脑部残疾二级)辱骂,遂在本村兰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千府酒店两次将冯某某殴打。

(5)被告人苑力夫于2013年5月17日18时许,因不满同村治保主任王某某在村民选举中,填选票时未让其查看,在本村村委会将王某某胸部踹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苑立夫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韩某某、安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冯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黄某某、沙某某、兰某某、闫某某、苑某、苑甲、苑乙、苑某丙证言;韩某某诊所照片;残疾证、户籍信息、无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抓捕经过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苑立夫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立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部分有异议。苑辩称:1、因为身高与被害人王某某存在差距,其踢打王身体的部位为腿部而非胸部; 2、认为其在证人邹某某的陪同下主动与到公安机关询问其案件情况,具有自首情节;3、否认指使他人殴打李某某。

被告人苑立夫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出示的相关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质证意见:1、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韩某某诊所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当时没有报案,此组照片为后期补照;2、认为证人黄宏阁与张某某的证言不相符,不能证明苑指使他人殴打李某某;3、认为苑是在其单位被公安人员带走,不具强制性,可认定为自首;4、对部分被害人的伤情,因被害人未提供相应诊断而提出异议;5、对证人冯某某证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笔录不能反映冯的真实意思;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苑立夫为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五起违法行为持续七年且无一被害人报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苑立夫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一份由吉林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并申请新证人邹某某出庭。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4月某日21时许,酒后与朋友到位于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建设村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诊所打“醒酒针”。因诊所已停止营业,在被告知没有所谓“醒酒针”之后,苑力夫与其兄苑某等人将韩某某及其爱人安某某殴打,并将室内的根雕、花盆打碎。

(2)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11月7日21时许,在本村其兄苑某经营的舞厅吃饭。席间因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敬酒时言语不周,被告人苑力夫用拳脚将杨打倒,杨离开现场后,苑力夫追至舞厅附近的加油站,继续殴打杨某某。事后,苑力夫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3)被告人苑力夫于2007年某日,接到群众报告称有人在建设村埋电线杆,遂赶到现场,并与电业局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苑力夫指使他人将电业局工作人员李某某打伤。事后,苑力夫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

(4)被告人苑力夫于2011年至2012年间,因多次遭到被害人冯某某(脑部残疾二级)辱骂,遂在本村兰某某经营的食杂店、千府酒店两次将冯某某殴打。

(5)被告人苑力夫于2013年5月17日18时许,因不满同村治保主任王某某在村民选举中,填选票时未让其查看,在本村村委会将王某某胸部踹伤。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苑立夫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07年担任吉林市昌邑区政协委员。我一共打过好几个人。

2007年11月一个周末晚上,因杨某某不喝我敬的酒,我就把酒泼到他脸上,将他打到后又踢他几脚,后我追到加油站又打了他几个耳光。第二天,知道他住院了,怕他告我,我给他拿了5000元。

我打了冯某某两次。第一次是几年前,冯某某脑袋有毛病,她总打电话骂我,我受不了就把她打了,她没还手。第二次是2012年12月一天晚上,我在酒店跟村里党员喝酒,与冯言语不和,骂了她后,将其推到,踹几脚,她手里拿个酒瓶子,但还手没打人。

