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永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旭,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永吉县西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艺师期间,受永吉县农业局指派,于2010年参加永吉县金家乡农业保险勘查理赔工作,工作中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按照永吉县农业保险文件的要求和安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范去查勘定损,使永吉县金家乡6个村虚报的4216.67亩土地得到保险理赔,造成国家保险理赔资金损失631 095.64元。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任永吉县西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艺师期间,由永吉县农业局委托,受永吉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指派,永吉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永吉县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201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签订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委托代理协议,参加永吉县金家乡农业保险勘查理赔工作。在工作中,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按照永吉县农业保险文件的要求和安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范去查勘定损,使永吉县金家乡6个村虚报的4216.67亩土地得到保险理赔,造成国家保险理赔资金损失631 095.64元。被告人陈某某经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永吉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任职证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永吉支公司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委托代理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转帐凭证、吉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细则、永吉县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永吉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永吉县金家乡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永吉县金家乡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永吉县2010年农业保险暴雨、洪水、内涝灾害查勘定损方案、查勘定损工作分工名单、永吉县金家乡2010年农业保险暴雨、洪水、内涝灾害查勘定损方案、查勘定损工作分工名单,永吉县金家乡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理算结果确认清单、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现场查勘记录、证人战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香兰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