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6: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1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未刑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伙同梁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榆树市大岭镇庆民快餐店门前,因琐事持械将孙某甲、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孙某甲系重伤,九级残。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犯罪时未成年,且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伙同梁某某、李某某、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道庆民快餐店门前,因琐事持械将孙某甲、刘某乙打伤。经鉴定孙某甲系重伤,九级残。现刘某甲、杨某甲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接受刑事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孙某乙于2004年6月14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04年7月13日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04年6月12日,在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一胡同内刘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用木棒将孙和平打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九级残。刘某甲、杨某甲在逃。2016年1月28日刘某甲投案自首,2016年2月4日杨某甲投案自首。

3.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二被告人与侯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张龙、聂飞、孙某丙共同赔偿刘某乙人民币五千元,刘某乙表示对上述人员表示谅解,并建议对上述人员减轻或免除处罚。刘某甲赔偿孙某甲人民币五千元,杨某甲赔偿孙某甲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孙某甲表示对二被告谅解,建议对二被告减轻或免除处罚。

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侯某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案梁某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同案李某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1988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月27日被上网列逃,除本案外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杨某甲于1988年1月14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3日被上网列逃,除本案外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乙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8点多钟,我和柴某某、张鹤、刘某乙、孙某甲去寻梦网吧上网,上网时我和一个人吵吵起来了,和这个人一起来的站起来好几个人,其中梁某某把衣服脱了要打我,和我一起来的刘某乙、孙某甲、张鹤、柴某某等人也都站起来了,寻梦网吧老板怕我们打仗,把我们五人整出网吧,在外边我召唤梁某某出来,他们就都出来了,我问梁某某脱衣服啥意思,梁某某就骂我,我伸手打梁某某一个嘴巴并踹他一脚,梁某某还手打我,刘某乙、孙某甲、柴某某、张鹤等人看梁某某还手就都过去伸手用拳脚打梁某某,后被别人拉开了。刘某乙说饿了,我们就去街里的庆民饭店吃饭,吃完饭是晚上十一点多,刘某乙、孙某甲、柴某某先出的饭店,我和张鹤在屋里算帐,等我和张鹤从饭店出来时看到从胡同跑出一帮人都拿着棒子,孙某甲倒在地上,我看是打仗了,我和张鹤进饭店屋里拿凳子就撵了出去,没撵上谁就回来了,然后我们就去诊所了,后来我听别人说打刘某乙和孙某甲的人是大岭二中的梁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甲、张龙、聂飞、孙某丙,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来的。

2.证人柴某某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8点多钟,我和孙某甲、刘某乙、张鹤、杨某乙我们五人在寻梦网吧上网,上网时杨某乙跟一个上网的人吵吵起来了,站起来好几个人,其中有一个叫梁某某的,他把衣服都脱了要打杨某乙,我和孙某甲、刘某乙、张鹤也站了起来,网吧老板怕我们打仗,就把我们五人整到网吧外边,杨某乙召唤梁某某出来,他开始没出来,后来梁某某和几个人出来的,杨某乙问梁某某脱衣服啥意思?梁某某说话挺冲的,杨某乙打梁某某一个嘴巴并踹了他一脚,梁某某还手打杨某乙,我们一看梁某某还手,我和刘某乙、孙某甲、张鹤就都伸手打梁某某,我打梁某某几个嘴巴,后被别人拉开了。杨某乙说吃饭去,于是我和刘某乙、孙某甲、杨某乙、张鹤就去街里庆民饭店吃饭,吃到晚上十一点多钟,我和刘某乙、孙某甲先出来的,杨某乙和张鹤在饭店结帐,孙某甲和刘某乙说去厕所,他俩就去了市场里,我在前边溜达着,不一会儿孙某甲和刘某乙就从市场跑了出来,并召唤杨某乙,我听到后就往回跑,我跑到庆民饭店门口看见刘某乙和孙某甲在门口那,杨某乙和张鹤拿凳子撵别人去了,孙某甲头部出血了,我和孙某甲就去诊所了,我没看着打孙某甲和刘某乙的人,但我想可能是梁某某找的人。

