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赵某某、杜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6:46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丰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亮,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60402151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十二组。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5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6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连顺,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50417151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大石村五社。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5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6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建国,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芳,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伟,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502061514,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六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4年6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同年7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亮、被告人赵连顺及其辩护人崔建华、王芳、被告人杜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亮、赵连顺、孙善福(在逃)于2012年7月中旬,预谋用钩机(挖掘机)抵押骗钱后,王亮、赵连顺从张红新(又名张健)处租了一台神刚250型钩机,并伪造了该钩机《银行贷款还款明细表》,所有人姓名更换为孙善福。2012年7月22日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二厅门前,王亮、赵连顺、孙善福将伪造的该钩机《银行贷款还款明细表》提供给被害人马春秋后,签订了以该钩机作抵押向马春秋借款30万元的协议,扣除当月利息,被害人马春秋在吉林市丰满区翰林院小区门前分两次付给王亮、赵连顺、孙善福人民币27万元。

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于2012年8月初,预谋用钩机(挖掘机)抵押骗钱后,王亮、杜伟从张杰处租了一台大宇220型钩机,并伪造了该钩机系杜伟从宫农手里买的《挖掘机买卖合同》,赵连顺与被害人马春秋电话联系抵押借款后,于2012年8月10日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新楼门前,杜伟将伪造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提供给马春秋,谎称该钩机系杜伟所有,杜伟、赵连顺以该钩机作抵押签订了向马春秋借款15万元的合同,扣除当月利息,被害人马春秋付给杜伟人民币13.5万元。

以上所得赃款均被挥霍。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分别于2014年5月8日、5月27日、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春秋陈述,证人张红新(张健)、张杰、张海军、贾雨飞、朱凯、佟波证言,辨认笔录5份及照片26张,银行按揭销售费用核算表、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表(伪造)、钩机买卖协议(抵押合同)、收条、挖掘机买卖合同(伪造)、钩机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刑事判决书2份、释放证明、户籍证明3份、在逃人员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3份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且均表示认罪。

被告人赵连顺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连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赵连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3、赵连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愿意尽最大能力退赃,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的联系方式及藏匿地址,协助抓捕同案犯。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大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人赵连顺没有前科劣迹,表现良好,现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其抚养照顾。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亮欲以租用钩机(挖掘机)抵押给他人的方式骗取钱财,要求被告人赵连顺、孙善福(在逃)予以配合,二人表示同意。被告人王亮通过朱凯联系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被害人马春秋,双方约定用钩机抵押借款。被告人王亮、赵连顺从张红新(又名张健)处租了一台神刚250型(SK250-8)钩机,并伪造了该钩机《银行贷款还款明细表》,以期达到让出借人马春秋误认为该钩机是孙善福所有的目的。2012年7月22日在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二厅门前,被告人王亮、赵连顺、孙善福将伪造的该钩机《银行贷款还款明细表》提供给被害人马春秋,谎称孙善福是赵连顺的舅舅,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钩机,孙、赵二人与马春秋签订了名为《钩机购买协议》但实际系以该钩机作抵押向马春秋借款30万元的协议。扣除当月利息,被害人马春秋在吉林市丰满区翰林院小区门前分两次交付了人民币27万元。

2012年8月初,被告人王亮又欲再行之前的方法骗取钱财,其与被告人杜伟、赵连顺三人物色了一台属于张杰所有的大宇220型钩机,王亮、杜伟出面租用了该钩机,并伪造了该钩机系杜伟从宫农手里买的《挖掘机买卖合同》,王亮指使赵连顺与被害人马春秋电话联系抵押借款。2012年8月10日在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四六五医院)新楼门前,杜伟将伪造的《挖掘机买卖合同》提供给马春秋,谎称该钩机系杜伟所有。杜伟以该钩机作抵押签订了名为《钩机买卖合同》实为用该钩机作抵押向马春秋借款15万元的合同,扣除当月利息,被害人马春秋付给杜伟人民币13.5万元,赵连顺在担保人处签字。后被告人杜伟将上述赃款交予被告人王亮。