2013年5月17日晚6点选村民代表,王某某看我来了把选票撕了重添的,我来气就骂了他,言语不和,我就冲上去踹他一脚,后被大伙拉住了。

2007年,因李某某不好好说话,埋电线杆没和我打招呼,没给钱,我打了他。

2007年天冷时,在诊所,因没有醒酒针,我用拳和脚打韩某某、安某某两口子,酒喝太多,就不清了,但是我先动的手。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和我妻子安某某被苑力夫殴打过。在我开的诊所内,诊所已关门,苑立夫要打醒酒针,我说没有,苑就骂我。过会,苑乙、苑某、苑力夫进屋来,苑力夫把门口的根雕花架和花盆踢碎,苑某踹我妻子小肚子一脚,给个耳光,我妻子被打倒了。苑乙、苑某一人拽着我妻子一个胳膊,把她按在床上,苑力夫站在我妻子面前,用手指着她的脸骂她,问她服不服。我见太欺负人了,打苑力夫左耳后一拳,苑乙和苑某就冲上来跟我打在一起。邻居张大成媳妇等人进来,还没等说话,就被苑立夫骂走了。这个过程中,进来一个20多岁黑衣男的,从裤兜掏刀就奔我来了,我看不好就退到厨房拿菜刀和他对峙,有个女的拉仗没打起来,那个男的用刀把打我脑门一下,起个大包,那个女的也让那男的误伤了,之后就停手了。后来屋里就剩下我们夫妻和苑力夫,苑力夫就使劲掰安某某的左手食指,让她给个说法,我妻子说你都把我打了,还要什么说法,见他不撒手,就拿钢笔要扎他,苑力夫才把手松开。我妻子身上多处淤青。李海峰在几年前来我诊所看病,他说是因为敬酒晚了被苑力夫打了,两只眼睛就剩一条缝了,整张脸都肿了,身上没给我看。在诊所打了一周的吊瓶。

3、被害人安某某陈述:我和韩某某是夫妻。2006-2007年3、4月一天晚21时许,在我家开的诊所内,苑力夫打过我们。当天苑的小媳妇喝多了,他家哥几个要打醒酒针,我们告诉他们没有,他们就开始骂我们,之后就动手了。苑某过来打我一个耳光,把我袖子拽掉了一个,我进屋穿衣服,等我俩进屋后,苑友在门口挡着,应该不让他们进来,后来苑力夫冲进来了。把门口的根雕花盆架和花盆都踹碎了。韩某某和苑乙在互相抡拳头。邻居张大成媳妇等人来劝架,都被苑力夫骂出去了。苑力夫平时是村霸,大伙都怕他,后来他掰着我的手指头,问我服不服。苑力夫主要就是和我打了,用拳头打我脑袋和身体,我身上很多淤青。,我丈夫头上打出个包,对方没有受伤的,他们人多。我们平时住诊所,晚上没护士,不打针。苑力夫带头冲进来后进来又砸东西又打人,在打仗时把门旁的根雕架和花盆都踹碎了。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07年11月7日晚6点左右,在苑力夫二哥苑某的舞厅,我们去随礼,我去苑力夫那桌敬酒,刚说没几句话,苑力夫就用拳给我打倒了,然后用脚踹我脑袋和身上,我边跑,苑边打我,跑了100多米到加油站,苑力夫才算是停手。他在我村就是个土地主,谁都不敢惹,说打谁就打谁,我不知他为何打我。我没还手,一直挨打。左侧肋骨折一根,左侧眼眉缝两针。当晚住院,第二天上午苑力夫到医院给我扔了5000元钱,告诉我赶紧出院,我惹不起,就于中午出院了。我听说苑还打过王某某,村选代表时苑踢他一脚。

5、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建设村治保主任。苑力夫打过我,还打过杨某某。2013年5月17日18时30分左右,在建设村委会的2层楼,我填选票,苑力夫进来看我选票一眼被工作人员马士波拉走了,我就把选票撕了重写,等我出来,苑就骂我,我就受不了回骂了两句,他冲上来用左脚踹在我右侧肋骨上,村民过来拉仗,我下楼后他还要打我,被人拉开了。我怕报复,没敢报案,没还手。去拍片,胸部闭合性损伤,家里没钱买点药挺过来了,疼了一个月左右。我受伤拍的片和医生诊断我都留着呢。2007年11月7日晚6点左右,在苑某的舞厅,我们去随礼,看到苑力夫用拳脚把杨某某打倒了,之后一直用脚踹,后来大伙给拉开了,听说肋骨被踹折一根。杨某某一直没还手。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三四年前,我和张某某在建设村做线路换杆工作,苑力夫领来几个人不让立,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来苑对他领来的人冲我说:他也是电业局的,削他。一个男的,三十来岁在我后面动手打我,给我五六拳,单位同事把我拽到车内,苑还不罢休,找了五六个人还要打我,被我同事拦住。我脑袋都是包,没有出血。我没报案,领导同意处理这事,后来在领导办公室,苑力夫给我拿500元,说就这么拉倒了。我在打仗现场什么也没说,我也不认识苑力夫,苑力夫没动手打我,他指使别人打我来的。