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和刘某乙、孙某甲、柴某某是一个班的同学,杨某乙和是我同届的同学。2004年6月12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刘某乙、孙某甲、杨某乙、柴某某我们五个人在寻梦网吧上网,上网时杨某乙和一个上网的人吵吵起来了,和这个人一起来的站起来好几个,其中有个叫梁某某的把衣服脱了要打杨某乙,我们几个人就都站起来了,网吧老板把我们五个人推到了网吧外边,杨某乙召唤梁某某出来,梁某某和几个人就出来了,出来后杨某乙伸手打梁某某一个嘴巴并踹了一脚,梁某某就还手了,我和刘某乙、孙某甲、柴某某也都伸手打梁某某,我打梁某某一个嘴巴,踹他大腿一脚。打完后,我们五个人来到庆民饭店吃的饭,晚上十一点多吃完饭,刘某乙、孙某甲、柴某某先出的饭店,我和杨某乙算的帐,结完帐后我和杨某乙出来在饭店门口站着等刘某乙和孙某甲去厕所回来,不一会我看到从胡同跑出来好几个拿着棒子的人,孙某甲和刘某乙也跑了过来,我和杨某乙就知道打仗了,我俩进饭店取凳子撵了出来,没撵上谁就回来了,然后我们就去诊所了,我没看见打孙某甲的是谁,但我认为是梁某某那帮人打的。

4.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大岭二中三年四班的学生,我认识孙某甲,不认识刘某乙,2004年6月13日我在二中操场听别的学生说昨天晚上二中学生侯某某和一中学生杨某乙打仗了,今天杨某乙要来二中打侯某某,后来我就走了。我没参与他们打仗。

5.证人安某某证言,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钟,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去寻梦网吧里玩,看到杨某乙、柴某某等一些学生也在网吧里玩,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与二中学生发生了口角,双方打了起来,打完后双方都没咋地,就都散了。杨某乙等人就去街里喝酒了,之后梁某某和李某某等人也走了,走时李某某说取刀要砍他们,梁某某也跟着走了,我仍然在寻梦网吧玩,大约半个小时左右,于某某在网吧跟我和蔡某某说他找侯某某有事,我俩也没问啥事就去侯某某家找到侯某某,当时侯某某和张龙在一起,还有谁我记不住,我就对侯某某说于某某叫我找你,他在网吧呢。之后侯某某和张龙就去网吧了,在网吧于某某把侯某某等人就领走了。我和蔡某某跟着他们一起走的,我知道他们刚才打的仗,肯定还得打,我就想跟着去看热闹。在街里三叶鱼饭店东侧的路上我看见李某某、梁某某、聂飞、刘某甲、杨某甲、孙某丙等人都在那。我离他们三四米远,没太听清他们说啥,意思就是要打仗,我看见杨某甲手里拿一个铁棒子,其他人都拿木棒子,一帮人就都去庆民饭店东侧胡同里了,大约到晚上10点多钟,从庆民饭店里出来两三个人上厕所,这时在胡同里的人上来就打,其中一个人刚蹲下,就被侯某某一木棒打脑袋上了,这个人就坐地上了,其他人同时上来也打这个人,这时饭店屋里的人也出来了,他们就打在一起了,我当时距离胡同三四米远的电话亭那呆着,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打啥地方了,我没看清楚,之后他们就都往西边跑去了。于某某没参与打仗,他就是看热闹来的。参与打仗的这些人除了梁某某不是学生外,其他人都是二中的学生。