以上所得40.5万元赃款由被告人王亮全权支配,绝大部分由其使用,被告人赵连顺、杜伟未分得赃款,仅与王亮共同吃喝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分别于2014年5月8日、5月27日、6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亮供述和辩解:2012年6、7月份,在我在江南荣邦新城租的房子里,我跟杜伟和赵连顺提议租钩机押出去弄点钱花,杜伟和赵连顺没明确表态。我给孙善福打电话让他出去帮我租个钩机,称我要用这钩机出去抬点钱,孙善福答应了。打完电话杜伟和赵连顺也没说啥。孙善福未租到钩机。后来我给张健打电话要租他钩机,我和赵连顺跟张健在厦门街签的合同,当时我给赵连顺拿了九千元钱,让他先给张健,剩下的过几天再给。之后我通过朱凯联系到马春秋,并按约定第二天领着马春秋还有朱凯到江边星光江城大牌子下面的沙场看的钩机。我告诉马春秋钩机是孙善福的,但是现在有贷款,钩机的手续在银行押着呢,就有贷款的还款明细,马春秋说也行,并说好第二天去办手续。我和赵连顺去做的假的钩机还贷明细,然后我俩和孙善福一起到松江马春秋家附近找的马春秋,在松江二厅门前赵连顺和孙善福签的钩机买卖协议,实际上就是贷款协议,马春秋给拿30万元,一个月一毛钱的利息,这30万如果到时候还不上马春秋就有权自行处理这台钩机。当时把孙善福伪造的还贷明细单还有赵连顺和孙善福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马春秋留下了,签完字孙善福就走了。然后我们到江南翰林院小区的门前等朱凯,让朱凯直接在担保人的地方签了字,给我们做担保。之后马春秋就拿出来不是13万就是14万递给赵连顺了,并说剩下的明天再给。第二天我和赵连顺好像也是到朱凯家楼下,马春秋在那把剩下的钱给赵连顺了。两天一共给拿了27万元,那3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扣出去了,赵连顺给马春秋打了一个30万元的收条。

过了10多天,我和杜伟、赵连顺一起在红旗街往口前去的道边的一个停车场租了一台钩机,我当时就把第一个月租车的钱给了车主。然后我让赵连顺联系马春秋说还有一台钩机是他朋友杜伟的,想在马春秋那押20万元钱,马春秋同意了,我让杜伟做了一份假的钩机买卖合同,是我和他在江南化校附近一个三层黄楼楼下的一个复印社做的,用来证明这台钩机是杜伟从一个叫宫农的人手里买的,上面杜伟和宫农的名字都是杜伟写的,宫农我认识,我私自让杜伟写上去的。拿给马春秋看的时候马春秋也相信了。过了几天杜伟和赵连顺带着马春秋在口前往红旗去的道边看的钩机,马春秋说钩机太旧了,只能借15万元,然后我就让赵连顺和杜伟去和马春秋签的钩机买卖协议,那天赵连顺和杜伟回来的时候拿回来13.5万元。

后来前后租来的两台钩机都被车主取走了。第一次骗来的27万元孙善福从我这借了4万元,我还给乔敬东3万左右,剩下的和第二次骗来的13.5万元让我、杜伟、赵连顺一起造害花了。这两次骗钱杜伟、赵连顺他俩也是支持的态度,就是我们三个在一起商量的时候我一说怎么怎么整,他俩也不说行也不说不行,但是就照我说的去做。

