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6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延发,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6312033517,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中铁大桥局高铁桥工地临时工,住吉林省东丰县大阳镇长胜村二组。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洪仁,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621017351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铁大桥局高铁桥工地临时工,住吉林省东丰县大阳镇长胜村二组。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0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新萍,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事先经过预谋于2014年10月15日20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安村中铁大桥局高铁高架桥工地盗窃氯化聚乙烯双面防水材料1卷,后分成两小卷藏匿于宿舍旁的桥墩下。经鉴定,被盗防水卷材价值人民币2 347元。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2张,抓捕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损失评估报告、户籍证明2份,证人张运章、杨延录证言,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供述与辩解,吉林市丰满区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2份及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延发、王洪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延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洪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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