6.证人蔡某某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上7点多钟我在寻梦网吧上网,一中学生孙某甲、杨某乙、柴云彪等四五个学生在寻梦网吧门口把二中的学生梁某某打了,但都没打咋地,打完后一中的几个学生就去街里饭店吃饭了。他们走以后梁某某找李某某说要砍这几个人去,之后梁某某和李某某就去找的人,我仍然在网吧呆着,时间不长,东街的于某某在网吧叫我去找侯某某有点事,我也没问他干啥,我就和在网吧的安某某一起去了侯某某家,正好张龙等人也在他家,我就对侯某某说,于某某找你去网吧,他俩就去网吧了,于某某就把他俩领走了,因为我知道他们打仗的事,猜想他们一定是去找一中的几个学生打仗,我就和安某某随后跟他们去了,我看见梁某某、杨某甲、李某某、聂飞、刘某甲、孙某丙及后去的于某某、侯某某、张龙等人在街里三叶鱼饭店东侧的路上标记着什么,我和安某某在距他们不远的地方看他们到底干啥,只见梁某某和李某某手里各拿一把菜刀,杨某甲拿一个铁棒子,侯某某拿一个木棒子,张龙拿一把铁锹,刘某甲、聂飞、孙某丙各拿一个木棒,于某某没拿啥家伙,之后他们就去了庆民饭店东侧的胡同,这时大约是晚上10点来钟,我和安某某在胡同外的电话亭那一直站到大约11点钟的时候,饭店里出来两三个人去胡同上厕所,其中一个人从屋里出来时说别他妈说二中学生来打咱们,在屋里的杨某乙接着说如果他们的人来打咱们,明天我找一年级的学生把二中给平了。在胡同里的那个人刚蹲下,只见侯某某上去就给这个人脑袋一棒子,棒子都打折了,之后又拿板锹上去拍他,我和安某某就上前看热闹,见被打倒在地上的人是孙某甲,其他的人拿棒子还继续打孙某甲,其中梁某某和李某某拿着菜刀进饭店屋里去砍杨某乙,但没砍着,被饭店的老板刘庆民把他俩拽住了,杨某乙和另一个人就出饭店屋了,在外的人就都跑了,我怕他们打错再把我打了,我就走了。我没参与打仗。

7.证人于某某证言,我是大岭一中三年一班的学生,2004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大岭二中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被大岭一中学生杨某乙等人打了,让我到大岭寻梦网吧找他,几分钟后我一个人到寻梦网吧时侯某某不在网吧,我看见蔡某某在我就问他咋回事,蔡某某说刚才杨某乙领几个人把李某某和梁某某打了,侯某某让你在这等他,我就让蔡某某去找侯某某,过几分钟后侯某某和蔡某某就回来了,我问侯某某怎么回事,侯某某说杨某乙他们把李某某和梁某某打了,我问杨某乙现在在哪,侯某某说他们上街里了,于是我就领着蔡某某、侯某某还有二三个二中学生往大岭街里走,当我们走到三叶鱼饭店时,看见李某某和梁某某、聂飞在那站着,还有三四个人我不认识,其中有两三个人手里拿着棒子,梁某某手里拿把砍菜刀。侯某某就问李某某杨某乙在哪呢,李某某说他们去对面庆民快餐店吃饭了。我说咱们过去干他们。我们就去三叶鱼饭店东侧拽墙里的木头棒子,之后我们一帮人就去庆民快餐店东侧墙边蹲下,其中他们有一个学生拿的棒子长,他把棒子踹折了,给我一半,我就拿着这半截棒子,我告诉大伙杨某乙是他们大哥,一会把他打倒了,别人就都跑了。我们在墙边蹲有十多分钟后从庆民快餐店里出来两个人,是杨某乙那伙的人,但我没看清是谁,他俩走到庆民快餐店东边胡同,其中一个蹲下上厕所,另一个站着小便,侯某某拿棒子第一个上去一棒子打在蹲着上厕所那个人脑袋上了,接着李某某他们一伙都拿棒子冲上去了,怎么打的没看清,站着小便那人就往西边跑了,他们一帮就跟着往西边追去了,我站着没动手,把棒子扔了,我往东走几十米遇到我班同学,我们又往西走,走到庆民快餐店门口我看见杨某乙拿一把菜刀抓着一个人,杨某乙问我谁,我回答是我,然后我就往西走了,其余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没说过“我是你们老大,我在后边给你们压阵,你们别慌”的话。侯某某称我“老二”。

