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8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诈骗,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日以白洮检刑检刑诉(2016)第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假名李阳,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德惠市市委党校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4500元。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汇款凭证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属实,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从轻处罚,早日出来把钱还上。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冒用假名李阳,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取得张某某的信任,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张某某通过德惠市市委党校的考试,分六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4500元,所得款项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转账凭条,证实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人李某某合计汇款24 500元人民币的事实。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二)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我来报案,我被一名叫李阳的男子骗了,他自称是长春市内六五三0一部队的士兵。2015年5月,我参加德惠市市委党校事业编制考试,笔试过了之后李阳说面试能帮我找人运作,向我要了3万元钱,2015年7月7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我在白城市瑞光商贸城西侧的工商银行和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分六次给李阳汇款人民币共24500元。但是我面试没过去,李阳当时说帮我找的德惠市政法委书记,我觉得李阳根本没有帮我找人,是在骗钱呢。李阳当时问我是不是真想去那(德惠市市委党校),我说是,他说他找他战友的父亲,他战友的父亲是德惠市政法委书记,他战友叫什么名字没告诉我,他战友的父亲名字也没告诉我,李阳和我说他战友的父亲给我找面试的主考官。我是2015年7月17日去面试的,我面试没有通过。李阳当时说落榜了也没关系,他已经找人给我安排好了,到时候顶别人的名额就去直接上班了。李阳和我说让我8月28日去上班,让我到长春找他,他亲自领我去。但是我到长春没有见到李阳,我感觉李阳在骗我,我给李阳打电话说我不想去上班了,让他把钱返给我,李阳说钱他都给他战友他爸帮忙运作了,李阳答应帮我把钱要回来。但是后来李阳没有把钱返给我,他一直说正在给我要钱。9月28日李阳给我打电话说十一放假期间把钱打到我银行卡内,10月2日李阳电话关机了,把我从他微信的好友名单删除了,我现在联系不上李阳了。

我给李阳第一次汇款是2015年6月30日,在白城市瑞光商贸城西侧的工商银行给李阳转账16000元钱,第二次是在2015年7月7日,在白城市瑞光商贸城西侧的工商银行给李阳转账1500元钱,第三次是2015年7月14日,我在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500元钱,第四次是2015年7月20日,我在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1000元钱,第五次是2015年7月30日,在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500元钱,第六次是2015年8月21日,在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500元钱,第六次是2015年8月21日,在白城市一中南侧的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500元钱,六次一共给李阳人民币24500元钱。我给李阳钱的这六次都不是他本人的银行账号,在工行转账时他给我的账号是×××,户名是李某某,当时我给他转钱的账号是×××,在农村信用社给李阳汇款的账号是×××,户名叫吕艳龙。李阳说他的银行账号是部队专用的,不能随便给其他人。李阳的电话号是131XXXXXXXX,微信名叫阳阳。他26岁左右,男,身高1.68米左右,体型偏胖,短发。李阳和我说他在长春和他朋友合开了一个工作室,他之前和我是微信好友时发过他工作室的广告,他的工作室叫“小狼工作室”,主要给其他人办理驾驶证之类的。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是因为我帮张某某办工作骗了他24500元钱的事。2015年7、8月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通过微信(我和他之前就是微信好友)和我说他报考德惠市市委党校了,是在他考笔试之前还是之后我记不清了,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帮他运作一下,我当时没有钱花了,我就骗他说我有认识人能帮他,我说我战友的父亲是德惠市政法委书记,能帮他办这事,他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先给我20000元钱,后期我又以帮他运作公务员考试费用不够的名义向他要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汇款的方式分五、六次把钱给我的,一共给了我24500元钱,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和我说他面试被淘汰了,我骗他说我让我战友他爸打电话问问,然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淘汰了也没事,我战友的父亲给他运作工作的事,让他等消息直接上班,之后每次张某某打电话问我工作的事,我就以我战友父亲正在给他运作为由敷衍他,后期他经常给我打电话问我工作的事,有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骗他说工作办成了,让他到长春我领着他去德惠报道上班,他到长春后我没有见他,他回到白城就和我说他不办工作了,让我把钱还给他,我当时和他说钱我都交给我战友的父亲了,我答应帮他要钱。一直到现在也没有把钱还给他。钱都被我吃喝花了,我现在没有钱还给张某某。我没有能力帮张某某运作公务员考试的事,我也不认识有这个能力的人。我当时没钱花了,想骗张某某的钱。我不是部队现役官兵,我没当过兵,这么说是为了让张某某相信我。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和汇款方式分五、六次把钱给我的,银行转账是转到我自己的卡里,他给我汇款是汇到我朋友吕艳龙的卡里,当时吕艳龙的银行卡一直在我手里我用了。那两张卡都被我弄丢了,卡号记不清了,卡的户名分别是我的名字李某某和吕彦龙本人的名字。张某某不知道我叫李某某,他只知道我叫李阳。当时张某某问我为什么不把钱打到我卡里,我骗他说我是部队的官兵,银行卡不能随便用,打到我的银行卡里不好。

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24 500元人民币,有其本人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及书证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24 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予以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 000.00元。

二、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4 50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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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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