2、被告人赵连顺供述和辩解:2012年7月份的一天,王亮找我说租个钩机到朱凯的工地干活,我就跟他去越山路那边找了一个钩机,型号是神刚250,车主叫张健。第二天,我、王亮、张健在江南厦门街那我跟张健签的租钩机协议。当时王亮给我拿了9千元给张健,跟张健说剩下的回头再给。租完钩机我俩就找车把钩机拖到江南江边一个大广告牌子下的沙场。第二天王亮跟我说他现在着急用钱,想把租来的钩机抵押出去,朱凯给他找的放高利贷的人,但是不能跟朱凯说钩机是王亮的,王亮跟朱凯说钩机是孙善福的,让我出面撒谎说孙善福是我舅舅,钩机我也出钱了,让我去跟孙善福替他借高利贷。我一开始没同意,然后王亮跟我说钱用一个来月就能还上,我就碍于朋友感情同意了。然后王亮让我去把这台钩机的档案调出来。我去了沙河子那边一个钩机的售后调的,这台钩机的车主是张福仁,王亮拿着这个档案出去想把名改成孙善福的,第一次没改成,第二次我和王亮一起在江南农家院附近的一个复印社把车主姓名改成孙善福了,王亮把这东西拿走了。第二天我和王亮、孙善福一起到松江二厅那找马春秋,孙善福当时拿着这个伪造贷款明细,我们三个见到马春秋后跟他签的钩机买卖合同,抵押30万元,当时我和孙善福给马春秋留了身份证复印件。签完协议马春秋拿了13万元钱给我,说第二天再给拿14万。签字时我、王亮、孙善福和马春秋都在场,给钱时孙善福不在。第二天我又跟王亮一起去江南朱凯家小区楼下见的马春秋,取的剩下的14万元,朱凯在担保人那签的名。前后一共给了27万,直接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马春秋还让我给他签了一个收条

过了不长时间租来的钩机的司机在工地被人打了,张健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四六五医院去,我去的时候见到张健了,但没跟他说钩机被我们押出去借高利贷了。当时朱凯在场,我也没跟朱凯说钩机是张健的。我在医院给王亮打电话告诉他朱凯和张健碰面了,我们撒谎的事露馅了。

到了还款日期马春秋总是给我打电话让我还钱,王亮拿不出钱,本金和利息都还不上,王亮就又出主意,说再去租一个钩机谎称是杜伟的,再到马春秋那骗钱,我同意了。我和王亮、杜伟一起到红旗往口前走的路边的一个停车场看了一台钩机,后来签租赁协议时我没去。钩机租回来了王亮让我联系的马春秋,我跟马春秋说我哥们(杜伟)有一台钩机现在着急用钱,也想押给他借20万元,马春秋说先看看车。第二天我和杜伟带马春秋到口前经济开发区的一个院里看的车,马春秋说车太旧了,只肯借15万,杜伟同意了。第二天马春秋到江南接我一起到江南四六五医院和杜伟见的面,杜伟当时拿了一个钩机买卖合同,杜伟跟马春秋说钩机是他从别人那买的。马春秋和杜伟签的钩机买卖合同,我在担保人的位置签的字,然后马春秋给杜伟拿了13.5万元,扣去了第一个月的利息。

一共从马春秋那骗了40.5万元钱,都交给王亮了,被他用了,我和杜伟跟着他吃吃喝喝的花的也是这个钱。骗来的钱没还上。我和杜伟都听王亮的,是王亮出的主意,让我和杜伟出面租钩机,出租钩机的人、放高利贷的人都是王亮联系的,租钩机之前王亮教会我们怎么说。我很后悔不该为了哥们义气做犯法的事,我想戴罪立功,反映一下我的同案杜伟的情况。我知道杜伟前一段时间在吉林市江南一带活动,好像是给人看麻将馆,后来公安机关抓我的前几天他一直在旺起镇小石村的家里。我还知道他用一个15567494456号码的电话,这个号他现在应该也用着。