8.证人孙某乙证言,我儿子孙某甲被打伤了,打我儿子的八个人家属赔偿我损失了,我和我儿子也谅解了,希望法律从轻处罚他们八个人。

9.证人孙某丙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上六七点钟,我和我朋友、我同学梁某某、李某某在大岭镇寻梦网吧上网,杨某乙领来一个人到网吧找我,因为我以前把上网的装备借给他,我向他要他没给我,我再向他要他就不愿意了,让我出来要打我,正在这时我的电脑来信息了,我就去看信息。梁某某就和他们吵吵起来了,这时刘某甲、张龙、侯某某、聂飞、杨某甲也来了,杨某乙他们就要打梁某某,在场的人把杨某乙他们给劝走了。在场的人让梁某某给杨某乙他们道个歉,我和梁某某就出去了,梁某某到杨某乙跟前给他道歉时,杨某乙就把梁某某打了,被在场的人给拉开了,我和刘某甲、张龙、侯某某、聂飞、杨某甲我们就走了。梁某某和李某某不知道上哪去了,我们走到大岭镇街里客运站道南的台球厅门口时看见李某某和梁某某他俩手里都拿着木棒子在那。他们俩到我们跟前说他看见杨某乙他们在大岭镇街里刘庆民饭店吃饭呢,咱们到饭店门口等他们,等他们喝多出来咱们好打杨某乙,我们就到北面三叶鱼饭店东墙外的墙里木头堆里每人拽了一根木棒子,杨某甲拿了一个铁棒子,我们一帮人就拿着木棒子到庆民饭店旁边的胡同里等着,大约当晚十点半左右从庆民饭店出来一个人到胡同上厕所(后来知道这个人是孙某甲),侯某某说给我揍,侯某某就拿木棒子照这个人一棒子,打哪我没看清,这个人就被打坐在地上了,接着李某某就上去打这个人,大伙也上去打这个人,我也上前打了蹲着上厕所的这个人一下,但我被挤了一下,就没打着他。后来他们跑我也跟着跑,跑时我看杨某乙他们从饭店出来拿着刀,我就和刘某甲往西跑了,后来我俩跑散了。我自己躲了一会就去侯某某家了,当时聂飞、侯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梁某某他们都在侯某某家,我们就在侯某某他家睡的觉,第二天早晨我们听说被打的人死了。我们害怕就都跑了。

另证实,打仗是梁某某、李某某提出来的,他们说杨某乙在饭店吃饭呢,咱们到饭店门口等他们,等他们喝多出来咱们揍他们。

10. 证人侯某某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上九点多,我和张龙在大岭街里我家西边四百米左右的地方遇见了梁某某和李某某了,梁某某说他在网吧被人打了,让我帮他打这个人,梁某某说打他的一伙人现在大岭街里一家饭店吃饭,我说我先回家送毕业照一会帮他打仗,我和张龙就去我家了,梁某某说他还找别人,梁某某和李某某他俩就走了,我们分开后大约一个小时,蔡某某、于某某、安某某他们三个人就去我家找我,他们说梁某某找他们打仗,梁某某让他们找我也让我去,当时张龙在我家,蔡某某、于某某、安某某领着我和张龙去了街里一家饭店,我们五个人到饭店东边一个胡同的时候梁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孙某丙、杨某甲、于某某已经先到了,梁某某拿好几根木棒,给我们每人分了一根,我们十一个人手里都拿着棒子,我们研究他们在饭店出来我们就打,打完就跑。我们在饭店门口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有两个人从饭店出来到饭店东边上厕所,梁某某说这两个人就是打他的人,梁某某和于某某喊“上”,有个人刚蹲下方便(后来知道这个人就是孙某甲),我第一个上去打的这个人,梁某某拿板凳腿上去打孙某甲头部三四下,给孙某甲打倒了,接着李某某、杨某甲、孙某丙一起拿棒子打孙某甲,他们三都打了三四下,都打孙某甲身上了,具体什么部位我没看清,之后我用拖布杆打孙某甲后腰一下,我没打他头部,我看孙某甲都倒地上了,我怕给他打坏了,我打一下就停手了。我们打孙某甲的同时,我看见另一个站着方便的人被张龙用凳腿打胳膊上了,蔡某某拿桌腿打这人腿,之后这人倒地上了,张龙、聂飞、刘某甲、安某某、蔡某某又上去一起打这个人,都打三四下,都打这人身上了,被打的这个人就跑了,后来杨某乙从饭店拿菜刀出来,我们就都跑了,我就把木棒子扔在现场跑了。我当时没想将孙某甲打坏,就想打几下帮梁某某出出气。我们打人之前没商量要将人打到什么程度。后来我就跑去满州里了,我在那里卖服装。