7、被害人冯某某陈述:我有脑部残疾证(一级)。我的监护人不在家,就让王治保主任来了。苑力夫打我两次,我也没惹他,就是看我不顺眼找茬。第一次:两年前一天晚上,在蓝永清家食杂店,我看他们打扑克,其他看热闹的就说我骂苑力夫了,我没骂,苑以为我骂了就上来用手给我脑袋一巴掌,之后踹我小肚子一脚,还拿凳子要砸我,被别人抢下去了。我没还手。第二次:2012年12月份一天晚上,在千府酒店,因为我和村长说话,没和他说话。苑力夫骂我,我也骂他,后他就过来要打我,我把啤酒瓶子抄起来,但被老板娘抢下去了。苑把我推倒了,用脚踹我腰部,踹了十多脚,又给我两个耳光,还骂我:你个臭要饭的,见你一次打你一次。我没还手。我听说他打过韩某某、杨某某。

8、证人张某某证言:三四年前,我和李某某等人在建设村换电线杆工作,苑力夫带来几个人不让换,让人把李某某打了,我们给拉开了。后来又来几个人要打李某某,都被我们拉开了。当时李某某干活,什么也没说。我们是正常工作,我们和黄村长已经联系好了,他也同意,苑力夫是村书记,我们没找他,他就不让工作。苑立夫对带来的人说李某某也是电业局的,削他,之后,一个三十来岁的男的,动手用拳打李某某头部,打了几个嘴巴。当时李某某开我们单位有黄色电业局标志的车,还穿着电业局工作服。后来好像配电公司给苑力夫赔钱了,不然也不会同意我们干。李某某和他们没发生口角,没有还手,李某某脑袋被打出血了之后在家休息了好几天。

9、证人黄某某证言:我是2004年开始担任建设村村长。三四年前,因为电业局占村里的地埋电线杆,一个杆500,一共10个,苑力夫给了老百姓300元,还有一家没给,我知道了就不让电业局干了。后来苑力夫也来了,他和电业局吵起来了,因为电业局给说漏了,老百姓都在场,苑力夫脸上挂不住,李某某还顶了几句嘴,苑力夫就把李某某打了。苑力夫用拳头打了李某某的脑袋几拳,我过去拉开了,苑又让贾云鹏打李某某,贾云鹏又冲上去打了李某某脑袋几拳。

10、证人沙某某证言:三、四年前八、九月份一天晚上,我去苑力夫二哥苑某家和苑力夫一个桌喝酒,杨某某来喝酒,也要在这张桌喝酒,苑力夫对我说:杨某某再来这张桌喝我就削他。随后苑将杨拽到院子里,拳脚打杨,打倒在地,旁人拉开,杨走了。苑力夫追他追到加油站附近,黄村长和我将两人拉开,黄村长将杨某某送到双吉医院看病,苑力夫又来到医院,骂杨某某一顿就走了。我领着杨某某到医院检查知道杨的肋骨被打骨折了。

11、证人兰某某证言:去年或者前年,我在食杂店卖货,苑力夫和几个人打扑克。冯某某来了就骂苑,苑生气了,打了冯一个嘴巴,又打她肩膀一下,苑用脚踹冯,大伙拉着,没踹到。之前他俩有点矛盾,因为几年前,冯某某向我要了苑力夫电话,苑力夫找我说冯某某打电话骂他,埋怨我告诉她电话了。

12、证人闫洪昌证言:冯某某是残疾人,智障,大伙都知道。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们村党员聚会,苑力夫把冯某某打了,就记得打了两个耳光,踹了一脚。

13、证人苑某证言:苑力夫打过韩某某夫妇。一个夏天晚上,当时苑力夫和一些人在苑友家吃饭,苑力夫说喝多了,要去打针,我就跟着他来到了韩大夫诊所。进屋后,韩大夫说打不了,苑力夫就说打不了开什么诊所,就奔韩大夫去,我就拉着。苑力夫推开我就和韩大夫厮打在一起。我看到韩大夫媳妇上前,我就踹了她一脚,后将其按在床上。过会我大哥苑乙和苑友也来了,将我们俩拉开。苑力夫用手打了韩大夫肩上两下,我踹了他爱人一脚。打仗在他家厅里面。2007年11月,我听说苑力夫在我家舞厅把杨某某给打了。