3、被告人杜伟供述和辩解:2012年6、7月的时候,王亮、赵连顺和我一起在荣邦新城王亮租的房子里,王亮跟我俩说想去租钩机然后抵押给放高利贷的骗钱,我和赵连顺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过了半个多月王亮让我出面用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去帮他借高利贷,说他着急用钱,我同意了。然后赵连顺跟一个放高利贷的叫马春秋的打电话,当时我就在赵连顺旁边,他跟马春秋说他朋友(也就是我)现在着急用钱干工地上的活,想向马春秋借20万元,用我的钩机作抵押,马春秋说先看车再说。我和王亮还有赵连顺就到丰满区红旗那边的一个工程机械停车场找了一台黄色的大宇220钩机。第二天是我和王亮去租的,王亮给的钱,他跟车主签的租赁合同。然后第二天我和赵连顺带马春秋到口前经开区那边的一个院里看的钩机,马春秋说钩机太旧了,只能借15万元,我同意了,并跟马春秋约好明天在江南四六五医院拿钱。马春秋问我车有手续没,我说明天给他带着。回来之后我和王亮说没有手续马春秋不借钱,然后我跟王亮到江南恒山西路道南的一个打字社打印了一份钩机买卖合同,王亮在上面写的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还有一个叫宫农的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我不认识宫农。做完假手续第二天赵连顺给马春秋打电话约他到四六五医院新楼江边的这个门前拿钱。那天马春秋问我要钩机的手续,我说车是我从别人那买的二手的,时间太长车的手续已经找不到了,现在只有当时买的时候的一个合同,马春秋说那也行。然后马春秋拿出来一个钩机买卖合同,我在上面签的字,还给马春秋留了我的驾驶证复印件,赵连顺在担保人的地方签的名,然后马春秋给我拿了13.5万元钱,是扣除了第一个月利息剩下的钱。当时签协议时我没仔细看,也不认识“佟波”这两个字,马春秋拿出来合同的时候,上面已经有佟波的名字了。

过了十多天我听王亮和赵连顺在那呛呛,说还钱的事,我这时候才知道王亮和赵连顺之前已经租过一台钩机从马春秋那借过30万元钱的高利贷了。马春秋管我要钱,王亮没钱告诉我尽量往后拖,拖到最后我跟王亮也急眼了,我就把手机卡扔了(15567441123),省的马春秋总找我要钱。我知道这是骗人,是犯法,但因为哥们义气,为了帮王亮,就做了。王亮教我和赵连顺怎么说,带我俩去找钩机,和我出面租钩机,带我一起做的假手续。骗来的钱都交给王亮了,他一分钱也没给过我,我就是跟着王亮吃吃喝喝啥的了。

4、被害人马春秋陈述:贾雨飞是我叔叔手下的副总,2012年7月15日左右贾雨飞找我说他战友朱凯要从我这借30万元钱,用一个月,付我三万元的利息,用钩机做抵押。贾雨飞把朱凯的电话给我了,我和朱凯联系的时候,朱凯告诉我说这30万元不是他要借的,是他一个朋友王亮要借的,用的是王亮的朋友赵连顺和孙善福的钩机作抵押。然后我们约好7月22日在朱凯家翰林院小区门前签协议、拿钱。那天上午10点左右王亮和赵连顺、孙善福三个人到松江我家附近找的我,我们在松江二厅门前的一个水吧那签的协议,协议内容是赵连顺、孙善福同意将一台发动机号为H1148的神刚250型号的钩机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我,30天以后如果赵连顺和孙善福违约,赵连顺和孙善福应在违约之日将卖车款30万元全部返还给我。之所以要签一份买卖协议,因为日后一旦对方发生违约行为,到法院申请执行的时候方便。签协议的时候王亮、孙善福和赵连顺拿来一份抵押钩机的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上面钩机所有人为孙善福,另外还有孙善福和赵连顺的身份证复印件。赵连顺说孙善福是他的舅舅,这台钩机是他和孙善福一起出钱买的,所以这台钩机赵连顺也有份。在松江的时候我、赵连顺、孙善福分别在钩机买卖协议上签下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然后孙善福就走了。我开车拉王亮和赵连顺一起到的朱凯家翰林院小区的门前,大概是中午11点左右,朱凯上车之后在直接担保人的地方签了他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我当着朱凯的面还给贾雨飞打了电话,我说钩机不值30万元,因为有你担保我才借给他们30万的,如果他们不还钱我就找你要钱,贾雨飞说没问题,然后我将13万元递到朱凯手里,并告诉他们明天还是在这个地点我再给拿另外的14万元,他们就下车了,之后我就开车找到贾雨飞,让他在直接担保人下面也签上了他的名字。第二天中午的时候,在翰林院门前的车里我把剩下的14万元交给了朱凯。我让赵连顺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钩机款300 000.00元整(叁拾万)元整,收款人赵连顺。2012年8月5日左右赵连顺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有一台钩机,想押给我,从我这借20万,还是一毛利,他说钩机能有10来年了,我说年头太长了,只能借15万,他同意了。8月9日赵连顺带着钩机的车主杜伟和我一起到口前高新区的一个工地上看的车,杜伟说他也是从别人手里买的,有买卖合同,我说那你把买卖合同的原件拿来,我才借给你钱,杜伟同意了。8月10日中午,当时我手里钱不够,我就从我妹夫佟波手里借了7.5万元,他给我送到世纪新村北门,我就让佟波在钩机买卖协议乙方的位置写了他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然后我从佟波拿来的钱里面拿出七千五百元钱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先给了佟波,然后佟波就走了。之后我开车带赵连顺到江南四六五医院新楼门前见的杜伟,杜伟拿来了一份2008年4月16日他和一个叫宫农的人签署的挖掘机买卖合同,上面写的杜伟以50万元购买宫农一台大宇牌价值86万元的挖掘机,在我车里杜伟在钩机买卖合同上签的字,杜伟将大宇220钩机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我,30天后不给我车的话,就将15万元返还给我,过期我可以自行处理钩机。赵连顺在直接担保人上签的字,这三个人都按了手印,留了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签完之后我给杜伟13.5万元,当时没想起来让杜伟给我打收条。对方始终也没还我钱。后来2013年开春的时候,朱凯先给我拿了10万元钱,贾雨飞分两次给我拿过2.4万元。这两台钩机现在找不到了。