11.证人梁某某证言,2004年6月12日晚上九点多,我和李某某、刘某甲、蔡某某、杨某甲、安某某、孙某丙、聂飞在大岭街道一个网吧内上网,孙某丙向杨某乙要被杨某乙抢走的游戏装备,杨某乙不给他还要走,因为我在过道坐着,杨某乙认为我挡道了就和我吵吵起来了,他说让我等着他,大约20分钟后杨某乙和十多个人来网吧找我,网吧老板把杨某乙他们推出去了,杨某乙在网吧外边召唤我出去,我出去后杨某乙他们将我自己打倒了,打完他们就走了,我们在网吧的这些人就想打打我的人,我们就往二中方向走准备去二中找工具打仗,在路上遇见侯某某和张龙,我和侯某某说我被杨某乙他们一伙的人打了,侯某某说找他们揍他们吧,张龙也同意帮我打仗,侯某某说回家找家伙,然后就和张龙走了。我们回二中找了很多桌腿和一根铁棒子,杨某甲一直拿铁棒子。我们在街里找了一圈,后来我们走到一家饭店附近,蔡某某说杨某乙他们在这个饭店吃饭,蔡某某又问侯某某怎么没来,他就和安某某他俩去找侯某某了,不一会蔡某某、安某某、侯某某、张龙、于某某就一起来了,但于某某不是我找的,我们就把桌腿给侯某某他们分了,他们人手一个桌腿,我们商量猫饭店旁边的胡同,他们出来就揍,大约十点多从这个饭店出来两个人,因为我们看饭店就杨某乙他们一桌在吃饭,我们一寻思就是杨某乙一起的人,这两个人一个刚蹲下,一个站着小便,于某某喊“打”,我们就冲上去了,侯某某一棒子打蹲着的那个人头部一下,接着李某某和杨某甲也打这个人身上了,我拿桌腿也打这人胳膊上一下,张龙在我之后也打这个人了,我们这些人都打这个蹲着上厕所的人了的,之后张龙、蔡某某又打站着上厕所的那个人,这人就跑,我们就追,但没追上。后来饭店里的杨某乙他们出来追我们,我们就跑散了,杨某乙追上我后把我打了,把我打人的工具也抢走了,因为我被打就没敢回家,我在树林里睡了一觉,后来我听说我们把人打坏了,我就跑了。我和李某某没有去买刀。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04年6月12日晚上9点多钟,我和侯某某、刘某甲三人在大岭寻梦网吧门口和对面走过的一个高中男学生撞了一下,我让他给我道歉,那个学生不同意并和我说你等着,我找我大哥去。然后他就往东去了,我和刘某甲就去寻梦网吧了,侯某某就回家了,在网吧我遇到了以前的同学梁某某,十多分钟后跟我撞上的那个学生把大岭一中的杨某乙和另一个学生领来了,杨某乙就把我从网吧拽出去了,在门口跟我说李某某你也不对,这是我的兄弟,我说三哥我不知道这事,我就给撞我的那个学生道歉,之后我就回网吧了,梁某某就问我怎么回事,他边说边脱衣服,杨某乙以为梁某某要伸手,就过来要打梁某某,我就把杨某乙拉住了,和杨某乙一起来的两个学生和梁某某互相打对方胸口几下子,刘某甲就把他们拉开了,我和刘某甲就把杨某乙他们三人推网吧外边去了,又过了20分钟,高中又来了20多个学生,堵在网吧门口要打梁某某,我出去和杨某乙说三哥,你消消气,明天我让大哥(侯某某)领梁某某给你道歉。