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初字第3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凤,吉林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姜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4月某日,在通化市东昌区中东商场一店铺内购买仿真枪一支及BB弹,自2015年1月其在淘宝网以人民币1,800.00余元,分别从三家店铺购买气枪部件及铅弹,在其家中组装仿真枪一支。2015年4月,尹某在QQ群内上传两支仿真枪照片欲出售,但未成功。经鉴定,该两支仿真枪支均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非法买卖枪支,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买卖枪支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意见是,尹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买卖枪支系未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于2013年4月某日,在通化市东昌区中东商场一店铺内购买仿真枪一支及BB弹,自2015年1月其在淘宝网以人民币1,800.00余元,分别从三家店铺购买气枪部件及铅弹,在其家中组装仿真枪一支。2015年4月,尹某在QQ群内上传两支仿真枪照片欲出售未遂。经鉴定,该两支仿真枪支均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枪支鉴定书,枪支检验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及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犯罪未遂,并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