5、证人张红新(张健)证言:我上小学就用张健这个名字,但户口上是张红新。我父亲张福仁名下有台型号为神钢250的钩机,车架号H1148,现在还有一部分贷款没有还清。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赵连顺通过赵立佳找到我,要租一台钩机在冯家屯往里走一个叫铜匠的地方的一个工地干活用,我们约在江南厦门街恒阳饭店对面的路边见面。当时赵连顺开一辆轿车,王亮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们三个在车的前车盖上签租赁协议,我和赵连顺签名,赵先给我9 000元,然后我就让我家司机把钩机开到赵连顺说的工地去了。过了半个月,我家钩机司机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工地被人打了,我在医院看到朱凯和赵连顺了。2013年开春之后的一天上午,我家看钩机的人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要把我的这台钩机开走,我在电话里和要开走我钩机的人说钩机是我的,不能开走,有什么问题可以来找我。过了一会,朱凯带着一个我不认识的人找到我,说他叫马春秋,马春秋说赵连顺跟他说钩机是赵连顺的,把钩机以30万的价格抵押给马春秋了。我说不对,那台钩机是我爸张福仁的,现在还在还贷款呢,不信可以给他看我家的还款记录,还有买车时跟银行签的手续。马春秋有点傻眼了,也明白自己是被赵连顺骗了。然后他就和朱凯走了。后来又一次我在外面碰到王亮,他说赵连顺欠我的钱他来还,之后就找不到王亮了。

6、证人张杰证言:我有一台大宇220挖掘机,钩机臂上有我的联系电话,2012年8月份左右租出去了。当时我的钩机在红旗往口前走的道边的一个停车场停着,有人给我打电话说要租钩机到口前开发区干活,我和他约好到口前经开区大牌子下面等钩机,每个月3.2万元,他说先拿1万,我同意了。之后我打电话让司机张海军找拖车把钩机拖到那去找租车的人。之后对方说要到铜匠的工地干活,之后也只给了7 000元,我就把钩机撤出了工地,对方再也没露面。

7、证人张海军证言:系大宇220挖掘机驾驶员。2012年8月初左右,我老板打电话通知我有人租车干活,我按老板的通知将钩机开到口前开发区才看到要租车的人,是两个男的,有一个姓杜,大高个儿。高个说他雇车,钱是矮个给的。之前说好一个月租金3.2万元,先给1万,结果给钱的时候矮个先给拿了7 000元,让我先干活,其他的钱以后给。后来对方迟迟不给钱,我老板也联系不上对方。