这时梁某某就从网吧出来了,那帮学生就吵吵要打他,梁某某就往西边跑,杨某乙就在后边追,追有20多米梁某某就倒在地上了,杨某乙等人就用拳脚打梁某某,我就过去拉着,把梁某某抱起来了,梁某某我俩就往西跑,杨某乙等人追,梁某某就说买刀去,我说行,咱们砍他,后来梁某某说钱被打丢了,我和梁某某跑到小学,从小学胡同绕到大岭二中后墙外,这时我班同学张龙从对面跑过来说你俩在这干啥呢,你们打仗的事咱们兄弟都知道了,在那边等着呢。我们三人就到三叶鱼饭店东边胡同,当时有刘某甲、杨某甲、聂飞、孙某丙、吕东风在场,几分钟后吕东风就走了,我们同学有人说蔡某某他们找咱大哥(指侯某某)还有于某某去了,过了几分钟后,于某某和侯某某、蔡某某就从东边过来了。于某某问杨某乙他们在哪呢,张龙说他们去对面庆民快餐店吃饭了,于某某说找家伙打他们去。聂飞说咱们小,拿砖头子打两下就跑。侯某某说撇砖头打不过瘾,找棒子,长点的。之后我们就隔着三叶鱼饭店砖墙从旁边木头堆拿的各种木头棒子,张龙又跳过去从墙里拿两个木头锹把,其中一个带半截锹头的张龙拿着,另一个锹把前边带一个铁筒(有一米多长)的侯某某拿着,我拿一个木头窗户框子,梁某某拿一把破菜刀,杨某甲拿一个白色空心的铁棒子,其他人都拿木头棒子,准备打杨某乙他们,最后于某某和我们几个说我是你们大哥,我在后边压阵,怕你们慌,你们直接打他们老大杨某乙,把他打倒了,他们就都跑了。刘某甲拿的木头棒子有二米多长,刘某甲就把棒子踹折了,另一半给了于某某。侯某某拿着棒子在前边走,我们在后边跟着,于某某说他是大哥,在后边压后阵,这时杨某乙他们那伙有两个人从庆民快餐店出来了,去东边四海饭店墙外方便,其中一个蹲下上大号,另一个站着小便,没人吱声喊号,侯某某第一个上去就用棒子打蹲在地上那个人头上一下子,把那人打趴下了,接着又打他后背一棒子,棒子被打折了,有人用铁棒子打倒在地上的那个人身上一下子,因为我看见那棒子打下去时灯光一闪有亮光,但我没看见具体是我伙谁打的,我上去用棒子打站着小便那个人脖梗子一棒子,那个人就往西跑了,我和张龙就在后边拿棒子追,这时杨某乙拿一把菜刀从饭店出来把我抓住了,他说李某某你不讲究,我拿你当兄弟,你还打我兄弟,之后就把我松开了,我就接着追小便那人(刘某乙),我从二中大门追过去从北边小门出去的,看见那个人已经倒在地上了,张龙正拿棒子往他身上打,我也上去用棒子打刘某乙他身上几下子,刘某乙就倒在地上抱着脑袋,之后我对张龙说咱俩分头跑,一会到侯某某家集合,我就往西跑了,张龙往东跑了。我在半路上遇到了杨某甲,我俩就一起去侯某某家了,我到时张龙、安某某、孙某丙和侯某某都在他家,后来半夜三点多钟刘某甲也过去了,刘某甲说被杨某乙等人抓住了,并被他们把胳膊打肿了。第二天我们听说对方有个人被打严重了,我们就都各自回家了,后来我就跑到哈尔滨打工去了,后来我又去了大连、牡丹江、海城等地打工。我打杨某乙他们一伙人没想将他们打坏,就是想打几下出出气,这次打仗于某某和侯某某是组织者,侯某某称于某某大哥,我们大伙称侯某某大哥,我们所有人都听于某某的。

