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16-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宁,男,1982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198203043316。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淑贤,女,1953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95302073349。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艳萍,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96611153320。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常雪,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98704163324。
被告人常安,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11196606253319,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张家村七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冯国华,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宁、陈淑贤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艳萍、常雪,被告人常安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宁、陈淑贤因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艳萍、被告人常安达成赔偿协议,于2012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宁、陈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宁、陈淑贤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 亮
代理审判员 武 洋
代理审判员 塔 磊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金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