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22刑初6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佟某甲,男,199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初中,无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连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2日,被告人佟某甲先后采取破坏门的手段潜入长岭镇玉峰通讯、星宇通讯、百诚手机店、鑫炎商店、胡某诊所、居民姜某家盗窃手机、平板电脑、金项链、饰品等物品价值18 325元,盗窃现金2 400元。2015年11月2日正在长岭镇天奇超市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佟某甲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甲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佟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被告佟某甲正在长岭镇天奇超市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佟某甲如实供述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2日期间,先后在长岭镇玉峰通讯、星宇通讯、百诚手机店、鑫炎商店、胡某诊所、居民姜某家盗窃9次,盗窃手机、平板电脑、金戒指、饰品等物品价值18 325元,盗窃现金2 4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佟某甲的供述,(1)2015年 9月中旬一天晚上12点多钟,他从卷帘门上边爬进长岭县邮局路口中信手机大卖场北侧第一家店内,电脑桌上有一个手机盒,他就把盒里的新华为盗走,打开手机屏上有麦芒字样。(2)2015年9月下旬,他又从卷帘门上边爬进去长岭县邮局路口中信手机大卖场北侧第二家店内,在柜台下边盗走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和一个白色充电宝。(3)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他也是从卷帘门爬进百诚手机商城的,盗走一部金色高仿苹果6手机、一部金色高仿6PLUS、二部新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黑色全新苹果5手机、一部全新的金色苹果5手机、二部二手金色的苹果5手机。(4)2015年10月中旬一天晚上,他也是从卷帘门上边爬进中信手机大卖场北侧三个手机店内,盗走一部三星翻盖手机、一部三星直板手机、一部小MINI直板手机、一部金立800手机、一部宏基平板电脑、一部大手机有点像平板电脑、一部酷派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还有几部红米手机,这些手机和平板电脑都是二手的,有的都是坏的,还偷了一个充电宝、一个黑色蓝牙耳机。具体在哪家都盗窃什么手机,他记不清了。(5)2015年10月中旬,他在孤店老姜家的超市里盗窃了1300多元钱,后来,老姜家找到其父亲佟某乙,赔了多少钱他不知道。(6)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他在长岭镇北燕照相馆对面的超市里,在柜台下面的盒子里翻到200多元零钱,在床上又翻到一个长形钱包。从超市出来之后,我打开长形钱包里面有现金900元、一条银项链、一个银耳钉、一个银耳圈,钱包让他扔到旁边的垃圾箱里。(7)2015年11月1日晚上11点多钟,他在长岭县电影院路口北走不远的位置,看见道东有一家诊所,诊所里的人锁门走了,他就把诊所的卷帘门抬起来从底下爬进屋里,盗走一个金戒指、一部酷派手机、一沓外币、一个镯子、一条菩提子、一条红色手串,临走时,他发现屋里有监控,就把电脑机箱的内存条拔下来一起拿走了。(8)2015年11月1日,他在电影院路口偷完诊所后,走到北市场东门时,看见道西有一家天奇超市屋里没有人,他就把卷帘门抬起来,从底下钻了进去,把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揣到上衣兜里,他刚要离开的时候就被警察抓到了。
2、失主王某甲的陈述,他是星宇通讯的老板。2015年9月15日他的星宇通讯店丢了一部新的华为麦芒C199手机。2015年10月14日丢了一部九成新的银色苹果5手机、一部宏基平板。
3、失主毕某的陈述,他是玉峰通讯的老板。2015年9月26日在玉峰通讯店里丢了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还丢了2个OPPO的充电宝。2015年10月14日,还丢了一部三星999手机、一部苹果5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红米手机,都是二手的。
4、失主刘某甲的陈述,他是百诚手机店内经营手机销售柜台。2015年10月3日,他的柜台里丢了二部白色全新苹果5手机、一部黑色全新苹果5手机。