另证实,我拿木棒打了站着小便那个人后背两下,当时没有拿刀。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甲陈述,我在大岭一中上学,2004年6月12日晚8点多钟,我在校门外东侧加油站附近溜达时遇见一个女同学,她告诉我说街里有人召唤我,我就往街里走,走到校门西侧一个路口时我遇见杨某乙、刘某乙、柴某某、张某某他们,我就和他们一起去大岭街里的寻梦网吧了。在网吧里我遇见了大岭二中的梁某某等十来个人,我们其中的一个人就和他们那伙人吵吵起来了,被网吧的老板给撵出来了,在网吧外面我们两伙人就打起来了,但双方都没咋地就被拉开了,我们就去大岭镇街里的庆民饭店吃饭了,我们都喝了点酒,吃完饭后我和谷铁明到饭店旁边的胡同上厕所,我刚要蹲下上大号,这时从胡同梁某某那伙人就冲出来了,每个人手里拿木棒和刀就冲我来,我被打第一棒后,大伙就都上来用木棒和刀照我的头部、背部、大腿部打,因为当时天黑,我没看见具体是他们谁打的,我就知道拿家伙的人都打我来的。他们就把我打坐下了,我站起来时发现我头部被打出血了,他们打完我就跑了,我就被同学扶到饭店屋里了,后来我被送到大岭街里的诊所了。现在侯某某家赔偿我五万七千元钱,梁某某和李某某家每家赔偿我两万元钱,张龙赔偿我一万元,孙某丙赔偿我六千元,杨某甲和聂飞每家赔偿我一万三千五百元,刘某甲赔偿我五千元,他们八家共计赔偿我十六万元,我父亲孙某乙收到这十六万元现金,我也同意这十六万元由我父亲保管,我不追究这八个人的责任了,我对他们表示谅解了。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04年6月12日晚上七点多钟,我和孙某甲、杨某乙、张鹤、柴某某在寻梦网吧门口跟五六个人吵吵起来了,之后就要打仗,我就拉着,互相吵吵几句就拉倒了。他们几个人就进网吧屋里了,我就和孙某甲说别和他们吵吵,我进屋找他们说说这事,之后我就进屋把和孙某甲发生口角的那几个人招呼出来了,和这些人同时进屋的另几个人就都一起出来了,到外面后,没说和好,双方又打起来了,我们这方有我和孙某甲、杨某乙、张鹤、柴某某五个人,对方一帮人,其中我们只把梁某某打了,和梁某某一起的人只是拉仗来的,没人参与打仗,但当时都没咋地,就都散了,我们五个人就去街里二中对过庆民饭店吃饭,吃完饭后大约晚上11点多钟,我和孙某甲从饭店出来上厕所,这时从饭店东边的胡同里出来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二中三年级的学生梁某某,他们每人手里都拎着棒子(桌腿)就奔我俩来了,不容分说上来就打,先用棒子把孙某甲打倒了,之后又打的我,我用胳膊挡时把我胳膊打坏了,我也倒地上了,他们就都跑了,我见孙某甲头上流血了就和他又进饭店要纸擦的血,然后饭店老板刘庆民就把我俩送街道二门诊去了。我左胳膊小臂被打骨折了,没手术,我记得拍片了,打的石膏治疗的骨折,其他皮外伤自然就好了,事后侯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张龙、聂飞、孙某丙、杨某甲他们八家共赔偿我现金五千元,我不再追究他们八人的任何责任了,也不做伤情程度鉴定了。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4年6月12日晚上六点多,我去大岭街道寻梦网吧找孙某丙回宿舍睡觉,我刚进网吧杨某乙领着十多个人来网吧和梁某某吵吵起来了,我不知道因为什么吵吵,杨某乙让梁某某出去给他道歉,梁某某同意给他道歉,他们都出去了,我和李某某、孙某丙还有谁记不清了,也跟着出去了,到外面杨某乙他们一起很多人将梁某某打了,梁某某被打跑了,我进网吧了,过了一会儿我和孙某丙回我学校后院我宿舍,我在路上看见李某某拿菜刀、梁某某拿棒子往回走,梁某某对我说让我帮他打杨某乙他们,我同意了。我就跟着梁某某他们往回走,我们一起的人有说杨某乙他们在街里饭店吃饭,我跟着他们走到大岭街道一个饭店旁边的胡同里,他们在胡同里的柴火垛拿的木棒子,我看杨某甲拿一个八十公分长的白钢管,这时我们一起的人有梁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杨某甲、孙某丙、张龙、聂飞、蔡某某、于某某,这些人什么时候来的不清楚。我没拿工具,打仗前李某某就拿木方了,侯某某拿拖布杆。梁某某说杨某乙他们在这饭店吃饭,他们出来我们就打,打完我们就跑。我们在胡同里等了十多分钟,从饭店出来两个人,他俩进我们呆的胡同口一个蹲着上厕所,一个站着上厕所,我们一起的人就冲上去,我在后边没看清谁先动手的,站着上厕所的人后来我知道他叫刘某乙,刘某乙看我们要打他,他拿旁边一个凳子抡起来打我们,没打倒我们他把凳子抡出去就跑了,我和杨某甲、孙某丙、张龙、聂飞在后面追,我边追边用脚踹刘某乙腰和屁股上了,我踹了能有三四脚,杨某甲拿白钢管边追刘某乙边打刘某乙后背,孙某丙和张龙打没打到我没看清。刘某乙跑了能有一百米进二中校内我就没进,杨某甲他们继续跟着追,我看我后面有人来了,我就跑回我宿舍了。我去饭店旁边的胡同目的就是帮梁某某打仗,等杨某乙他们出来好打他们,在打仗前没有分工谁打谁。我不知道被打的两个人是否是打梁某某的人。我没打孙某甲,我对孙某甲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

