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周某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7-14 06:46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吉丰刑初字第9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文会,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荣光村九组,身份证号码:220211196705063633。

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斌,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11197908040612,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荣光村七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4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博,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11198406010637,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荣光村七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3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4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文会与被告人周斌、周博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文会因与被告人周斌、周博达成和解协议,于2012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文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文会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秋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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