14、证人苑乙证言:2007年的一个晚上,邻居过来说苑力夫和韩大夫打起来了,我就过去了。看到苑力夫一手抓着韩某某手腕,一手用拳头打韩某某脑袋,苑某和安某某撕打到一块,我就把他们拉开,拉的时候推了安某某一下,把她推倒在床上了。打仗就在进门的第一个屋子。2007年还有一次,在苑某家舞厅,苑力夫把杨某某打了,他用拳头把杨某某打到在地,用脚踹杨的脑袋和身上,后来杨某某跑到加油站去了。后来听说杨某某受伤住院了。2013年5月10多号晚上6点多,苑力夫在建设村村委会打王某某时我也在场,苑力夫踹了王某某一脚。

15、证人苑甲证言:2006、2007年的一个晚上9点多,我们家庭聚会,我妹妹带一个女孩过来,大家都喝多了,他们就带那个女孩去打解酒针。过一阵,服务员过来说苑力夫和韩某某吵吵起来了,我就过去,看到苑某用手按着安某某胳膊,给她按着床上,苑力夫在桌子旁站着,苑淑文拦着韩某某,我就赶紧过去把他们都推出去了,期间他们还在吵吵,后来我就拉那个女孩去双吉了,事后我听说是因为打解酒针的事情。打仗在一进诊所看病的屋子里。

16、证人苑某丙证言:2007年的一个晚上,我女朋友小园喝多了要去韩某某诊所打醒酒针,韩大夫说没有。我小哥苑力夫就和韩某某吵吵起来了,安某某出来吧韩某某推回屋里,苑力夫又和安某某吵吵起来,还撕打到一起,我在旁边拉仗。当时诊所已经关门了,韩某某说没有药,打不了。

17、证人邹某某证言:2013年8月25日苑力夫听说到经开区刑警队练了,让我陪他到经开区刑警队询问案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表示愿意配合。

18、证明材料:吉林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苑力夫是经开区九站街道建设村原党支部书记,他在任期间为家乡和村里做出过贡献。

19、韩某某诊所照片八张:韩某某诊所内部、外部及被损坏根雕照片。证实打仗房间与居住房间非同一间。

20、残疾证:证实冯某某系二等智力残疾。

2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苑立夫自然情况,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22、无伤情鉴定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几名被害人受伤情况。

23、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苑力夫到案情况,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关于被告人苑立夫提出的第一、三点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立夫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且被告人苑立夫针对其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本院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苑立夫在公安机关对其所犯案件立案侦查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但未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且其到公安机关仅是为了解其案件情况,无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当时没有报案故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韩某某诊所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此组照片证实事件发生的地点和被害人财产受损的事实,与被告人苑立夫供述、被害人韩某某、安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相印证,辩护人因当时被害人未报案而质疑其真实性,且无证据予以证实,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认为证人黄宏阁与张某某的证言不相符,不能证明苑指使他人殴打李某某;本院认为,证人黄宏阁与张某某的证言无矛盾相悖之处,均能证实苑指使他人殴打李某某的事实,且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认为苑是在其单位被公安人员带走,不具强制性,可认定为自首;本院认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人苑立夫无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不予采纳;4、对部分被害人的伤情,因被害人未提供相应诊断而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立夫无事生非,多次无故、无理殴打他人、随意殴打残疾人,蓄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侵犯本罪的客体,故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对证人冯某某证言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笔录不能反映冯的真实意思;关于此项质证意见,经法庭与被害人冯某某核实,证言内容是被害人冯某某的真实意思,故本院对此份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苑立夫为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五起违法行为持续七年且无一被害人报案,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立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蓄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7、关于被告人苑立夫及其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一份由吉林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立夫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苑立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苑立夫对部分被告人予以赔偿,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立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 芮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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