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六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刘某甲去大岭街道寻梦园网吧找我同学孙某丙,我刚进网吧也杨某乙和梁某某吵吵起来了,因为什么吵吵不知道,杨某乙让梁某某到网吧外边去,梁某某就出网吧了,之后他们都出去,我和李某某、孙某丙、刘某甲也跟着出去了,到外面杨某乙他们一起的十多个人将梁某某打了,梁某某被打跑了,李某某也跟着梁某某走了,我们其他人进网吧了。过了一会儿我们准备回学校后院的宿舍,在路上我看见李某某拿菜刀和梁某某往回走,梁某某对我说让我们跟他走,没说干啥,我没想和他去我说回宿舍,我回宿舍等一会儿我拿我宿舍晾衣服用的白钢管出来溜达,我出来看见梁某某他们了,梁某某跟我说让我帮他打杨某乙他们,我同意了,有人说杨某乙在一个饭店吃饭,我跟着梁某某去大岭街里的一个饭店旁边的胡同里了,当时我们一起的有侯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孙某丙、聂飞、张龙、于某某、蔡某某还有几个小孩我记不清了,我只看见侯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蔡某某拿棒子了,刘某甲和聂飞啥也没拿,其他人拿没拿东西我不知道。我们在胡同里等杨某乙他们出来,等了能有半个小时,我看见从饭店出来俩人到这胡同里上厕所,有一个蹲着一个站着,我们这些人冲上去了,我在后面,我看李某某和梁某某在前面打蹲着上厕所的人,站着上厕所的人被打跑了,我拿白钢管和刘某甲、孙某丙、张龙、聂飞、还有一个拿大板锹的我们一起追这个人,这个人后来我知道叫刘某乙,我们边追边打,我用白钢管打他后背,刘某甲和张龙、孙某丙、聂飞他们也是边追边用拳头打刘某乙,刘某乙跑出去五六十米后不知道是被我们打倒的还是自己拌倒了,我们都上去踢刘某乙,我听见杨某乙在后面喊,我们就吓跑了,刘某乙起来也跑了,我们跑散了,我就跑回宿舍了。过两天我听说我们打的人被打死了,我就跑长春了,之后我了也没敢上学,中考我也没参加考试。我去饭店旁边的胡同目的就是帮梁某某打仗,在打仗前没有分工谁打谁。我不知道被打的两个人是否是打梁某某的人。打完人跑时白钢管让我扔了。

(五)鉴定意见

法医鉴定书证实,孙某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整复血肿清除术后,腰背部擦伤,系重伤,系九级伤残。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罪责相对较轻,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现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以上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洪光

代理审判员  徐俊乾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会彪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