8、证人贾雨飞证言:我和单位同事佟波闲聊时知道他的亲属马春秋是做小额贷款的,这个马春秋也是我们单位马总的侄子。后来我和战友朱凯吃饭时闲聊说过有马春秋这么个关系可以短期借到钱。2012年7月的时候,有一次战友在一起吃饭时,朱凯说有一个人(后来知道是王亮)想用点钱,我就打给佟波让他联系马春秋,马春秋就把电话给我打过来了,我把朱凯的电话给了马春秋,让他们直接联系,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借钱算利息的事我没过问。直到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马春秋到我公司拿了一份钩机买卖协议让我签字,协议的内容我没仔细看,这时我才知道马春秋和借钱的一方已经签订了钩机买卖协议,以这种方式借钱给对方,我在协议的甲方直接担保人上签了字,我不知道直接担保人是什么意思,是马春秋让我签的,因为马春秋是我单位领导的亲属,朱凯也是我多年的好战友,另外协议拿来时朱凯已经在上面签完字了,我也就签字了。之后大概过了一个月。马春秋说对方现在不还钱,他还发现对方抵押的钩机不是对方名下的,是租来的。马春秋让我帮他联系朱凯向对方要钱。我当着马春秋的面给朱凯打了电话,朱凯说他现在找赵连顺和王亮还钱呢。之后到了2013年过年前,马春秋让我给他拿点钱应应急。我当时给他拿了4 000元钱,后来又拿给他2万元钱。

9、证人朱凯证言: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在我老板鞠宝玉在铜匠的工地干活,负责管理工地上一切大小事务。王亮骗马春秋四十五万元钱。第一次骗了三十万,第二次骗了十五万,第二次我是后来才知道的。

2012年7月份的时候,王亮找到我说他在南山街附近的工地干土方活呢,着急用钱,让我给他张罗点钱,高利贷也行,说干土方活回钱快,能挣到钱。我就想起以前和我战友贾雨飞一起吃饭的时候,贾雨飞说过他认识做高利贷往外放钱的朋友。然后我就给贾雨飞打电话说有一个人要用钱,我说你那不有能往外放钱的嘛,让借钱和放钱的人联系吧,我要把王亮的电话给贾雨飞,贾雨飞说不用,让放钱的人叫马春秋的直接给我打的电话。马春秋说需要借钱的人拿实物押在他那,他才能放钱,电话里没说利息的事,也没说让我做担保人的事,我说借钱的事我也不太了解,我让借钱的人叫王亮的给你打电话,你俩商量吧,马春秋同意了。大概七月十八九号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马春秋和王亮到我家楼下找我,我就和他俩去的星光江城大牌子下面的沙坑现场看钩机,是一台蓝色的神刚250钩机。又过了两三天,一天下午两三点钟左右马春秋给我打电话说他和王亮把事办了,就差拿钱了,让我回去一趟,他们在翰林苑门口等我呢,我就开车从工地回来了,在小区门口马春秋的车里,马春秋拿出来一份钩机买卖协议,让我在甲方直接担保人的位置签字,写手机号,我就签字并写下我当时的手机号,买卖协议的具体内容我没看。然后马春秋就递给我一个蓝色的建行纸袋,说里面有13万,剩下的14万明天再给王亮。我接过纸袋回手就递给王亮了,然后我下车就走了。后来马春秋给没给王亮剩下的十四万元钱我不知道。后来过了一两天,马春秋给我打电话说要把王亮押给他的钩机放到我在铜匠的工地,我就同意了。过了半个月左右,王亮送上来的那台钩机的司机不听指挥,干活干错了,跟工地上的人起了争执,被工地上的工人给打了,钩机的车主到工地来了,这时候我才知道钩机是张健的,不是王亮的。后来到了给下个月利息的时候马春秋找我,说他找不到王亮了,想通过我找王亮要钱,我当时也找不到王亮了,到了晚上六点多的时候,我看没办法了就从我朋友那借了十万元钱给马春秋拿走了,没让马春秋打收条。然后2014年春节前贾雨飞给我打电话说马春秋去找他去了,还说他给马春秋拿了六个月共两万四千元的利息钱。贾雨飞告诉我马春秋跟我说的那台钩机是杜伟通过赵连顺押给马春秋的,押了十五万,我这时候才知道这事。现在看肯定是王亮撺掇赵连顺和杜伟骗的马春秋的四十五万元,孙善福我不认识,他在里面起什么作用我不知道。

