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川A3X4Y8”号轿车在倒车时与邹某驾驶的“吉J19866”号轿车相撞,长岭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在长岭一中家属楼院内找到肇事车辆和被告人刘某甲,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刘某甲拒不配合,并对处理事故的交警人员及其配合工作的其他公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引起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在公安机关进行执法活动中暴力抗拒,造成一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驾驶“川A3X4Y8”号轿车在倒车时与邹某驾驶的“吉J19866”号轿车相撞,长岭县公安交警大队接到报案后,在长岭一中家属楼院内找到肇事车辆和被告人刘某甲,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时,刘某甲拒不配合,并对处理事故的交警人员及其配合工作的其他公安人员进行殴打,致一人轻微伤。经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测试检测,被告人刘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43.836mg/100ml。案发后,刘某甲对邹某车辆进行修复,并取得了所有的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5年10月26日中午,他在流水镇喝完酒驾驶“川A3X48Y”轿车回长岭,从北关校东门往南走,他车前面有一辆轿车,两辆车间距离很小,有一辆摩托车想从两车间通过,他往后倒车,把身后一台黑色轿车撞了,车上下来一个身穿警服的人让他停车,他把车开到一中家属楼院内停下,来了几个警察,说他喝酒了,他没承认,不一会儿,来了几个交警让他吹酒精测试仪,他拒绝吹,和警察僵持十多分钟,警察强行带他到医院采血,他与警察撕巴,拽他们袖子,用手抡到警察的胳膊和上身了。他跑到小区楼墙附近用头撞小区楼墙,边撞边喊“警察打人”,后来发现他们有拿仪器录像,他用身体挡住录像的设备,后来警察把他带上手铐塞进警察拉到宏光医院,他还是不配合采血,还对采血的护士破口大骂,警察把他按倒后强行抽的血,后刑警来把他带走。
2、被害人邹某陈述,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时左右,他开车从东北街派出所出来,正赶上一中放学,车辆非常多,他前面一辆灰色捷达车倒车把他车撞了,他没停车,把车开到一中家属楼院内,他同事王某、刘某乙、乔某、孙某甲都来了,他们闻到捷达车司机有酒气就报警了,交警来给对方车辆司机测酒精含量,他不配合,和警察撕扯、殴打了警察,后来警察强行把他带到宏光医院抽血。
3、被害人王某陈述,他是长岭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26日下午15时许,他接到辅警邹某的电话说他买菜途中有一辆车把他车撞后逃逸,他和民警刘某乙、辅警乔某、孙某甲、孙某乙赶到现场,邹某和董某把肇事捷达车截停了,并报交警了,他闻到捷达车司机满嘴酒气,让他把车停到一中家属楼院内等待交警处理。过了十多分钟,交警事故中队鞠某和同事赶到,鞠某让他接受吹气酒精测试,他不接受,经请示领导要对其强制带离,他将鞠某左手挠出血了,把孙某甲右手大拇指挠出血,把他前胸抓疼,后被强制带到宏光医院,他对采血护士破口大骂,被强行控制采血后将其移交刑警。
4、被害人鞠某的陈述,2015年10月26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报案在东北派出所门前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他与司机邸某赶到现场,经了解东北派出所辅警邹某驾驶的黑色伊兰特与一辆捷达车相撞,捷达车被截停在一中家属楼院内,他让捷达车司机提供驾驶证和行车证,该男子不配合,该男子满嘴酒气,他要对该男子进行酒精测试,该男子也不配合,态度强硬,满口脏话,他请示局长后,局长指示将其强制带离到医院采血,司机拽民警王某衣领,把王某前胸抓破,把他左手挠出血,把孙某甲右手大拇指挠出血,他们把司机带上手铐将其带到宏光医院,在警察强制控制下进行采血后,将其移交刑警。
5、被害人孙某甲陈述,2015年10月26日下午4点左右,他同事邹某的车被一名男子开的捷达车撞了,他和王某到一中家属楼门口把车追上,他们发现司机神情恍惚,怀疑他喝酒了,他们报警让交警来处理,交警来到现场给这名男子检验是否喝酒,他拒绝检验,他和他同事配合交警强行带司机到医院抽血检验,司机极力反抗,打了派出所警察王某,还把他手抓出血了,最后他们把他强制带到宏光医院抽血。
6、证人乔某证实,2015年10月26日下午4点左右,他同事邹某车被一名男子撞了,那人开车跑到一中家属楼门口时被他们追上,他发现男子浑身上下一股酒气,就打电话报警找交警处理现场,交警到达现场后,要给他检验是否喝酒时,该男子拒绝检验,他们配合交警强制带他到医院抽血检验时,该男子极力反抗,,把警察王某打了,最后被强行带离到宏光医院。
7、证人董某证实,2015年10月26日15时许,他在北关校放学维持秩序,一辆捷达车把他单位辅警邹某车撞后跑了,他和邹某把车截住,让他停到一中家属楼院里等待交警处理,他就回单位了。
8、证人赵某证实,2015年10月26日下午放学时,在北关校门前,他看见邹某站在一辆捷达车前面,董某在副驾驶坐着,邹某说这辆车把他车撞完跑了,后来警察来了,他就走了。
9、证人邸某证实,他是长岭县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司机,2015年10月26日事故中队接到指挥中心转警说一中西大门北50米发生一起事故,他和鞠某赶到现场,对方司机提出捷达车司机喝酒了,鞠某要求进行酒精检测,司机不配合,经请示领导后,要把司机强制带到宏光医院抽血,司机不配合,与警察发生撕扯。
10、证人刘某乙证实,他是东北派出所民警。2015年10月26日下午他在单位值班,他单位辅警邹某打电说他车被一男子倒车刮了,该男子跑了接完电话他和民警王某、辅警乔某、孙某甲赶紧到现场,看见那车头向南停在北关校大门口,他们让司机把车停在一中家属楼院内,这时交警队民警鞠某赶到,他让司机进行吹气酒精检测,那男子不配合,他们要把男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那男子极力反抗,把孙某甲和鞠某手挠破,并高喊警察打人了,用头往墙和警车上撞,用手扯王某衣领,用手抓王某前胸,把王某前胸抓出几道伤痕。最后,用手铐把该男子铐住带到医院验血。
1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13、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
14、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
1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16、吉林黄龙司法鉴定所血乙醇测试报告单,刘某甲静脉血乙醇含量243.826mg/100ml。
17、宏光医院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王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8、破案经过证实刘某甲被抓获归案。
19、谅解书、车辆修理费发票。
20、户籍证明,刘某甲1983年2月11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引起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公安机关进行正常执法活动中暴力抗拒,致一名公安人员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葛柏林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赵丽影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