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吉丰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长江,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680918061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42-3-63号。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8月3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9月2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长江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长江于2011年7月至11月间,谎称自己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承包出租车手续,以此为名,先后骗取出租车司机被害人崔晓东人民币13.5万元、张赫7万元、郝国华3万元,共计人民币23.5万元,得款全部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侯长江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长江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长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晓东、张赫、郝国华陈述,证人罗甸久、赵德艳证言,农业银行卡2张,破案经过、搜查笔录、(吉林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吉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欠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法制支队)情况说明,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长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侯长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长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