10、证人佟波证言:2012年8月初,马春秋打电话给我说有人要向他借15万元钱,用一个月,一毛利,他还差7.5万,让我出7.5万一起借给杜伟,利息也有我一份,我同意了。过了两天,大概在中午十一点左右,马春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昌邑区世纪新村北门门前,让我把钱给他送去。我到那上了马春秋的车,在车上给了他7.5万元现金,他让我在一份空白的钩机的买卖合同的乙方的位置上签字,他说对方押的是一台大宇220钩机。我看了一眼协议,写下名字、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并按了手印,马春秋从我给他的钱里数出7 500元钱给我,说是这个月的利息,下个月对方还钱时再给我拿回来7 500元。然后我就下车走了。马春秋说将钱借给杜伟,赵连顺是杜伟的担保人。过了两个月马春秋说杜伟还不上钱了,他在想办法找对方要钱,但是一直没要回来。马春秋还欠我7.5万元的本金。

11、辨认笔录5份及照片26张: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辨认租赁钩机、制作假手续、签订钩机买卖合同、取得骗取现金等地点。杜伟辨认出松江二厅北面名度宾馆门前系其两次还马春秋利息的地点。大宇钩机司机张海军辨认出杜伟和王亮是租赁钩机的人。

12、银行按揭销售费用核算表:证实系张红新(张健)、张福仁父子购买的SK250-8挖掘机。

13、银行贷款的还款明细表(伪造):证实提供给马春秋的车架号为H1148的SK250-8号钩机的还贷明细(客户姓名为孙善福)是伪造的。

14、钩机买卖协议(抵押合同):2012年7月22日赵连顺、孙善福与马春秋签订钩机买卖协议,约定将车架号为H1148的神刚250钩机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春秋,因购机在工地施工,30日内将钩机交付给马春秋。朱凯在直接担保人处签字,贾雨飞在朱凯下方签字。

15、收条:证实2012年7月22日赵连顺收到钩机款30万元。

16、挖掘机买卖合同(伪造):宫农于2008年4月将大宇220钩机卖给杜伟。

17、钩机买卖合同(抵押合同):2012年8月10日杜伟将大宇220钩机以15万元卖给佟波,共计可以在工地施工30天,之后交付买方使用。赵连顺在直接担保人处签字。

18、刑事判决书2份、释放证明:证实王亮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杜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19、户籍证明3份、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的身份信息,三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孙善福因其他诈骗案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

20、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马春秋于2014年4月24日报案提起。

21、抓捕经过3份: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8日获得线索得知王亮在丰满区政府附近出现,出警将其抓获;于5月57日得知赵连顺在丰满区旺起镇大石村出现,出警将其抓获;6月24日,公安机关根据赵连顺提供的线索,在旺起镇小石村将藏匿在家的杜伟抓获。

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赵连顺辩护人所举的村委会证明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亮、赵连顺骗取数额巨大,杜伟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亮、赵连顺、杜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连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亮是犯意的提起者,具体策划、安排犯罪行为的实施,并全权支配赃款,主观恶性较大,在本案中所起作用也较大。被告人赵连顺、杜伟全程参与了诈骗活动,不宜认定为从犯,对被告人赵连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与被告人王亮相比较,被告人赵连顺、杜伟的主观恶性较小,作用较轻,且未分得赃款,可较被告人王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连顺到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杜伟的联系方式及藏匿地址等基本信息,有助于公安机关抓捕其归案,虽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连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项、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撤销原缓刑,与原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19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赵连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杜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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