5、失主张某的陈述,她在百诚手机店内经营手机销售柜台。她的柜台丢了一部全新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二手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银灰色高仿苹果6plus。
6、失主胡某的陈述,他在长岭县电影院龙畅宾馆道东开诊所。2015年11月1日晚上,在诊所里丢了一个金戒指、一个棕色皮包、一部银色酷派智能手机、一串菩提子珠子、少量现金、电脑监控的内存卡。
7、失主刘某乙的陈述,他是邮局西侧路口向北20米道东的天天通讯店老板。2015年10月13日晚上,他的天天通讯店里一部三星9500、一部金立W800被盗,这两部手机是顾客到他家店维修的。
8、失主王某乙的陈述,他家的鑫炎商店在长丰北街北燕摄影斜对面。2015年10月26日晚上,他家商店里丢现金3000元左右,还有二、三条扁盒黄鹤楼烟、一个银项链、一对银耳钉、一个银耳环。
9、失主姜某的陈述,2015年10月19日凌晨,他家商店被盗现金二千三、四百元。他怀疑是佟某乙的儿子佟某甲盗窃的,从监控录像上看盗窃的那个人跟佟某甲体貌特征十分像。当天下午,佟某甲的父亲佟某乙就给他家现金2 500元。
10、失主王某丙的陈述,2015年10月3日她家柜台丢一部金色高仿苹果6手机、一部金色高仿苹果6PLUS手机。
11、证人王某戊证实,他是星宇通讯手机店的店员。2015年10月13日晚上,星宇通讯手机店被盗窃一部苹果5S、一部苹果4S、二部红米手机,这些手机是顾客放在店里维修的。
12、证人肖某证实,他是天奇超市的老板。2015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他听见超市的报警器响了,他与妻子、儿子都下楼,看见超市的卷帘门被撬起,离地面有30公分左右,他就把卷帘门关上。从超市北侧窗户看见超市内有亮光,发现有一名男子在超市内。他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到就把这名男子带走。
13、证人王某丁证实,他是百诚手机商城的更夫。2015年10月2日早上,他发现百诚手机商城的两扇玻璃们的把手掉下来了,门锁开了,他就知道被盗了。然后,他就联系百诚手机商城一楼的商户来核实被盗窃什么东西,核实后发现被盗窃7部手机,他就报案了。
14、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窃物品估价为人民币18 325元。
15、扣押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日东北派出所依法扣押佟某甲(1)棕色长形钱包一个、菩提子一串、红色手链一条、酷派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中华香烟一盒(已拆封)、电脑内存条一个,现金人民币:面值5元的4张、面值1元的13张,旧版面值5元的5张、面值2元的2张、面值5角的1张,外币2张。(2)扣押人民币面值20元的4张、面值10元的41张、面值5元的105张、面值1元的78张,一共1093元。(3)2015年11月2日依法扣押比赛苹果5手机一部、平板宏基电脑一部。(4)2015年11月2日依法扣押金立黑色W800翻盖手机一部。
14、退赃笔录证实,(1)2016年1月13日长岭县东北派出所依法退还失主胡某菩提子一串、红色手链一条、酷派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电脑内存条一个,现金人民币:面值5元的4张、面值1元的13张,旧版面值5元的5张、面值2元的2张、面值5角的1张,外币2张。(2)2015年11月7日依法退还肖某人民币面值20元的4张、面值10元的41张、面值5元的105张、面值1元的78张,一共1093元。(3)2016年1月19日依法退还失主王某甲白色苹果5S手机一部、宏基平板电脑一部(4)2016年1月18日依法退还失主刘艳东黑色金立W800手机一部。
15、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佟某甲没有前科劣迹。
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佟某甲出生于1995年10月12日。
综合以上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甲盗窃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甲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佟某甲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予以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退赔王某甲人民币2 950元,退赔毕某人民币3 050元,退赔刘某甲人民币4 500元,退赔张某人民币2 250元,退赔王某丙人民币600元,退赔刘某乙人民币400元,退赔王某乙人民币1 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雅双
人民陪审员 李 晶
人民陪审员 高志强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